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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期貨交易所商品投資組合保證金計算系統 / Goods investment combination margin computing system of

邱義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金融環境快速的發展與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的建立,再加上國人對於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量逐年的增加,使得衍生性金融商品保證金的計收方式變得格外的重要。因為若是計收過高的保證金,雖可降低違約之風險,但對交易人而言其交易成本卻提高了,此可能降低交易人投資的意願;反之計收過低的保證金,則交易所將承擔極大的違約風險。 故本研究將依台灣期貨交易所現行的保證金制度,利用貪婪法(Greedy Method)設計出一套選擇權保證金策略選取法,並與台灣期貨交易所現行的選擇單制度及先權後期法、先期後法等選擇權保證金策略選取法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保證金抵減率之比較。以找出能為交易人計算出有利之保證金計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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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之研究

朱玉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履約保證金為政府採購契約重要的擔保工具,依據現行政府採購法規範,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包括: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及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等。由於這些不同的繳納方式,分別涉及不同的法律規範層面,在制度設計上是否可以達到以履約保證金為上位概念之等值擔保?而實務運作中如何有效減少履約保證金所衍生之採購爭議?委實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 為能對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有較為完整之了解,本論文首先將參考前稽察條例、現行政府採購法規、主管機關解釋函令等,並配合實務見解及學說文獻資料的整理,分別從履約保證金之制度沿革、規範內容、擔保功能及法律性質等面向進行討論;其次,則經由搜集法院實務中有關履約保證金所衍生之爭議案例,嘗試將爭議問題類型化並分別進行問題探討,藉以釐清履約保證金不同繳納方式在實務運作上的差異,期能達成整合各項擔保工具等值性之研究目的。此外,有鑑於目前保證保險在國內政府採購領域窒礙難行之困境,本文亦將採比較法的角度,另以專章討論美國政府採購履約擔保制度中,有關保證狀(surety bond)的使用情形,藉以提供國內保證保險比較的基礎,以期有助於健全國內履約保證金制度的發展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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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契約之設計與市場管理之探討

林威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國要發展期貨市場,首先便是要推出期貨商品,而一國期貨市場的成敗,期貨契約之設計也佔有關鍵性的角色。從市場管理的角度來看,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審核一期貨契約是否得以上市之標準包括審核現貨市場的情況、契約本身的條款及條件、經濟目的之檢測、不違反公共利益等四項構面,由此可以看出,契約本身規格設計之良窳,便繫於關鍵之地位。本文便以期貨契約設計與市場管理之間的關係來做探討,期望從市場管理的角度下,分析期貨契約設計時所應考量或探討之因素。 本文的撰寫方式,係從既有的相關文獻與資料開始,首先敘述期貨市場基本概念,以做為本文探討期貨市場管理與期貨契約設計之基本背景。之後根據文獻分析的結果,加以實地訪談,以了解在現實面期貨主管機關與期貨交易所對於期貨市場管理與期貨契約設計上之立場與意見。最後,以期貨市場管理的角度為出發點,從政策面論述期貨契約中若干引起討論之條款或條件,分析該等條款或條件在設計上所應考慮之因素與爭議點等等。 撰寫本文之目的,係提供契約設計者與市場管理者在推出與核准契約上市之前政策運作上之建議,本文以政策討論為導向,便是提供若干不同的切入角度及構面以供其參考,俾使其在未來推出其他新的期貨契約時對於契約規格之設計能有所助益。 對於契約標的物,本文首先討論選擇契約標的物時應考慮那些因素,其須具有交易規模大、流動性高之現貨市場,且標的物現貨市場之價格波動幅度必須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此外,本文也針對本國未來欲推出本土化之商品期貨與金融期貨,做出簡要的評論。另,針對國內專業期貨商與由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之間的競爭問題,做出淺顯之探討,因此等問題勢必成為主管機關與交易所未來會面對之主要難題。 對於保證金之考量,本文有以下看法:第一,根據市場交易人所提出之真實證明文件,對於真正避險者、價差交易投機者以及當日沖銷交易者可收取較低之保證金水準;第二,嚴格規定結算會員之資信要求以及要求經紀商要確實掌握客戶之信用狀況,並要求隨時回報不合理之交易情況;第三,交易所與主管機關應確實依期貨交易法與市場監視準則之規定,當期貨價格發生劇烈變動或有發生劇烈變動之虞者,在權限範圍內得視情況增加或減少保證金之金額。 本文建議未來在設定漲跌幅限制時應該要考慮到兩點,第一,以我國首先推出之發行量加權指數台指期約的交易經驗來看,期貨交易對於現貨市場有沒有出現不合理助漲助跌之效應,藉此評估期貨契約之推出對於現貨市場之影響,將此影響程度納入考量,而非單純只以標的現貨市場之漲跌幅限制做為期貨交易之漲跌幅限制之依據。第二,將現貨市場交易者之結構納入考量,當市場參與者具備獨立判斷的能力、理性的投資決策行為時,漲跌幅並沒有嚴設之必要,讓價格回歸市場機能去決定較為妥當;反之,便有嚴設漲跌幅限制之必要。 本文以為,部位限制應以「防範人為操縱」的角度來看,而非從「違約風險」的角度來衡量,因為違約風險係起源於交易人不履行契約義務,但期貨交易人持有部位之多寡,卻隱含著其人為操縱之可能性。大量持有部位之交易人,藉由控制現貨部位與期貨部位之數量來達到價格操縱之目的,即使是採取現金交割之期貨商品,仍有人為操縱之可能。因此,對於期貨契約部位之持有是否要設以數量限制,應視標的現貨之價格是否易受到人為影響而定。本文建議,未來在推出期貨契約之前,契約之設計者與主管機關在部位限制上應考量主要參與交易期約者為何人?為防止人為操縱價格之情事發生,除了在立法上可嚴格禁止並處以相當之罰則外,限制法人或自然人持有期貨契約之數量在消極面亦可降低其操縱價格之誘因。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內容 …….……………….3 第三節 本文架構 ……………………………..4 第二章 期貨市場基本概念 第一節 期貨市場之起源 ..……………………7 第二節 期貨交易之特性 ……………………11 第三節 期貨市場之架構 ……………………15 第四節 期貨市場之風險 ……………………31 第五節 期貨市場之經濟功能 ………………..36 第六節 期貨價格與現貨價格之關係 ………..41 第三章 期貨市場管理之探討 第一節 期貨市場應具備之市場效率 ………..47 第二節 期貨市場管理之理論依據 ……………51 第三節 主管機關規範期貨市場之實際考量 ..62 第四節 期貨市場管理效益與成本之分析 …….68 第五節 期貨市場管理體系之探討 …………..76 第四章 期貨契約設計之探討 第一節 期貨契約之定義 …………………..97 第二節 成功期貨契約之特性 …………….104 第三節 期貨契約規格設計之探討 ……..113 第四節 期貨契約指定之要件 …………….132 第五章 期貨契約設計與市場管理之關係 第一節 契約標的物之選擇與考量 ……..137 第二節 保證金之決定與考量 …………….142 第三節 漲跌幅限制之決定與考量 ……..148 第四節 部位限制之決定與考量 …………155 第六章 結論 ………………………….……….163 參考文獻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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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比率與融券保證金成數調整對臺灣股市影響之研究 / Market responses to the SEC changes in the margin requirement

