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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型投資策略:績效與社會責任之研究 / An empirical study on responsible investment: performance vs. philanthropy

陳華恩, Tan, Timothy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社會責任型投資策略:績效與社會責任之研究 / The growth of Responsible Investment (RI) concept has triggered considerable debates on Performance vs. Philanthropy, both academically and professionally, within the investment world. More and more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are adopting the United Nations’ Principle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into their investment process. This study investigates the potential performance difference between Responsible Investment strategies and the broad market returns in United States, Europe, Asia Pacific, and the Global market. Two religious RI strategies, Catholic value index and Shari’ah index, are included in the U.S. market performance analysis. Based on the findings from this study, RI indexes have higher returns than the counterpart market benchmarks in general; however, the out-performance is not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to be conclusive. The findings also reveal higher beta and volatility for some RI indexes which suggest that RI strategies may be more risky than broad market. Both Sharpe ratio and Information ratio suggest that RI is a better choice than passive broad market investment, with Europe being the only exception; however, the excess returns are so small that they are virtually zero. Overall, the oldest forms of RI, Shari’ah RI strategy, has yielded eye-catching results and holds high promise to be considered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with longer data set period. The results from this study concluded that RI yield a very competitive return against broad market benchmarks, and suggests Taiwan Asset Management firms to offer additional RI products. In addition, this study confirms that the findings from previous empirical analyses are still valid after September 11th terrorist attack and the 2008 financial crisis. Key words: Responsible Investment, Social Responsible Investment, ESG Investment, CSR Investment, Ethical Investment, Religious Investment, Islamic Finance, Shari’ah Investment, Index, Environmental Alpha, and Social Alp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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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會計師簽證業務法律責任之研究 / Law Responsibility For ROC CPA

