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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問題研究 / A Study on Restricted Stock黃莎蘅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法於2011年參酌國際趨勢增訂第267條第8項與第10項,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並規範其程序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排除同條第1項至第6項所定員工承購權相關規定之適用;同時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對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得另為規定。而實務上,自2012年起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即有46家公告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此後更逐年增加,顯示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顯然成為近年公司用以獎勵員工之新方法。惟目前實務與學說對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相關法律議題研究甚少。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能涉及之問題眾多,本論文擬參酌我國法類似制度之既有規定與美國法相關規定加以探討,先就我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制度簡介後,重點討論下列三項:
一、發行公司與被授與員工之法律關係:
即係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並自行認股,再與員工締約,約定以公司持有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員工薪資?抑或是,公司與被授與員工間存有二契約關係,一為約定若干服務條件與績效條件之僱傭契約,同時尚訂有被授與員工以「前僱傭契約之薪資債權」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認股契約?
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性質:
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質為特別股還是普通股?若為特別股,是否為我國既有之特別股類型,即為公司法第157條第幾款之特別股;若為普通股,則是否有股份不平等之情事等。
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無償發行對資本維持之影響:
基於我國實務多數公司係以無償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然無償發行股份給員工,是否損及公司資本之充實?而根本有違資本維持原則?如否,被授與員工又係以何種財產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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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度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股利宣告對股價影響之研究—以資訊電子業為例李玉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嘗試以CAPM所衍生出來之Market Model為主要模型,進行我國股市除權事件之分析、檢定與異常報酬分析,期能對投資人之投資決策能有所助益。本研究共蒐集了民國80年1月至民國88年6月共8年的時間,台灣證券交易所首次上市與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首次上櫃的資訊電子公司,無償配發股票股利的樣本,共23個樣本點。研究在股東大會後五日與除權交易前10日到除權交易後10日之間,以市場模式估計每個樣本之合理報酬後,觀察平均股價異常報酬之變化,其實證結果顯示:
1. 對首次上市公司來說,股東大會的宣告效果不存在,股價已經先行反應該公司董事會議決之股利發放結果。至於首次上櫃公司,對於股東大會亦無其宣告效果存在,但較首次上市公司明顯,並達顯著水準。
2. 首次上市、上櫃公司在除權前10日這一段研究事件期間內,公司的股價並無除權行情的發生,而彼此間的差異也未達顯著水準。
3. 首次上市、上櫃公司在除權日當日平均異常報酬AR值均為呈現填權現象的產生,且皆是達到顯著水準。
4. 首次上市公司之股價有明顯的填權現象發生,至於首次上櫃公司的填權行情在除權後就不那麼顯著,而彼此間的差異也明顯的達到顯著水準。
5. 首次上市公司增發股利與否,其股價有呈現增加之趨勢,首次上櫃公司其股價在除權交易日當日則有呈現上漲之趨勢,而在除權後10日期間則呈現下跌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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