林漢維, Lin, Han 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券信用交易在我國雖行之有年,然而,自民國69年復華證券開辦股票融 資融券以來,信用交易之範圍仍僅侷限於有價證券之融資融券,直到近幾 年有關融資融券的各項規定才逐漸放寬,融資融券的工具也日漸增加。在 此同時,有關信用交易的融資成數與融券保證金比率調整之規定也有重大 變革,由以往主管當局視市場狀況調整,改變為依財政部於民國77年 11月10日頒布的「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調整參考指標」,而本 研究之目的有三,即:一、探討調整融資比率與融券保證金成數對台灣股 市長期與短期結構之影響:二、釐清制定「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 數調整參考指標」是否具有實務上之意義,符合政策之需求?以供決策當 局參考;三、融資融券比率參考指標之調整,反應在不同類股、不同產業 類股之分類上,對股價指數與成交量是否有不同程度之影響?本研究所涵 蓋之研究期間,係自民國76年1月1日起至81年12月31日止,共計六年。本 研究採用之研究方法包括統計分析與實地訪談,經過實證分析結果,得到 以下兩點結論:一、在長期的觀察方面,制定「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 金成數調整參考指標」對臺灣股市的長期結構(包括總市場加權股價指數 、成交總股數、不同類別指數、成交總股數、產業別股價指數、融資金額 及融券股數等)雖有影響,但在研究限制下,未能有效加以衡量出來。二 、在短期的觀察方面,制定「證券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調整參考指 標」對臺灣股市的短期結構(包括總市場加權股價指數、成交總股數、不 同類別指數、成交總股數及產業別股價指數等)雖有影響,但影響的效果 卻隨著政策公告實施、第一次修訂、第二次修訂而效果日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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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之履行與擔保— 以保證廠商及監督付款之實務問題為核心 / A Study of Fulfillment and Guarantee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Focusing on Guarantee Supplier and Supervised Payment System

