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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產物保險輔助人之功能與法律地位

黎曉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之研究重點包括: 一、保險實務上各種產物保險輔助人之功能與角色。 二、各種產物保險輔助人對保險市場及投保大眾所產生之影響。 三、產物保險運作上保險輔助人如何輔助保險契約之運作。 四、保險輔助人之法律地位。 五、保險輔助人之執業義務與專業責任探討。 六、分析我國保險法對於保險輔助人之規定及修改之方向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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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蒙行政責任之研究 / A Study of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 A Perspective of Michael.M.Harmon

熊忠勇, Shyong, Jon Yeo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哈蒙認為傳統的行政責任傾向於以「控制」的觀點來規範行政人員的行為,對於人性均持負面的看法,於行政責任的落實亦缺乏完整的信賴,哈蒙則從人性的立場出發,認為人性的本質是「自主的--社會的」,並提出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包含專業責任、政治責任與個人責任三種,每一種責任只有關連到其他二個責任時,才具有意義;同時每種責任均可相互牽制彼此產生的病態,例如「政治責任」可解救「專業主義」者免於狹窄的工具主義,並可使「個人責任」免於淪落道德的教條主義;「專業責任」可牽制「政治」免於墮落為機會主義者,牽制「個人」免於陷入天真的頑強(impracticality);「個人責任」則有助澄清「政治責任」與「盲目服從」之間的不同,免於權威的物化(reification),以及「專業責任」與愚蠢的技術主義之差異,免於目標的錯置的迷思。三種責任各有其優缺點,本文並將闡述每一種途徑的正面意義與負面價值,以達成哈蒙所言「抗衡性的價值」(counterveiling virtue)。最後並將三種責任觀點加以辯証分析,而哈蒙認為在規範價值上以個人責任居於優先的地位。其次並從行政責任的具體論題出發,探討不同的責任觀點(包含政治責任、專業責任及個人責任)表現在公共利益、行政裁量與行政風格的有何差異,藉此更彰顯哈蒙行政責任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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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之法律責任與保險之研究 / A Study of Medical Malpractice and 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陳麗芬, Chen Lee-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碩士論文「醫療行為之法律責任與保險之研究」,旨在探討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所生之責任與保險之相關問題。全文共分十章,約十六萬字,由研究生陳麗芬所撰,各章內容簡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隨著高等教育普及並醫學資訊發達,醫療糾紛可預期的有增無減,本章即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所採行的方法及研究範圍。 第二章 醫療行為與醫療業務:醫療行為之意義為貫穿論文的重要概念,須就主管機關衛生署之見解與學理上加以定義。瞭解醫療行為定義後,須加以分類以適應不同醫療人員之業務範圍,並用以區別類似醫療行為之不同。最後論定不當醫療行為之內涵。 第三章 醫療行為實施者及其業務範圍:醫學科技分工精細,一件重大醫療行為往往需由整個醫療團隊合作始竟全功,故須區分醫療人員之身分與其法定業務,以明權責所在。本章另一重點為藥師、藥物、與藥害救濟的介紹,及醫師使用藥物治療時應盡之注意。 第四章 醫療契約:醫療契約之法律性質並非單純委任、承攬、或僱傭,而係非典型之混合契約。醫療契約當事人之身分,就病患的精神狀態與醫師之地位不同可組合成數種情形,並非絕對以病患或醫師為契約當事人。確定醫療契約之性質後,方能確認醫病雙方依契約所應盡之義務與所享之權利,並因此衍生出債務不履行之責任。 第五章 醫療契約之債務不履行:醫療債務不履行以不完全給付為最多,通常更因加害給付而致病患傷亡。欲要求醫師負債務不履行責任,除因醫師本身之故意過失外,醫療院所就醫療人員之故意過失要負同一責任。除故意過失之一般歸責原則外,消費者保護法創立無過失責任主義,至於是否適用於醫療服務爭議仍大。 第六章 醫療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之七要件,在醫師侵權責任領域同樣適用,但內容則不同。因病患同意而阻卻違法、疫學因果關係、醫師之監督過失、特異體質、醫療慣行及醫療團隊之共同侵權等為重點。 第七章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市場概況:就我國目前狀況及英國、美國、日本的市場狀況說明。 第八章 醫師業務責任保險單之研究:首先認識醫師業務責任風險為何,是否為可保風險,然後再就保單條款重點部分加以研討,互相參照國內保單範本與業者實際出售之保單及美國保單,評析其間優缺點。主要有承保範圍、因果關係、除外不保、被保險人、責任限額、自負額、Claim Made Basis 及Occurrence Basis、索賠通知、擔保與先決條件、保險人之棄權與禁止抗辯、防禦義務、仲裁與強制調解、及第三人直接請求權等。 第九章 除保險外之其他避險方式:計有自己保險與專屬保險、相互保險(保險合作社)、行政上補償制度。 第十章 結論與建議:分別就醫學部分、法律部分、保險部分就所知提出結論並建議,希冀建構一個更和諧的醫療環境。 略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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