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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問題研究 / A Study on Restricted Stock黃莎蘅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法於2011年參酌國際趨勢增訂第267條第8項與第10項,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規範其程序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排除同條第1項至第6項所定員工承購權相關規定之適用;同時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對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得另為規定。而實務上,自2012年起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即有46家公告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此後更逐年增加,顯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顯然成為近年公司用以獎勵員工之新方法。惟目前實務與學說對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相關法律議題研究甚少。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能涉及之問題眾多,本論文擬參酌我國法類似制度之既有規定與美國法相關規定加以探討,先就我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制度簡介後,重點討論下列三項:
一、發行公司與被授與員工之法律關係:
即係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並自行認股,再與員工締約,約定以公司持有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員工薪資?抑或是,公司與被授與員工間存有二契約關係,一為約定若干服務條件與績效條件之僱傭契約,同時尚訂有被授與員工以「前僱傭契約之薪資債權」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認股契約?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性質:
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質為特別股還是普通股?若為特別股,是否為我國既有之特別股類型,即為公司法第157條第幾款之特別股;若為普通股,則是否有股份不平等之情事等。
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無償發行對資本維持之影響:
基於我國實務多數公司係以無償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然無償發行股份給員工,是否損及公司資本之充實?而根本有違資本維持原則?如否,被授與員工又係以何種財產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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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股份有限公司資本制度--以具體規範之探討為核心許坤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股東負擔有限責任之前提下,為衡平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利益,避免僅有股東享有有限責任之絕對優勢,故大陸法系對公司債權人債權實現之保障採取事前管制措施,對於公司資本與資金之使用設有多重限制,寄望公司資本能成為公司債權人實現債權之屏障,因而有資本三原則之設計。惟此制從其所架構之原型到現在已經過相當之修正,我國法之具體落實規範亦已與其原本之設計架構產生相當大之落差,其原本所欲達成之制度目標因而多有未竟其功之處,其存在實益因而飽受質疑。
惟此究係理論本身之問題,抑或是具體落實規範有所不足?實有探究之必要。本論文就理論面出發,分析資本三原則之設計架構是否妥適,並於討論我國法之具體規範發展過程後,再比較美國法及日本法,檢討我國現行規定之妥當性,進而於有所不妥之處,試著提出解決之道。
本文所探討之重點規範如下:
一、資本確定原則部分:
法定資本制、折衷式授權資本制、授權資本制。
二、資本維持原則部分:
股份折價發行之禁止與例外、出資標的、股份回籠禁止原則與例外、盈餘分派與公積制度。
三、資本不變原則部分:
減資態樣、保障公司債權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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