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工程契約之履行與擔保— 以保證廠商及監督付款之實務問題為核心 / A Study of Fulfillment and Guarantee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Focusing on Guarantee Supplier and Supervised Payment System潘怡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營建工程契約不同於一般傳統之承攬契約,在於其履約期長、所牽涉之標的金額龐大,有其專業性要求且風險性高之特性,因此工程契約所衍生之履約爭議往往十分常見,基於工程契約之特性,為了確保權益之實現,因而發展出許多工程契約之擔保類型,除了一般常見之工程履約保證金以及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書之履約擔保方式外,透過約定由第三人實際接續施作工程,以完成業主之完工利益,乃工程契約特殊之擔保類型之一,最常見之情形乃保證廠商之約定以及監督付款之協議。
然而,保證廠商性質上乃民法上之保證人,基於保證廠商單務契約之性質,原則上保證廠商並無任何法定之權利得向業主請求給付工程款,僅得基於求償權之規定,向承包商請求相關之費用,但是因承包商於此等情形已無資力甚或是不知去向,保證廠商往往要求約定業主將原應給付予承包商之工程款讓與予承包商,否則不願接續繼續施作。因此實務上保證廠商與業主間,往往約定將承包商權利移轉予保證廠商或將工程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移轉予保證廠商之條款,但是此等條款之效力如何以及所衍生之效力,在實務上迭生爭議。
工程實務所發展出的監督付款協議,係指大型工程承包商將工程部分分包予其他廠商之時,若承包商資金週轉發生問題,而分包商不願繼續履約時,為了確保廠商繼續施作,業主、承包商及分包商其中二方或全體共同協議,由分包商接續施作工程,而將業主應給付予承包商之工程款監督付款予分包商。然而,在法院實務上,業主時常主張監督付款之協議並未使分包商取得對於業主之工程款直接請求權,而主張拒絕給付工程款予分包商。此等監督付款之協議內容應如何解釋較為合理,以及監督付款之分包商權利是否獲得足夠之保障,均為重要之議題。
本文將整理法院實務所觀察到的保證廠商以及監督付款協議之重要判決並類型化,比較各種類型與法律概念之釐清,逐一檢視各案中法院對於保證廠商以及監督付款之定性是否妥適,並分析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嘗試就涉及承包商之債權人若受讓工程款債權或是進行強制執行之扣押時之四方權利義務衝突 (在承包商之債權人、業主、保證廠商/監督付款之分包商彼此之間,權利之衝突應該如何判斷?)之爭議,綜合保證廠商及監督付款之法律定性、各工程款之法律性質之判斷,提出符合我國法理之解釋,並就我國法律所欠缺之部分,提出可供參考的修正方向,希冀能對於我國工程契約以及擔保法制提供若干貢獻。
|
2 |
勞動派遣關係當事人簽證效力之研究--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技師簽證為例楊式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於近年來為了保護勞工,增設了許多法令,使得僱主的支出增多,造成成本上揚,部份企業因而外移至中國大陸、東南亞等國,有些企業則採取僱用外籍勞工方式,僱用短期人力、兼職人員、彈性上班人員、或採取業務外包等彈性人力的運用方式,這無非都是為了降低人力成本、提升企業競爭力。根據針對國內一千家大企業所作的調查結果顯示,目前高達近七成的企業已採用派遣、計時或短期聘僱的約聘人力,且未來有將近三成五的企業會繼續考慮擴大約聘人力的規模。
「勞動派遣」或稱「派遣人力」對國人而言,是一個較新的名詞,但是在國外先進工業國家中,如:德國、日本、法國、英國等均已行之多年;而台灣也陸續有許多行業採用經派遣公司所派遣的員工,但是大部份集中於服務業,如大樓管理員、守衛人員、打掃清潔工、電腦程式設計師、外語翻譯人員等,近來並有由早期藍領階層慢慢擴展至白領階層的趨勢。勞動派遣之所以具有學理上討論空間之處,係其具有「僱用與使用分離」的特性,目前的法律並未對此類勞動型態予以明文規範,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將「勞動派遣法草案」提請行政院審議。
本文主要係以民法之規定為中心,來探論勞動派遣當事人(派遣機構、要派機構、派遣勞工)間的法律關係,先就法理性釐清當事人之行為所可能涉及的法律後,方能更進一步釐清其應負之法律責任。同時,本文嚐試著以勞動派遣為主題,配合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屬於專門技術職業的產業特性,其中所涉及具執業技師身分者為派遣勞工時就所為圖樣與書表簽證的效力尤具探論之處,依此作為本論文之主要研究課題。文末,並就既有勞動法規若應用在勞動派派中可能引起的問題,與立法之方向提出探討。
|
Page generated in 0.0295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