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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的關係強弱對於分割後母公司長短期績效的影響-以臺灣上市櫃公司為例

林卦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國內於2002年至2006年宣告進行分割的公司為樣本,以母子公司董監事同名比、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持股比、母公司銷貨給子公司、母公司向子公司進貨、母子公司的產業異同等變數來衡量母子公司之間的關係強弱,探討母子公司的關係強弱是否會影響母公司分割後的績效。 我們預期當子公司的董監事在分割後仍然有很高的比例來自母公司的董監事;母公司在分割後仍持有子公司大量的股份;分割後母公司仍向子公司銷貨或進貨,顯示了分割後子公司仍受到母公司的影響及控制,母、子公司之間存在著緊密的關係,則市場上對於此分割會抱持負面的看法,對於母公司長期的營運績效也有不利的影響。另外,根據分割能為公司創造價值的假說,認為若公司將不相關的業務分割出去,則公司的業務會越趨於集中,使管理者全力發展核心的業務,故能有較好的營運績效。故我們預期當母子公司產業不同而宣告進行分割,可以改善母公司長期的營運績效。 實證結果發現母子公司董監事同名比率、母公司銷貨給子公司的比率、母子公司為同產業皆與累積異常報酬率間有顯著的負向關係,即母子公司的關係越強時,則市場對於此分割抱持著負面的看法,故對於股價有越不利的影響。而實證結果也發現了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母公司向子公司進貨的比率皆與資產報酬率及股東權益報酬率間呈現顯著的負向關係,即當母子公司的關係越弱時,則分割能改善母公司的經營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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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對台灣上市櫃公司從事上下游分割之宣告效果影響探討 / A Study on the Effec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on Spin-off Affairs of Taiwan Listed Companies

謝惇鋒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民國91年至民國101年台灣進行公司分割之上市櫃公司為研究對象,探討市場對於企業宣告從事上下游分割之反應,以及公司治理對此反應之影響。研究結果顯示: 一、台灣公司宣告分割期間,異常報酬並不明顯。 二、分割後母子公司在產業鏈中具上下游關係者,其累積異常報酬較不具上下游關係者差。 三、內部人持股比例高、財務槓桿高,對分割之宣告效果有負面影響。 可見台灣許多企業雖期望透過公司分割落實代工與品牌分家,然而市場對於這些分割活動未必能給予正面評價。同時,內部人對對公司控制力大或者公司財務槓桿高,在宣告分割時小股東以及債權人可能擔心此分割活動將損及其利益。 / This study examines the effect of companies declaring their spin-offs and the impac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variables on the effect with Taiwan listed spin-off companies during year 2002 to 2012 as samples. The empirical results can be summarized as below: 1. There is no significant abnormal returns (AR) while Taiwan companies declaring their spin-offs. 2. Spin-offs that parent companies and its subsidiaries are suppliers and downstream customers have lower abnormal returns. 3. “High insider shareholding percentage” and “high financial leverage” have negative impact on the effect of spin-offs declaring. According, although many Taiwan companies intend to separate their brand and OEM/ODM business through spin-offs, it is not necessary to result in positive effects on their share prices. Meanwhile, minority shareholders and creditors might worry about the spin-off affairs damage their benefit if the insiders have large control power to the companies or the companies have high financial lever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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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分割重組之債權人保護機制之探討 —我國法與日本法之比較研究 / A Study on the Corporate Creditor Protection Mechanism in Corporate Division: A Comparison of Japanese and Taiwanese Law