黃永凱, Huang, Chung-k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內會計師業務日漸多元化,隨著好訟時代的來臨,會計師於執行業務之際將會面臨更多的審計風險及潛在訟源。會計師在執行簽證時除了仔細篩選客戶品質,考慮其品行操守外,對於提供專業服務後可能產生之法律風險亦須重視,以防止失敗投資人藉著向具有〞深口袋〞之譽的會計師求償,為自己事前投資分析錯誤找藉口。故本論文之研究目的乃以分析敘述性方式撰寫,首先彙整國內相關法令及專業規定,歸納會計師於執行業務之際可能會觸及之法律規定,並分析其中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最後輔以最近發生之金融弊案,藉著探討國票公司對鉅額損失之會計處理見解及其他相關單位之不同意見分析討論會計師於財務報表查核之〞審計〞的定義外及會計師對錯誤、舞弊和非法行為之查核責任為何。最後則提出對於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及專業準則之改進建議。本論文參考國內相關法令規定、有關文獻及相關查核審計公報,並採取個案討論方式,以探討會計師於簽證中對於錯誤、舞弊及非法行為之審計責任,最後再提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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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民事責任之研究

王魁武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建築師為我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一,但自1989年東興大樓及1997年林肯大郡事件發生後,使得居住安全有著顯著的關注,同時近年人民權利意識提高,法律環境也由過去建築師的技術執業環境中,成為其風險環境的一環。之所以成為建築師執業的環境風險主因在於建築師的養成教育中,技術教育函蓋了一大部分,法律教育付之闕如,基本的法律教育僅在於行政法及技術規範的範疇,在面臨執業環境所須的法律基礎知識在專業教育環境中所給的基礎法律教育是不充足,使得建築師雖然有技術但權利義務意識不足,這樣的不足,其實也是對委託人的權利義務同樣也具不利益的狀態。 依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發展的歷史源流來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產生有其經濟學上的理論基礎,同時也與私法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因此,無論是由國家管制與專業倫理規範角度來看,雖在強化專業責任與專業紀律,最終目的都在使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在運用專業權力時,完整地提供專業技術,使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與委託人得私法關係完整。 目前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依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規定有十四類,建築師為其中一類,而我國所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詞彙類似於國外所使用「專業」及「自由業者」等詞彙,同樣在社會經濟發展佔有一定的地位,有謂建築師與其它三師(律師、醫師及會計師)並列為社會四師,其實這四師只是社會發展史上古老的行業而已。從目前研究探討四師之民事責任文獻資料,其它三師篇幅最多,而建築師之民事責任者微忽其微,而探討建築師責任之文獻多以法定義務形成內部專業倫理、公法或刑事的角度為主。筆者以網路關鍵字眼「建築師」搜索司法裁判資料結果,最高法院中民事案件與建築師關聯案件有1588件,刑事案件則達588件,兩者比例懸殊;除此以外,就建築師責任以現有的狀況而言,不是行政懲戒就歸究於刑事責任,就規範面看,民事責任也是法規範上處理損害填補的一種依據,但是探討建築師民事責任卻佔少數,而民事關係在實務上也確有其需要,同時基於筆者本身為建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故希望能藉由論文撰寫的過程能自我回饋,並同時可以提供同業了解建築師的民事責任。 論文研究建築師民事責任,在研究方法以專門職業者的本質為探討基礎點,首先探討我國建築師法的沿革,並闡明現行建築師部分法定義務不明之處,後以契約中債之義務結構理論在建築師契約的給付義務(英文為performance,德文為architektenleistung)類型,並以案例探討建築師民事責任,並收集國外(以美、德、日三國)建築師的民事責任見解輔以國外建築師民事責任案例,來探討建築師民事責任。 文獻運用的策略,除參考現有契約理論文獻外,基於對建築師民事責任研究偏少,因此,參考律師、醫師的民事責任研究文獻做為建築師民事責任的研究參考點,借由同為專門職業本質共通點的民事責任基礎,並基於專業服務客體的不同,探討建築師民事責任所專屬的不同面相。故研究方法係參考現有專門職業的民事責任重要文獻,借由比對彼此職業特質,作為研究建築師民事責任的基礎。除實體法契約責任研究策略外,亦包含程序法中建築師民事程序責任中之舉證責任分配,基於現有探討的文獻不多,而就舉證責任也以參考其它專門職業者的舉證責任方面文獻,以提供建築師民事責任舉證責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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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責任與產品責任保險之研究

陳雅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代社會是一個大量消費的時代,人們無時無刻不在消費或使用商品,然而隨著大量生產、銷售過程複雜化以及科技的發達,消費者因為使用商品而受到傷害的是,不論古今與中外,時有耳聞。世界各國鑒於此,為了真正達到保護消費者之權益,特紛紛立法明定對設計、製造、生產、經銷、輸入商品之人科以無過失責任。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亦從世界之潮流,於民國83年1月11日經總統公佈實施,針對從事設計、生產、製造、輸入或銷售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明文科以無過失責任(消保法第7條)或中間責任(消保法第8條)。