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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法律問題之研究-以長期股權投資為中心 / A study of legal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investment of the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focusing on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s

王允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於民國90年公布「金融控股公司法」並於同年11月施行,允許金融機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金控公司)跨業經營,金融機構自此可以交叉銷售、跨業經營,金控公司制度的建立,提供金融機構規模及範疇擴張的平台,可有效提高經營績效及增加獲利能力,並有助於我國金融業走入國際金融市場,以面對區域性及全球性跨國金融集團的競爭。至民國100年12月厎,除已成立之15家金控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亦已獲准設立金控公司,使我國金控公司達到16家之多。 金控公司雖可藉由整合銀行、保險、證券子公司之通路進行交叉行銷,以達多引擎獲利之目標。然而隨著市場競爭愈來愈激烈,各銀行展開價格競爭,存放利差縮小,獲利能力降低;另一方面,近年來匯、利差損不斷侵蝕保險公司獲利,金控公司唯有藉由投資整併,壯大子公司之陣容,才能充分發揮金控之綜效。於民國93年10月20日總統府經濟顧問小組宣布金融整併之4大目標,即所稱之二次金改,在政策之鼓勵下,至97年底陸續發生中信金控投資兆豐金控、開發金控投資金鼎證券、兆豐金控投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光金控投資元富證券及台新金控投資彰化銀行等併購案,惟該等併購案均引發相當大之爭議,多數以失敗告終。若撇開政治上之爭議而重行檢視該等的併購案,發現該等併購案,在一些重要因素上,如第一次併購時未取得控制性持股、財務槓桿比率是否過高、併購之手段是否透明及引入私募對象是否合適等因素,均值得深入進行探討。另金控公司係以投資並取得控制性持股為主要目的,若其無法順利完成併購,是否應容許該等狀態繼續維持?或應令其退場?事涉金融市場之穩定,亦值得探討。 本文將先說明金控公司投資之意義及利弊,進而說明我國對於金控公司進行投資之規範,接下來就外國立法例對金融機構投資規範加以介紹。以往金控公司進行併購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規則」為之,惟本規則屬行政規則之一種,並無法律之授權。自98年1月21日金融控股公司法修正公布後,於第37條第9項新增主管機關得對金控公司申請投資訂定應遵行事項辦法,使主管機關取得規範金控公司投資之法源依據。故自98年起,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即著手開始訂定金控公司投資之規範,並於99年12月1日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本文亦將對本辦法訂定之重點及背景加以說明。 金控公司屬於高度監理之行業,併購案之成功與否,牽涉到金控公司投資之法令是否完備、國內金融併購市場之環境是否成熟及國際金融市場之變動。而上開辦法發布後,陸續有中信金控公司併購大都會人壽、元大金控公司併購寶來證券及中華開發金控併購凱基證券等3件併購案依此規定向金管會提出申請並獲核准。故本文將歸納實際金控公司併購案例來探討金控公司進行併購時,所面臨之問題,並就該等問題來檢討現行金控併購所應適用之法令面是否均足以規範、其規範是否有效,加以檢視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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