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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證與保證保險之責任分擔 / A Study on the Contribution of Guarantor and Bonding Insurer秦嘉瑋, Chin, Jia 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同一債務具有保證保險與保險契約為擔保時,兩擔保制度間之責任分擔並無法明文,實務上僅因保証保險得適用保險法上之相關規定而認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在債權人同時擁有保證契約與保證保險之情況下,保險公司若先為保險給付後,其得依保險法第53條之保險代位,向保證人進行全額之求償。此項法律適用之結果宣示保證保險人於擔保地位中更優於保證人之結論。雖於法律條文操作上並無問題。然,其間所隱含之意義是否符合法理解釋,仍值探討。
故本文先從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此多數債務人間之責任分擔為討論,再就擔保制度間之競合為探討,並檢討此類案例適用保險代位之規定是否符合其法律制度目的。而最後以為,保証保險人與保證人之擔保地位應參酌共同保證之法理,使其平均分擔責任。
而員工誠實保險亦屬於保證保險之一種,在本文之主題上,其恰與民法中人事保證制度互映,因此本文所探討之問題於人事保證及員工誠實保險同時存在時亦有其價值。然因人事保證與員工誠實保險有其法理上特殊之處,故在適用保險法相關規定時應如何解釋,始能與民法之規定相調和,亦值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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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關係當事人簽證效力之研究--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技師簽證為例楊式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於近年來為了保護勞工,增設了許多法令,使得僱主的支出增多,造成成本上揚,部份企業因而外移至中國大陸、東南亞等國,有些企業則採取僱用外籍勞工方式,僱用短期人力、兼職人員、彈性上班人員、或採取業務外包等彈性人力的運用方式,這無非都是為了降低人力成本、提升企業競爭力。根據針對國內一千家大企業所作的調查結果顯示,目前高達近七成的企業已採用派遣、計時或短期聘僱的約聘人力,且未來有將近三成五的企業會繼續考慮擴大約聘人力的規模。
「勞動派遣」或稱「派遣人力」對國人而言,是一個較新的名詞,但是在國外先進工業國家中,如:德國、日本、法國、英國等均已行之多年;而台灣也陸續有許多行業採用經派遣公司所派遣的員工,但是大部份集中於服務業,如大樓管理員、守衛人員、打掃清潔工、電腦程式設計師、外語翻譯人員等,近來並有由早期藍領階層慢慢擴展至白領階層的趨勢。勞動派遣之所以具有學理上討論空間之處,係其具有「僱用與使用分離」的特性,目前的法律並未對此類勞動型態予以明文規範,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將「勞動派遣法草案」提請行政院審議。
本文主要係以民法之規定為中心,來探論勞動派遣當事人(派遣機構、要派機構、派遣勞工)間的法律關係,先就法理性釐清當事人之行為所可能涉及的法律後,方能更進一步釐清其應負之法律責任。同時,本文嚐試著以勞動派遣為主題,配合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屬於專門技術職業的產業特性,其中所涉及具執業技師身分者為派遣勞工時就所為圖樣與書表簽證的效力尤具探論之處,依此作為本論文之主要研究課題。文末,並就既有勞動法規若應用在勞動派派中可能引起的問題,與立法之方向提出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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