消保法之訂定,使我國正式進入消費保護時代,然由於消保法多所突破性之規定,如:企業經營者之無過失責任、連帶責任、懲罰性賠償金之設立,大大加重了企業經營者的責任,企業經營者因而面對的責任風險更大,是故其有可能因鉅額之賠償而使自身限於財務困境中,然此乃大家所不欲樂見的,同時消費者亦不見得真能因消保法之實施而使其權利獲得真正的落實,一旦企業經營者發生財務危機或惡意破產時,即使受害之消費者告贏了,也只不過獲得了形式的優勢,卻沒有實質的幫助。此觀之,在消保法實施前於民國67年間,台灣中部地區之多氯聯苯食用油中毒案件受害者達數千人之鉅,該案雖然於民國73年經台中高分院判決廠商敗訴,應負責賠償金額高達新台幣一億三千多萬元,但因纏訟六年之久,故敗訴之廠商破產、脫產、財力不足及去世者皆有之,致令眾多之受害人雖得到一張勝訴之判決書,但終究未獲適當之賠償與救濟,致身體與精神遭受重大之創傷,足可佐證。以及民國86年夏季溫泥颱風過境,致使林肯大郡房屋全毀或半毀,造成住戶嚴重之財損或傷亡事件,此一事故之發生若是設計或施工有缺陷時,依消保法之規定,不論林肯建設是否有過失,均須依法負賠償責任,然至今林肯大郡的受災戶仍未獲賠償,該案仍未結案,故實際上消費者的權益未獲實質上的幫助。 因此,為了使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都能到雙贏之局面,主管機關除了加強製造廠商之管理與商品檢驗之外,是不是該使企業經營者投保商品責任保險呢?本文擬從企業風險管理之角度著手,討論缺陷商品的風險、風險管理策略以及保險於商品責任中的重要性,進而分析商品責任保險之各個要件,如:保險利益、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等,同時,並以消保法之規範為依據評析現行保險條款之內容。且就消保法對於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之衝擊,討論現行保單應如何規畫,進而提出個人建議。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7 第一節 研究動機 7 第二節 研究範圍 8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9 第二章 商品責任之責任基礎 10 第一節 序言 10 第二節 用語之釐清-商品責任、商品製造人責任、產品責任 15 第一項 商品責任與產品責任之釐清 15 第一款 商品與產品之釐清 15 第二款 小結 16 第二項 商(產)品責任與商品製造人責任之釐清 17 第一款 同義說 18 第二款 不同義說 18 第三款 小結 19 第三節 各國法制之發展與現狀 20 第一項 美國法制 20 第一款 過失責任(Negligence Liability) 20 第二款 瑕疵擔保責任 22 第三款 嚴格責任(Strict Liability) 24 第二項 歐洲共同體法制 26 第一款 商品責任指令之誕生 26 第三項 德國法制 27 第一款 學說見解 27 第二款 判例發展 29 第三款 商品責任法之施行 30 第四項 日本法制 30 第五項 小結 31 第四節 侵權責任之演進與無過失責任之理論基礎 32 第一項 侵權責任之演進 32 第一款 結果責任主義 32 第二款 過失責任主義 32 第三款 無過失責任主義 32 第二項 無過失責任之法理依據 35 第五節 我國法制之演進與現況 37 第一項 民法之侵權責任 37 第二項 消費者保護法(無過失責任+連帶責任) 39 第三項 小結 41 第三章 我國商品責任法之規範 43 第一節 序說 43 第二節 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 44 第一項 責任主體 44 第一款 企業經營者為責任主體 44 第二款 企業經營者之責任型態 51 第三款 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54 第二項 請求權主體-受害人 55 第三項 商品 56 第四項 歸責事由_商品具有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60 第一款 危險的概念 60 第二款 危險的判斷標準 65 第三款 危險之種類 73 第五項 受保護之權益(Protected interest) 74 第一款 問題之提出 74 第二款 比較法之觀察 75 第三款 我國法院實務及學說通說 77 第四款 小結 79 第六項 損害 79 第一款 約定賠償範圍 80 第二款 法定賠償範圍 81 第三款 消保法特有之規定-懲罰性賠償金 84 第七項 因果關係 88 第三節 舉證責任 88 第四節 小結 90 第四章 商品責任之風險管理與保險 91 第一節 風險管理之意義與必要性 91 第一項 風險管理之意義 91 第二項 風險管理之必要性 91 第二節 企業經營者因商品缺陷之風險分析 92 第一項 責任損失風險 93 第一款 侵權責任損失風險 93 第二款 契約責任損失風險 94 第二項 財產損失風險 94 第三項 淨利損失風險 95 第一款 收入的減少 95 第二款 費用的增加 96 第三款 造成淨利損失之事件 96 第三節 風險管理策略之實施 97 第一項 控制型之風險管理策略 97 第一款 事前之防範 98 第二款 商品危害事故處理體系之建立 99 第二項 理財型之風險管理策略 99 第一款 非保險之理財型之風險管理策略 99 第二款 保險之理財型之風險管理計畫 100 第五章 產品責任保險主要問題之探討 104 第一節 產品責任保險之起源、發展、意義 104 第一項 產品責任保險之起源、發展 104 第二項 產品責任保險之意義、法律依據與責任基礎 106 第一款 產品責任保險之意義 106 第二款 產品責任保險之法律依據與責任基礎 106 第二節 產品責任保險內容之分析 108 第一項 產品責任保險契約之保險利益 109 第一款 概念之釐清-保險利益、保險標的 109 第二款 評析 113 第二項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 115 第一款 當事人 115 第二款 關係人-受害者 117 第三項 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 129 第一款 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為何 129 第二款 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事故 130 第四項 產品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137 