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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銀行保險業務影響之研究 / Study on the impact of the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to bancassurance in Taiwan

黃愉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金融消保法於2011年制定,是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為目標。同樣的,因金融消保法將散落在各金融法規的廣告、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說明義務、適合度評估統合規定,並創立一元化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帶給金融市場相當大的影響。 我國銀行保險業務,近年來快速發展,於適用金融消保法時,會給銀行保險業務帶來什麼影響?本文主要是藉由銀行保險業者履行廣告、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說明義務、適合度評估之義務時,比較銀行保險業務原先所適用的法規範,以及適用金融消保法後產生的差異,探討對銀行保險業者的影響。然而,然而,因為銀行保險架構採取保險人或銀行保經代為經營主體的二方合約和三方合約經營模式,導致了銀行通路的責任問題,而且於銀行保險發生爭議,要保人使用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並選擇申訴對象時,會將這個問題展現得更加明顯。 金融消保法確立了廣告招攬促銷擔保責任、說明義務、適合度評估是金融服務業者應履行的法定義務,運用於銀行保險業務,不論在保護要保人方面,或是在維持銀行保險業務安定性的方面都帶來正面的影響。然而,因為金融消保法的要求更加完備和全面,所以銀行保險業者履行這些義務時,會對其業務、財務造成負擔,進而影響其營運,這是必須正視的現象。再者,銀行保險爭議發生時,要保人無法以銀行為申訴對象向其求償,使銀行有權責不一致之情形。因此,金融消保法作為提供給各金融服務業者和金融消費者適用的整合性法律,若採取傳統的分業經營規範方式,將會產生許多適用上的問題。 所以,本文除解析金融消保法對銀行保險業務的影響層面外,還探討金融消保法規定分業經營所產生的問題,並得出結論認為金融消保法跨業經營規範之制定將會使銀行權責得以相符,也會讓金融消保法更能符合實務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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