潘怡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營建工程契約不同於一般傳統之承攬契約,在於其履約期長、所牽涉之標的金額龐大,有其專業性要求且風險性高之特性,因此工程契約所衍生之履約爭議往往十分常見,基於工程契約之特性,為了確保權益之實現,因而發展出許多工程契約之擔保類型,除了一般常見之工程履約保證金以及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書之履約擔保方式外,透過約定由第三人實際接續施作工程,以完成業主之完工利益,乃工程契約特殊之擔保類型之一,最常見之情形乃保證廠商之約定以及監督付款之協議。 然而,保證廠商性質上乃民法上之保證人,基於保證廠商單務契約之性質,原則上保證廠商並無任何法定之權利得向業主請求給付工程款,僅得基於求償權之規定,向承包商請求相關之費用,但是因承包商於此等情形已無資力甚或是不知去向,保證廠商往往要求約定業主將原應給付予承包商之工程款讓與予承包商,否則不願接續繼續施作。因此實務上保證廠商與業主間,往往約定將承包商權利移轉予保證廠商或將工程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移轉予保證廠商之條款,但是此等條款之效力如何以及所衍生之效力,在實務上迭生爭議。 工程實務所發展出的監督付款協議,係指大型工程承包商將工程部分分包予其他廠商之時,若承包商資金週轉發生問題,而分包商不願繼續履約時,為了確保廠商繼續施作,業主、承包商及分包商其中二方或全體共同協議,由分包商接續施作工程,而將業主應給付予承包商之工程款監督付款予分包商。然而,在法院實務上,業主時常主張監督付款之協議並未使分包商取得對於業主之工程款直接請求權,而主張拒絕給付工程款予分包商。此等監督付款之協議內容應如何解釋較為合理,以及監督付款之分包商權利是否獲得足夠之保障,均為重要之議題。 本文將整理法院實務所觀察到的保證廠商以及監督付款協議之重要判決並類型化,比較各種類型與法律概念之釐清,逐一檢視各案中法院對於保證廠商以及監督付款之定性是否妥適,並分析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嘗試就涉及承包商之債權人若受讓工程款債權或是進行強制執行之扣押時之四方權利義務衝突 (在承包商之債權人、業主、保證廠商/監督付款之分包商彼此之間,權利之衝突應該如何判斷?)之爭議,綜合保證廠商及監督付款之法律定性、各工程款之法律性質之判斷,提出符合我國法理之解釋,並就我國法律所欠缺之部分,提出可供參考的修正方向,希冀能對於我國工程契約以及擔保法制提供若干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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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違約金條款之法律問題

歐陽勝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於契約成立以後,債權人得按約定內容請求債務人依約履行其義務。若義務不能履行時,法律賦予債權人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之權限。然而損害賠償原則上僅用於填補財產上損害,無法擴及所有值得保護之非財產法益。縱然損害為財產上損害,損害數額之計算與證明經常為雙方當事人所爭執。因此,違約金經常成為當事人簡化損害計算及確保契約履行之工具。 惟自定型化契約條款廣泛使用以來,條款使用人經常濫用其形成契約內容之優勢地位以成就其絕對利益。在許多情況下,定型化違約金條款已然偏離其制度之初衷,成為條款使用人於對價關係外牟取不正利益之工具。如何杜絕定型化違約金條款之濫用,在現代契約法中業已成為不可忽視之重要議題。 本文先從違約金之法律性質出發,參酌德國學說及實務見解確定我國違約金制度之基本內涵,並澄清其相互間之關係。除瞭解國內外法制之內涵外,並藉此確定各種性質之違約金條款間之制度目的及法律規範之模範類型,探求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審查之基礎。隨後再分別針對在工程契約、消費者金融契約以及預售屋交易契約中所常見之違約金條款予以類型化分析,透過雙方當事人之利益衡量定性系爭條款之法律性質,並據以歸納出條款效力控制之標準。並期望透過本文之研究,能夠為法院實務與範本制訂提供具體可行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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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履約擔保制度之研究

呂彥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債權的實現,原則上須求諸於債務人履約之意願(清償意願),以及債務人償債能力(清償能力),故如何確保債權之順利實現,此向來即是民事法律研究領域中最饒富趣味的課題。而在工程契約的法律關係中,由於履約之標的動輒數以千萬計,履約之過程又經常經年累月,是於工程契約中,業主之擔保需求相較於一般社會交易上之債權人,誠有過之而無不及,故於一般工程實務上,業主要求承包商所提出之擔保,無論在類型的選擇上,或是在擔保的效用上,較之於傳統民法上所預設之若干擔保制度,則更具其特殊性。而本論文即擬以國內工程契約實務中業主之擔保作為主要研究之對象,除了嘗試就國內幾個常見的擔保制度進行法律性質之探究,更將針對各別擔保制度於實務上經常遇到之爭議問題進行討論。 本論文除了第一章緒論之外,第二章是針對工程契約中業主所使用之擔保,進行一般性、通論性之概念說明,內容除了有關擔保概念與其他類似制度間之差異,更逐一就擔保之約定、擔保之態樣、擔保之選擇及替換之自由、擔保之目的及擔保之返還為討論。至於,第三章以下,本文則擬針對國內工程實務上最常被運用之擔保制度,包括保證金之交付、工程款之保留、保證書之出具等,進行個別之討論。其中,就前兩種擔保制度,本文除了將逐一釐清其法律性質,更將針對此二擔保制度於國內法院裁判實務上所衍生之爭議問題進行討論。至於,工程保證書之部分,除了法律性質之辨明,就保證書中最具特殊性之「立即照付約款」(Zahlung auf erstes Anfordern),本文亦擬作詳細之介紹。此外,其他像是保證書所涉之法律關係、保證書所隱存之制度濫用危險,以及支付返還等相關爭議,本文亦將一併說明之。最後,在第六章結論之部分,本文也提出若干今後可資研究之議題以作為將來研究之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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