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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違約金條款之法律問題歐陽勝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於契約成立以後,債權人得按約定內容請求債務人依約履行其義務。若義務不能履行時,法律賦予債權人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之權限。然而損害賠償原則上僅用於填補財產上損害,無法擴及所有值得保護之非財產法益。縱然損害為財產上損害,損害數額之計算與證明經常為雙方當事人所爭執。因此,違約金經常成為當事人簡化損害計算及確保契約履行之工具。
惟自定型化契約條款廣泛使用以來,條款使用人經常濫用其形成契約內容之優勢地位以成就其絕對利益。在許多情況下,定型化違約金條款已然偏離其制度之初衷,成為條款使用人於對價關係外牟取不正利益之工具。如何杜絕定型化違約金條款之濫用,在現代契約法中業已成為不可忽視之重要議題。
本文先從違約金之法律性質出發,參酌德國學說及實務見解確定我國違約金制度之基本內涵,並澄清其相互間之關係。除瞭解國內外法制之內涵外,並藉此確定各種性質之違約金條款間之制度目的及法律規範之模範類型,探求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審查之基礎。隨後再分別針對在工程契約、消費者金融契約以及預售屋交易契約中所常見之違約金條款予以類型化分析,透過雙方當事人之利益衡量定性系爭條款之法律性質,並據以歸納出條款效力控制之標準。並期望透過本文之研究,能夠為法院實務與範本制訂提供具體可行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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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用保護 / Consumer Credit Protection潘玥竹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現代社會中,信用交易普遍存在於每一個角落。急需現金之人,向銀行申辦貸款以應付生活所需;商品或服務提供人為增進消費者購買能力,同意以分期方式收取價金。利用不同形式的信用交易,可使個人之財務規劃有更佳之配置,對於企業經營者及金融機構而言,信用交易更是促進業績及繼續經營不可或缺之手法。然而,無論是消費者過度依賴信用交易、企業經營者或金融機構在定型化契約中設計不合理之約款,或為業績考量過度促銷信用交易,皆有可能對於整體經濟與社會造成傷害。我國在民國九十三年年底發生雙卡風暴後,社會各界對於信用交易多有檢討,本文則從定型化契約及現行法之規定,探討目前信用交易(以金錢借貸契約與分期付款交易為主)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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