第一款 承保範圍(Coverage) 137 第二款 不保事項 138 第五項 產品責任保險之保險對象 146 第一款 承保對象(被保險人) 146 第二款 承保商品種類 146 第六章 消費者保護法對產品責任保險之主要衝擊與因應之道 148 第一節 責任主體、連帶責任對產品責任保險之影響與因應之道 148 第一項 責任主體之範圍與連帶責任制對產品責任保險之影響 148 第二項 因應之道 149 第二節 商品對產品責任保險之影響與因應之道 149 第三節 懲罰性賠償金對產品責任保險之影響與因應之道 150 第一項 懲罰性賠償金對產品責任保險之影響 150 第二項 美國法制 151 第三項 我國現行保單條款之規定與評析 153 第四節 無過失責任對於產品責任保險之影響與因應之道 155 第一項 無過失責任對產品責任保險之影響 155 第二項 因應之道-產品責任保險應採行強制投保之研究 156 第一款 強制保險之意義、特質 156 第二款 強制保險之合憲性探討 158 第三款 強制保險與無過失責任保險之關係 159 第四款 產品責任保險強制投保可行性之探討 161 第五款 強制產品責任保險之相關問題 164 第七章 建議 166 第一節 短程目標 166 第二節 部份強制產品責任保險之展望 167 參考書目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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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企業產品責任風險及其因應之道- 以SC公司和Z公司為例

高學年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產品責任保險是一種國際性的保險,係隨著製造廠商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流通和被使用,適用於各國司法管轄權的第三人責任保險的保障。 由於世界各國對保護消費者的重視,經過不斷的立法和修法,大多採用無過失的法律責任基礎,配合不同的司法環境和訴訟程序,已造成以外銷為主的台灣產業相當的壓力。最近Toyota汽車在美國因產品安全的問題,損失可能高達八十億美元,其中產品責任的集體訴訟預估賠償金為三十億美元。美國加州法院2004年台灣盛香珍食品公司因嬰兒吃果凍致死的案子一千六百萬美元賠償判決,因此,一個產品責任事故的發生,其賠償金額可能使一家中、小企業立即倒閉。 在本論文中的兩起台灣廠商產品理賠的案例,探討國外司法環境與法律制度與我國有相當大的差異性,其所衍生不同的法律訴訟問題,讓台灣企業可當借鏡。進一步的對產品責任的認知,而能提出一套有效的因應之道,讓企業可以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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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於我國之適用 / Practice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in Taiwan

施宜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分為七章,第一章為「緒論」,主要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以及介紹全文之架構安排。 第二章則是「雷曼兄弟控股破產求償案」,以雷曼兄弟控股破產求償相關案例,提出揭穿公司面紗於我國適用之問題。 第三章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於美國法之適用」,主要針對美國法上之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之適用而為闡述。首先說明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意義,公司法人格獨立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東有限責任之濫用等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背景,其次概述學說上較重要的理論基礎,及就數個美國判決實務,探討美國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實務應用,接著分別就美國判決實務上較常出現並且較重要之類型化要件進行剖析以及介紹,並且綜合討論學說上相關之意見以及批判。最後則針對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在美國法上適用之實證分析,就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存廢爭議而為討論。 第四章則係「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於中國之適用」,本章先就中國大陸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成文化之立法沿革為介紹,並就該條文要件: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制度的公司類型、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債的類型、公司法人格之濫用者、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事實、舉證責任及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於一人公司之適用等進行分析,最後並對實務運作情形為探討。 第五章則係「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於我國之發展」,本章就在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增訂前,實務判決發展做介紹。實務是否適用揭穿公司面原則迭有爭議,本章參照學說對我國判決實務實證研究就相關爭議及肯否二說之實務見解分析探討。 