徐悅芳, Hsu, Yueh F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的重組再造的活絡為現今世界各國商業發展中,公司型態發展成熟、廣為運用的證明。日本於會社法訂有公司組織重組的型態以及相關法制規範,而基於日本多數的家族企業或閉鎖型公司均屬於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以企業併購的方式為組織重組並非難事。惟公司若陷入財務困難或有資產不足抵償負債時,在破產前公司可能以分割行為,選擇性地使一部陷入破產狀態,他部繼續存活,以求公司重建,實質上公司係藉由分割而為法人的脫產行為。為避免此種不法行為,日本會社法採取事前的保護措施立法模式,要求公司有資訊揭露義務,以及必須進行債權人異議程序,以保護債權人因公司分割使他公司概括繼承權利義務而有權利受損之虞。惟此債權人保護機制的缺點在於,債權人保護機制有異議陳述權主體的限制,以及分割標的、公司公司及通知義務的放寬,導致因分割而受償率受影響的債權人在分割事前無法獲得分割資訊,進而無法提出異議,亦因主體適格的限制無法主張事後救濟的結果,亦即債權人保護機制陷於失靈的狀態。公司即藉債權人保護機制的漏洞,濫用公司分割制度將公司經營之風險轉嫁予債權人。 本研究將著重於債權人對公司總資產充足之信賴因公司分割受到危害時,債權人如何將逸出資產回復於公司,或將清償責任擴及於他公司,以追及公司藉由分割而移出公司之逸出財產,滿足分割前應獲得之清償。首先,日本司法實務主要承認債權人得依日本民法及日本破產法的撤銷權與否認權規定,請求撤銷分割行為。而為了分割事業不致受過大的衝擊,回復原狀方式以金錢賠償為主。第二,基於營業讓與制度亦被濫用於公司之脫產行為,債權人主張日本會社法的商號續用責任受到實務肯認的先例,以分割制度為脫產行為時,實務也有認為債權人得類推適用商號續用責任規定追究繼承公司之責任。第三,若為新設分割,在具備相同控制力的二公司間以分割行為規避法令或契約上義務,亦即脫免債務,實務上亦出現不少以法人格否認法理為基礎,否認分割當事公司法人格,使債權人得追及責任之案例。在解釋論發展出許多債權人可資救濟的方式後,日本會社法於2015年修正中,新增詐害的公司分割下既存債權人的直接求償權規定,明文解決濫用公司分割制度之問題。 我國雖未發生分割制度受濫用的顯著案例,惟分割制度下債權人保護機制仍有不足之處,另外我國與日本較顯著不同之處在於分割後當事公司負擔原則性的連帶清償責任。現行法下除外條件並非明確,企業運用分割制度進行組織重組可能會因連帶責任的風險而卻步,不利於企業分割重組的活絡,故在立法論上應有受檢討之處。另從日本司法實務承認的債權人可資主張的救濟途徑角度,本文進一步探討債權人主張我國民法與破產法的撤銷權,以及公司法關係企業中控制公司向從屬公司責任負擔之規定、2013年新增訂之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的可行性,並期待我國以日本法所產生之問題為借鏡,在分割行為中,分割當事公司與債權人間權益能獲致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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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分割制度

