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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法律問題之研究-以長期股權投資為中心 / A study of legal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investment of the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focusing on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s王允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於民國90年公布「金融控股公司法」並於同年11月施行,允許金融機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金控公司)跨業經營,金融機構自此可以交叉銷售、跨業經營,金控公司制度的建立,提供金融機構規模及範疇擴張的平台,可有效提高經營績效及增加獲利能力,並有助於我國金融業走入國際金融市場,以面對區域性及全球性跨國金融集團的競爭。至民國100年12月厎,除已成立之15家金控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亦已獲准設立金控公司,使我國金控公司達到16家之多。
金控公司雖可藉由整合銀行、保險、證券子公司之通路進行交叉行銷,以達多引擎獲利之目標。然而隨著市場競爭愈來愈激烈,各銀行展開價格競爭,存放利差縮小,獲利能力降低;另一方面,近年來匯、利差損不斷侵蝕保險公司獲利,金控公司唯有藉由投資整併,壯大子公司之陣容,才能充分發揮金控之綜效。於民國93年10月20日總統府經濟顧問小組宣布金融整併之4大目標,即所稱之二次金改,在政策之鼓勵下,至97年底陸續發生中信金控投資兆豐金控、開發金控投資金鼎證券、兆豐金控投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光金控投資元富證券及台新金控投資彰化銀行等併購案,惟該等併購案均引發相當大之爭議,多數以失敗告終。若撇開政治上之爭議而重行檢視該等的併購案,發現該等併購案,在一些重要因素上,如第一次併購時未取得控制性持股、財務槓桿比率是否過高、併購之手段是否透明及引入私募對象是否合適等因素,均值得深入進行探討。另金控公司係以投資並取得控制性持股為主要目的,若其無法順利完成併購,是否應容許該等狀態繼續維持?或應令其退場?事涉金融市場之穩定,亦值得探討。
本文將先說明金控公司投資之意義及利弊,進而說明我國對於金控公司進行投資之規範,接下來就外國立法例對金融機構投資規範加以介紹。以往金控公司進行併購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規則」為之,惟本規則屬行政規則之一種,並無法律之授權。自98年1月21日金融控股公司法修正公布後,於第37條第9項新增主管機關得對金控公司申請投資訂定應遵行事項辦法,使主管機關取得規範金控公司投資之法源依據。故自98年起,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即著手開始訂定金控公司投資之規範,並於99年12月1日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本文亦將對本辦法訂定之重點及背景加以說明。
金控公司屬於高度監理之行業,併購案之成功與否,牽涉到金控公司投資之法令是否完備、國內金融併購市場之環境是否成熟及國際金融市場之變動。而上開辦法發布後,陸續有中信金控公司併購大都會人壽、元大金控公司併購寶來證券及中華開發金控併購凱基證券等3件併購案依此規定向金管會提出申請並獲核准。故本文將歸納實際金控公司併購案例來探討金控公司進行併購時,所面臨之問題,並就該等問題來檢討現行金控併購所應適用之法令面是否均足以規範、其規範是否有效,加以檢視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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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分割制度李依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歷史上觀之,而企業就好比政治上的王國,產品的市場佔有率就是王國的版圖,經營產業種類的多寡就是王國的幅員,企業內部的單位就是王國所設的各種部門。企業係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的,而王國則以國力強盛、百姓康樂為依歸,二者同是追求最大效益,有異曲同工之妙,故現代多將大型企業稱之為企業王國。
然而,王國版圖的過分擴張、幅員的過分遼闊,往往易造成治理困難、效率不彰…等諸問題,為解決此種問題,在中國歷史上有所謂的「分封」制度,藉由分封諸侯,以鞏固政權。同理,就企業而言,隨著產品市場佔有率增加,在法律上可能發生濫用獨占力及不公平競爭的問題,導致交易競爭秩序的破壞;而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可能會造成管理困難、經營效率低落…等弊病,因而無法達成企業追求最大經濟效益之目的。為根除此種流弊,公司分割的制度於焉產生。
由此可知,公司分割制度在經濟上本來就寓有維護市場交易競爭秩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經營績效之功能。再隨著時代及產業結構之快速變遷,公司分割制度又具有減少經營風險及凝結企業核心,便於企業轉型…等等作用,為企業組織再造的手段之一。除此之外,就公營事業而言,公司分割制度還可作為民營化的途徑。是故,自1966年以來,法、英、德、韓、日、歐盟、越南及海峽對岸就陸續以法律明文規範公司分割制度,希冀本國企業能藉此強化自身實力,穩固優勢地位,以因應競爭日趨激烈之國際環境。
至於我國公司分割之制度,首見於2001年7月9日所通過之金融控股公司法。惟金融控股公司法係以金融機構為規範對象,又依同法第4條第3款之「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故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無從加以適用。為此,在同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時,於股份有限公司一章中正式納入關於公司分割制度之規定。然而,於2002年2月6日通過的企業併購法中,又對公司分割之制度有所規範,而其規範又與公司法之規定不盡相同,造成適用上之困擾。除此之外,公司分割制度本身所涉及到類型、規範對象、少數股東及債權人之保護、分割程序之瑕疵等等,均有待進一步分析探討。
因此,為了釐清公司分割制度所涉及之法律上爭點,本文擬從美、日、德等國之外國立法例來進行分析探討,並闡明我國公司分割法律制度上之缺漏之處,以尋求一妥當之解決方式。現將本論文之各章概述如下:
第一章為序論,在介紹本篇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為公司分割之概述,討論公司分割之意義、經濟上之功能及其類型,並將公司分割制度與公司合併、營業讓與等制度作一比較。
第三章為公司分割之主體與客體。在公司分割主體之部分,本文先介紹歐盟、德、日等國有關公司分割之主體,再回歸我國法之情形;在公司分割客體之部分,本文先於前言中論及我國公司分割之客體係以營業為核心,再特別針對營業的概念進行論述,並介紹美國、日本等國有關公司分割客體之營業概念,最後回歸我國法之討論。
第四章為公司分割之法律程序,如何能有效地確保債權人及少數股東之利益,又能兼顧到企業主進行程序之經濟成本,則為本章之核心思想。
第五章為公司分割之法律效力,介紹美國、歐盟及日本等國公司分割之法律效力,再回歸我國法之情形,論述我國公司分割法律上之效力,諸如法人格之變動、局部概括承受之效力、勞動契約之繼承與員工權益之保護、稅賦上之優惠措施,以及公司分割有瑕疵時,其法律上之救濟途徑等等,並且本章將一併論述參與分割公司有關上市(櫃)之問題。
第六章為公司分割之具體案例分析。
第七章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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