第六章則係「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解釋與適用」,本章首先就公司法新增修之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之立法理由及沿革為介紹,其次就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要件分析、最後探討公司法第154條與公司法其他條文設計有無扞格,如: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是否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立法、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是否為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立法、其他公司型態是否適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等。 第七章則係「結論」,本章先就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於雷曼兄弟求償案之適用問題回應,探討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於關係企業如何適用,接續引述前述各該理論之探討以比較法上美國及中國大陸之適用,探討我國是否應引入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我國應否將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成文化,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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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本土企業與外商企業實行社會責任之比較

蕭舜心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邁入二十一世紀,企業社會責任已逐漸發展成一種新興的產業。因為企業社會責任在全球化浪潮的襲捲下,不論是先進的歐美國家或急速發展的新興國家還是台灣,企業善盡社會責任早已成為世界追求永續發展的方法與趨勢。   因此本研究採取個案研究法訪問六間企業,想要了解在不同的產業別及本土、外商不同體系下所實行的社會責任是否有差異之處?並試著找出台灣企業社會責任未來應發展的方向。   根據訪談結果及文獻資料整理後,本研究茲提出下列十一項命題: 1.台灣本土企業與外商企業自身的文化、願景、價值觀、理念皆會對 企業社會責任的行為產生影響。 2.台灣本土企業的營收狀況愈好,企業願承擔更多的企業社會責任、 做更多的事。若獲利減少,或支出成本增加時,則企業只會實行應 盡或原有長期執行的社會責任;外商企業則因實行社會責任的預算 是較固定的且金額不大,因此較不受營收狀況的影響。 3.台灣本土及外商企業皆認為實行企業社會責任有助於提升企業的競 爭力,特別在提升企業形象及凝聚員工向心力方面。 4.外商企業所實行的社會責任皆由母國總公司訂出主軸、大方向,其 餘由各地區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依總公司所訂的原則自行發揮。但在 彈性上依母國文化不同而略有差異。 5.台灣本土及外商企業實行社會責任的動機皆抱持著取之於社會、用 之於社會的回饋心態以及為了良好的企業形象及永續的經營。 6.台灣本土及外商企業實行社會責任的範圍皆由近而遠、由親而疏開 始做起。 7.台灣本土及外商企業所實行的社會責任與企業所屬的產業別及企業 產品或品牌皆有相關性。 8.台灣本土及外商企業實行社會自發責任的決定權與執行權通常由公 關部門負責,若與環境保護相關的責任,則由製造部門負責。 9.外商企業較重視「企業永續性報告書」的發行;台灣本土企業對於 發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則較忽略或仍在起步階段。 10.台灣本土企業及外商企業大部分仍停留在回應式企業社會責任   (Responsive CSR),尚未發展到策略性企業社會責任(Strategic    CSR)。 11.台灣本土企業偏好成立自家基金會實行自發性的社會責任而外商企  業偏好直接捐助或與非營利事業組織合作實行自發性社會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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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體制責任衝突之研究 / The Conflict of Responsibility in Bureauracy

楊佳慧, Yang, Chia Hw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官僚體制在當初原創者韋柏的建構下,為了追求「效率」的價值而有了最完善的設計;相對的是,在整體官僚體制的運作下,產生了諸如:形式主義、非人化等諸多病態現象。新公共行政的興起,不僅對原先的價值受到了質疑,爾後的運作弊病更造成我們對官僚體制的刻板印象,官僚更是變成「無效率」的代名詞。在我們批判官僚體制的同時,竟也不自覺受制於形式程序,形式程序的滿足固不足以保證公共服務的品質,而不完全形式程序、形式程序的崇拜以及被動的服務,更在在顯示行政主體的異化,公共服務於是在此異化過程中產生質變;若  假設官僚必然存在並對人產生某種程度的控制,那何不進而瞭解「控制」甚至「宰制」的根源。   一九六0年代末期新公共行政學派興起特別強調民主行政典範,揭示社會公平、正義、弱勢關懷等價值,解構了傳統行政典範效率至上的權威。此公共行思潮的轉變觸動了對行政人員忠誠義務的反省,一方面,理性概念的課責產生無法解決的道德困境,也拒絕了道德主體對個人責任的承擔,行政人員只是官僚體制權威的工具﹔另方面,行政人員基於公民身份或對公共利益認知的責任意識,主動參與決定公共目的過程,客觀責任勢將作某種程度妥協,政治權威的絕對性也會受到侵害﹔所以,民主行政對公共行政定位有了新的詮釋,更為突顯出主客觀責任衝突的論題,主客觀責任的衝突與平衡實隱現於「官僚體制的控制」與「行政人員自由」的弔詭中。