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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授信行為違背職務之研究 —以銀行法第125條之2為中心 / A Study on Criminal Liability of Article 125-2 Banking Act: Focused on Criteria Regarding Duty Violation of Bank's Responsible Person and Staff Member王芷涵, Wang, Chih H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銀行法第125條之2中「違背職務」要件之解釋在實務上分歧甚大,當涉及授信行為時,涉及複雜商業實務與認定,則更顯難解。因此,於第二章中,本文自財務金融領域的觀點,提出授信的定義、種類與目的,分析授信之相關風險與風險因子之判讀方式,並詳介授信實務之流程、職責分配及規範類型,期能描繪出銀行授信行為於真實世界中的輪廓。在第三章中,本文自法律領域的觀點,分析銀行法背信罪之立法背景、與普通背信罪的關聯、各構成要件的解釋。並針對其中「違背職務」要件的解釋爭議,篩選出若干具有代表性的判決用以後續之分析。在第四章中,本文結合了財務金融領域及法律領域的觀點,提出了本文見解。首先,本文援引了德國學者Hefendehl的集體法益與累積犯理論,認為本罪的保護法益為「人民對銀行制度的信賴」,而銀行財產則僅為「個別累積效果的」明文化規定,亦即保護法益的中介載體。接著本文復援引容許風險之概念,主張應實質判斷個案之授信行為是否已逾越容許風險,藉以判斷是否構成違背職務。最後,本文提出了四階層的具體化判準,並指出在實質判斷風險之存否與高低時,應以巴塞爾協定提出的內部評等法,借 EL=PD×LGD×EAD 之公式協助吾人判斷,至於各該風險因子之判讀,亦應參考本文第二章所提及的若干財務金融知識,以做出最合於現實法益變動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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