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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跨地區勞務派遣之研究 / Cross-regional Labor Dispatch in Mainland China潘發鑾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所主要介紹的是中國大陸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相關內容,包括其產生時的勞動市場發展背景、勞務派遣在中國大陸的發展以及跨地區勞務派遣的規範要件分析。
1949年中共建制之後,中國大陸的勞動市場曾經有一段短暫的存在時間。但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推進,中國大陸逐漸推行「統包統配」的就業制度,勞動市場存在的基礎逐漸消滅。到文化大革命時期,固定工制度得到進一步強化,勞動市場因此消失。直到改革開放之後,「統包統配」的就業制度逐漸瓦解,勞動市場才逐漸復興。而戶籍制度與糧油制度的脫鉤,使得人力的流動成為可能,推動了勞動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自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以來,勞動力市場的合法地位得到確認,而與勞動力市場相適應的勞務派遣也隨著時代的要求應運而生,從而使跨地區勞務派遣的出現有了制度的基礎。
中國大陸的勞務派遣,其出現的原因並非由於勞動市場的需要。改革開放初期的1980年代,外商紛紛進入中國大陸謀求投資的機會,因此而設立的外商代表處產生了用人的需要,但當時的法令並不承認他們的雇主資格。為了滿足外商用人的需要,同時又兼顧到他們無法成為雇主的狀況,大陸地方政府設立對外服務機構,以勞務派遣的形式為外商用人提供方便。勞務派遣因此產生。到1990年代末,國企工人下崗造成嚴重的就業問題,地方政府採納勞務派遣作為解決國企工人再就業問題的一個工具。一些勞動力比較充裕的地方也發現可以將勞務派遣作為勞務輸出的新形式而使用。在市場化、法制化的條件下,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發現勞務派遣有利可圖的一面,紛紛採用之而推動勞務派遣的繁榮。
跨地區勞務派遣發展受到立法者的關注,於是在2008年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中的第61條就被跨地區派遣的勞動者所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做了相應的規定。然而實踐中因跨地區勞務派遣產生的問題多集中在社會保險方面,顯示出第61條存在保障不周的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試圖解決這一問題。通過對跨地區勞務派遣制度的規範分析,可以了解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實際為地方標準,而以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來確定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以及社會保險的標準意義重大。當存在無效派遣的情形時,用工單位將可能成為被派遣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而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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