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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體制責任衝突之研究 / The Conflict of Responsibility in Bureauracy

楊佳慧, Yang, Chia Hw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官僚體制在當初原創者韋柏的建構下,為了追求「效率」的價值而有了最完善的設計;相對的是,在整體官僚體制的運作下,產生了諸如:形式主義、非人化等諸多病態現象。新公共行政的興起,不僅對原先的價值受到了質疑,爾後的運作弊病更造成我們對官僚體制的刻板印象,官僚更是變成「無效率」的代名詞。在我們批判官僚體制的同時,竟也不自覺受制於形式程序,形式程序的滿足固不足以保證公共服務的品質,而不完全形式程序、形式程序的崇拜以及被動的服務,更在在顯示行政主體的異化,公共服務於是在此異化過程中產生質變;若  假設官僚必然存在並對人產生某種程度的控制,那何不進而瞭解「控制」甚至「宰制」的根源。   一九六0年代末期新公共行政學派興起特別強調民主行政典範,揭示社會公平、正義、弱勢關懷等價值,解構了傳統行政典範效率至上的權威。此公共行思潮的轉變觸動了對行政人員忠誠義務的反省,一方面,理性概念的課責產生無法解決的道德困境,也拒絕了道德主體對個人責任的承擔,行政人員只是官僚體制權威的工具﹔另方面,行政人員基於公民身份或對公共利益認知的責任意識,主動參與決定公共目的過程,客觀責任勢將作某種程度妥協,政治權威的絕對性也會受到侵害﹔所以,民主行政對公共行政定位有了新的詮釋,更為突顯出主客觀責任衝突的論題,主客觀責任的衝突與平衡實隱現於「官僚體制的控制」與「行政人員自由」的弔詭中。行政生活領域持續性的不確定性和不可測度性,行政人員的角色多重,在不同的系絡有不同的角色扮演與期待;在這樣的前提下,官僚體制運作的主體「行政人員」的角色扮演,面臨了兼具「公民」、「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以及「官僚體制命令服從者」的三方角色,自然在外部機制官僚體制的課責上與內部機制主觀責任的認知上不乏衝突以及矛盾。M.Finer與C.Friedrich認為調和內部機制和外部機制才能使行政責任具有廣泛的回應性,M.Harmon亦主張責任的內、外向度調和才具有互惠關係;於此,思考並解決責任衝突論題對於踐行行政運作是必要且重要的。另外,基於對公共行政人員寄予的厚望,期待行政人員能了解肩負的公民責任意識,跳脫傳統工具性的角色定位,體悟行政責任源自公共服務的使命感,該是涵蓋更多的責任承諾與對良心倫理的堅持,凡此總總遂激發本論文之研究動機。   本文架構配合章節之安排,茲將各章內容要點概說如下:   第一章緒論:鋪陳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假定、研究方法架構等。   第二章官僚體制與行政責任之理論:此章乃對官僚體制包括敘述六大特徵、責任相關的結構因素作界定、並指陳官僚體制對人性的貶抑;另外就客觀責任、主觀責任相關之文獻作縱覽,歸納修正出本文主、客責任衝突立論之焦點。   第三章主、客觀責任衝突之根源:本論文之研究立場,本章欲探索客觀責任建構之侷限性,先行批判實證論之偏執及傳統行政對理性課責的盲信態度,再行說明新公共行政所揭示的多元價值,衝擊傳統行政責任的反思;最後,以行政者公民身份的關鍵,點醒公民行政者公民資格的實踐,於責任衝突困境中,明辨自身所該堅持的責任與義務。   第四章責任衝突調適之相關論題:本章立論的焦點係由官僚體制變革方向與行政倫理出發,循環推衍出公共空間的建構,有助於調適行政人員責任衝突困境。公共空間的建構激勵行政者彼此對話、互動、判斷、裁量,透過社群形成的自然凝聚力,將使主觀責任適用更為妥當;再者,討論理論落實於我國行政現況頗具實質意義,專業團體的成立適度帶動行政者交流與互動,給予行政人員在行政責任實踐上有「自主判斷的空間」與「彈性主張的權利」。   第五章結論:提出本文回顧及限制,最後分享研究所得並提供未來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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