李依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歷史上觀之,而企業就好比政治上的王國,產品的市場佔有率就是王國的版圖,經營產業種類的多寡就是王國的幅員,企業內部的單位就是王國所設的各種部門。企業係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的,而王國則以國力強盛、百姓康樂為依歸,二者同是追求最大效益,有異曲同工之妙,故現代多將大型企業稱之為企業王國。 然而,王國版圖的過分擴張、幅員的過分遼闊,往往易造成治理困難、效率不彰…等諸問題,為解決此種問題,在中國歷史上有所謂的「分封」制度,藉由分封諸侯,以鞏固政權。同理,就企業而言,隨著產品市場佔有率增加,在法律上可能發生濫用獨占力及不公平競爭的問題,導致交易競爭秩序的破壞;而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可能會造成管理困難、經營效率低落…等弊病,因而無法達成企業追求最大經濟效益之目的。為根除此種流弊,公司分割的制度於焉產生。 由此可知,公司分割制度在經濟上本來就寓有維護市場交易競爭秩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經營績效之功能。再隨著時代及產業結構之快速變遷,公司分割制度又具有減少經營風險及凝結企業核心,便於企業轉型…等等作用,為企業組織再造的手段之一。除此之外,就公營事業而言,公司分割制度還可作為民營化的途徑。是故,自1966年以來,法、英、德、韓、日、歐盟、越南及海峽對岸就陸續以法律明文規範公司分割制度,希冀本國企業能藉此強化自身實力,穩固優勢地位,以因應競爭日趨激烈之國際環境。 至於我國公司分割之制度,首見於2001年7月9日所通過之金融控股公司法。惟金融控股公司法係以金融機構為規範對象,又依同法第4條第3款之「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故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無從加以適用。為此,在同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時,於股份有限公司一章中正式納入關於公司分割制度之規定。然而,於2002年2月6日通過的企業併購法中,又對公司分割之制度有所規範,而其規範又與公司法之規定不盡相同,造成適用上之困擾。除此之外,公司分割制度本身所涉及到類型、規範對象、少數股東及債權人之保護、分割程序之瑕疵等等,均有待進一步分析探討。 因此,為了釐清公司分割制度所涉及之法律上爭點,本文擬從美、日、德等國之外國立法例來進行分析探討,並闡明我國公司分割法律制度上之缺漏之處,以尋求一妥當之解決方式。現將本論文之各章概述如下: 第一章為序論,在介紹本篇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以及研究架構。 第二章為公司分割之概述,討論公司分割之意義、經濟上之功能及其類型,並將公司分割制度與公司合併、營業讓與等制度作一比較。 第三章為公司分割之主體與客體。在公司分割主體之部分,本文先介紹歐盟、德、日等國有關公司分割之主體,再回歸我國法之情形;在公司分割客體之部分,本文先於前言中論及我國公司分割之客體係以營業為核心,再特別針對營業的概念進行論述,並介紹美國、日本等國有關公司分割客體之營業概念,最後回歸我國法之討論。 第四章為公司分割之法律程序,如何能有效地確保債權人及少數股東之利益,又能兼顧到企業主進行程序之經濟成本,則為本章之核心思想。 第五章為公司分割之法律效力,介紹美國、歐盟及日本等國公司分割之法律效力,再回歸我國法之情形,論述我國公司分割法律上之效力,諸如法人格之變動、局部概括承受之效力、勞動契約之繼承與員工權益之保護、稅賦上之優惠措施,以及公司分割有瑕疵時,其法律上之救濟途徑等等,並且本章將一併論述參與分割公司有關上市(櫃)之問題。 第六章為公司分割之具體案例分析。 第七章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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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再造對債權人之保護

黃拓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組織再造有助於經營者調整組織架構或進行策略聯盟,進而降低經營成本,獲取經營利潤。我國企業併購法實施之後,公司組織再造之案件持續增加,顯見國內企業已將組織再造作為企業整合、擴大版圖或是救亡圖存的武器。然而,公司組織再造之結果將導致公司人的組織與物的組織發生重大變化,且影響公司債權人、股東及員工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尤其是身為公司外部資金供給者之債權人,在公司決策的過程中,往往承擔風險卻少有表達意見之機會。 債權人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係基於雙方之債之關係,其成立原因與債權人身份不一而足,本文先就公司債權人之種類及特性予以歸納整理,再針對何以需要特別於公司法訂定「保護」債權人規範加以探討,並整理歸納公司法制對債權人保護的措施。接著,本文介紹各種公司組織再造的態樣,並分析各個類型對公司債權人權益變動的情形,並探討現行法上債權人保護機制及其理論缺失,重新加以檢視,如不具合理性,又應如何調整。此項有關債權人權益之保護與公司自主經營之理念,兩者如何衡平取捨,關係到整體公司法制之效率與公平。 本文基於弭平股東有限責任之負面影響,降低資訊不對稱對弱勢者的傷害,同時制定基本統一規範可減少交易成本之正面效果,認為公司法制應有合理、公平之債權人保護機制,尤其是在企業組織再造之重大變動下,更應給予未參與決策之風險承擔人適當之保護。然而,債權人保護固然重要,但保護程序的賦予對公司必付出相當成本,因此在設計制度時,應納入成本效益考量,以衡平公司經營效能與債權人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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