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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實施前後台灣銀行業資產配置之比較與探討

梅元貞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銀行除從事收支款項之出納業務外,主要經營業務為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與其約定返還本金與給予相關利息,因此,銀行所運用之資金絕大部分來自於社會大眾,故銀行資金運用方式及償還能力十分重要,存款戶關切權益是否可受保障,主管機關亦須立法管理並進行嚴格之監理措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民國96年1月4日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暨「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隨即開始施行。 回顧當時,金管會為使我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及風險管理能力符合國際水準,金融市場與國際接軌,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發函通知本國銀行,將參照國際規範修訂我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等規定,預定將與國際同步於民國九十五年底正式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請銀行及早規劃因應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相關措施,並建立妥善風險管理機制,以確保法規遵循。 此外,主管機關為協助銀行順利推動新巴塞爾資本協定,金管會與銀行公會成立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共同研究小組(簡稱共同小組),研究新巴塞爾資本協定相關規範,再研提如何推動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之執行措施,使銀行在推動過程中,得藉由分享同業經驗而順利進行,並建立監理機關與銀行業者共同合作之機制;當時有10家參與共同研究小組之銀行,參與試算銀行之資本適足率,結果新制致該比率平均下降1.3393%。分析其中使資本適足率降低的因素主要為新增作業風險之資本計提,及新協定對逾期放款要求增加計提資本等所影響。 新法公佈後須依法定期計算資本適足率,實務上複核一些銀行其修法前後之資本適足率,發現資本適足率受新法之影響甚大;因此引起研究動機,故擬針對國內銀行業為研究樣本,分析計算法規「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前後,對於銀行資本適足率的影響,與各銀行所規劃其因應之道,以提昇自身對於銀行業計算資本計提之專業知識,並更深入觀察銀行業之風險之肇因,以及處理風險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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