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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之履行與擔保— 以保證廠商及監督付款之實務問題為核心 / A Study of Fulfillment and Guarantee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Focusing on Guarantee Supplier and Supervised Payment System潘怡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營建工程契約不同於一般傳統之承攬契約,在於其履約期長、所牽涉之標的金額龐大,有其專業性要求且風險性高之特性,因此工程契約所衍生之履約爭議往往十分常見,基於工程契約之特性,為了確保權益之實現,因而發展出許多工程契約之擔保類型,除了一般常見之工程履約保證金以及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書之履約擔保方式外,透過約定由第三人實際接續施作工程,以完成業主之完工利益,乃工程契約特殊之擔保類型之一,最常見之情形乃保證廠商之約定以及監督付款之協議。
然而,保證廠商性質上乃民法上之保證人,基於保證廠商單務契約之性質,原則上保證廠商並無任何法定之權利得向業主請求給付工程款,僅得基於求償權之規定,向承包商請求相關之費用,但是因承包商於此等情形已無資力甚或是不知去向,保證廠商往往要求約定業主將原應給付予承包商之工程款讓與予承包商,否則不願接續繼續施作。因此實務上保證廠商與業主間,往往約定將承包商權利移轉予保證廠商或將工程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移轉予保證廠商之條款,但是此等條款之效力如何以及所衍生之效力,在實務上迭生爭議。
工程實務所發展出的監督付款協議,係指大型工程承包商將工程部分分包予其他廠商之時,若承包商資金週轉發生問題,而分包商不願繼續履約時,為了確保廠商繼續施作,業主、承包商及分包商其中二方或全體共同協議,由分包商接續施作工程,而將業主應給付予承包商之工程款監督付款予分包商。然而,在法院實務上,業主時常主張監督付款之協議並未使分包商取得對於業主之工程款直接請求權,而主張拒絕給付工程款予分包商。此等監督付款之協議內容應如何解釋較為合理,以及監督付款之分包商權利是否獲得足夠之保障,均為重要之議題。
本文將整理法院實務所觀察到的保證廠商以及監督付款協議之重要判決並類型化,比較各種類型與法律概念之釐清,逐一檢視各案中法院對於保證廠商以及監督付款之定性是否妥適,並分析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嘗試就涉及承包商之債權人若受讓工程款債權或是進行強制執行之扣押時之四方權利義務衝突 (在承包商之債權人、業主、保證廠商/監督付款之分包商彼此之間,權利之衝突應該如何判斷?)之爭議,綜合保證廠商及監督付款之法律定性、各工程款之法律性質之判斷,提出符合我國法理之解釋,並就我國法律所欠缺之部分,提出可供參考的修正方向,希冀能對於我國工程契約以及擔保法制提供若干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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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履約擔保制度之研究呂彥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債權的實現,原則上須求諸於債務人履約之意願(清償意願),以及債務人償債能力(清償能力),故如何確保債權之順利實現,此向來即是民事法律研究領域中最饒富趣味的課題。而在工程契約的法律關係中,由於履約之標的動輒數以千萬計,履約之過程又經常經年累月,是於工程契約中,業主之擔保需求相較於一般社會交易上之債權人,誠有過之而無不及,故於一般工程實務上,業主要求承包商所提出之擔保,無論在類型的選擇上,或是在擔保的效用上,較之於傳統民法上所預設之若干擔保制度,則更具其特殊性。而本論文即擬以國內工程契約實務中業主之擔保作為主要研究之對象,除了嘗試就國內幾個常見的擔保制度進行法律性質之探究,更將針對各別擔保制度於實務上經常遇到之爭議問題進行討論。
本論文除了第一章緒論之外,第二章是針對工程契約中業主所使用之擔保,進行一般性、通論性之概念說明,內容除了有關擔保概念與其他類似制度間之差異,更逐一就擔保之約定、擔保之態樣、擔保之選擇及替換之自由、擔保之目的及擔保之返還為討論。至於,第三章以下,本文則擬針對國內工程實務上最常被運用之擔保制度,包括保證金之交付、工程款之保留、保證書之出具等,進行個別之討論。其中,就前兩種擔保制度,本文除了將逐一釐清其法律性質,更將針對此二擔保制度於國內法院裁判實務上所衍生之爭議問題進行討論。至於,工程保證書之部分,除了法律性質之辨明,就保證書中最具特殊性之「立即照付約款」(Zahlung auf erstes Anfordern),本文亦擬作詳細之介紹。此外,其他像是保證書所涉之法律關係、保證書所隱存之制度濫用危險,以及支付返還等相關爭議,本文亦將一併說明之。最後,在第六章結論之部分,本文也提出若干今後可資研究之議題以作為將來研究之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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