行政生活領域持續性的不確定性和不可測度性,行政人員的角色多重,在不同的系絡有不同的角色扮演與期待;在這樣的前提下,官僚體制運作的主體「行政人員」的角色扮演,面臨了兼具「公民」、「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以及「官僚體制命令服從者」的三方角色,自然在外部機制官僚體制的課責上與內部機制主觀責任的認知上不乏衝突以及矛盾。M.Finer與C.Friedrich認為調和內部機制和外部機制才能使行政責任具有廣泛的回應性,M.Harmon亦主張責任的內、外向度調和才具有互惠關係;於此,思考並解決責任衝突論題對於踐行行政運作是必要且重要的。另外,基於對公共行政人員寄予的厚望,期待行政人員能了解肩負的公民責任意識,跳脫傳統工具性的角色定位,體悟行政責任源自公共服務的使命感,該是涵蓋更多的責任承諾與對良心倫理的堅持,凡此總總遂激發本論文之研究動機。   本文架構配合章節之安排,茲將各章內容要點概說如下:   第一章緒論:鋪陳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假定、研究方法架構等。   第二章官僚體制與行政責任之理論:此章乃對官僚體制包括敘述六大特徵、責任相關的結構因素作界定、並指陳官僚體制對人性的貶抑;另外就客觀責任、主觀責任相關之文獻作縱覽,歸納修正出本文主、客責任衝突立論之焦點。   第三章主、客觀責任衝突之根源:本論文之研究立場,本章欲探索客觀責任建構之侷限性,先行批判實證論之偏執及傳統行政對理性課責的盲信態度,再行說明新公共行政所揭示的多元價值,衝擊傳統行政責任的反思;最後,以行政者公民身份的關鍵,點醒公民行政者公民資格的實踐,於責任衝突困境中,明辨自身所該堅持的責任與義務。   第四章責任衝突調適之相關論題:本章立論的焦點係由官僚體制變革方向與行政倫理出發,循環推衍出公共空間的建構,有助於調適行政人員責任衝突困境。公共空間的建構激勵行政者彼此對話、互動、判斷、裁量,透過社群形成的自然凝聚力,將使主觀責任適用更為妥當;再者,討論理論落實於我國行政現況頗具實質意義,專業團體的成立適度帶動行政者交流與互動,給予行政人員在行政責任實踐上有「自主判斷的空間」與「彈性主張的權利」。   第五章結論:提出本文回顧及限制,最後分享研究所得並提供未來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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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蒙行政責任之研究 / A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 A Perspective of Michael.M.Harmon

熊忠勇, Shyong, Jon Yeo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哈蒙認為傳統的行政責任傾向於以「控制」的觀點來規範行政人員的行為,對於人性均持負面的看法,於行政責任的落實亦缺乏完整的信賴,哈蒙則從人性的立場出發,認為人性的本質是「自主的--社會的」,並提出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包含專業責任、政治責任與個人責任三種,每一種責任只有關連到其他二個責任時,才具有意義;同時每種責任均可相互牽制彼此產生的病態,例如「政治責任」可解救「專業主義」者免於狹窄的工具主義,並可使「個人責任」免於淪落道德的教條主義;「專業責任」可牽制「政治」免於墮落為機會主義者,牽制「個人」免於陷入天真的頑強(impracticality);「個人責任」則有助澄清「政治責任」與「盲目服從」之間的不同,免於權威的物化(reification),以及「專業責任」與愚蠢的技術主義之差異,免於目標的錯置的迷思。三種責任各有其優缺點,本文並將闡述每一種途徑的正面意義與負面價值,以達成哈蒙所言「抗衡性的價值」(counterveiling virtue)。最後並將三種責任觀點加以辯証分析,而哈蒙認為在規範價值上以個人責任居於優先的地位。其次並從行政責任的具體論題出發,探討不同的責任觀點(包含政治責任、專業責任及個人責任)表現在公共利益、行政裁量與行政風格的有何差異,藉此更彰顯哈蒙行政責任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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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法制下清算人責任之研究 / The Study of the Liquidator’s Responsibility in Taiwan

胡煒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之負責人常有因公司欠稅無法完成清算程序遭限制出境者,或因人頭股東或人頭董事,平時未執行公司業務,於公司法課以法定清算人身份時,其權利義務如何保障。而清算人在清算期間所扮演之角色,其權利義務在現行法制上之規定如何?本文第二章中,先就日本及德國之民法、公司法有關清算法制概況介紹,並對於清算程序之開始,及其法人資格、清算人責任等規定,做一比較,以瞭解我國清算法制在國際間之同異之處。第三章就我國現行法律及規章關於公司清算之種類、清算之範圍、清算程序之規範做一系統性介紹,並將就現制向法院辦理清算實務及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清算申報實務之步驟及特別清算程序予以彙整介紹。第四章分析清算人之產生及其就任、解任之相關規定。在第五章則分析清算人在前章所定位的法律地位上,所應負擔的職責及義務。在第六章中,討論了限制欠稅公司清算人出境問題、以全體懂事為限制出境對象之探討、法定清算人解除責任之途逕、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人之責任、清算人之報酬、經驗判斷法則於清算人注意義務上之應用及清算終結之實質確定力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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