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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內壽險公司對開放經紀代理業務之看法探討人身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未來趨勢之研究楊旺時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從政府開放保險公司之設立後,無論是外商公司或本地壽險公司陸續成立,短短地幾年間,壽險公司已從未開放前之八家成長迄今已逾三十家,在眾多競爭者下,如何建立行銷通路,擴大公司經營規模便成為各公司首要之務,本論文即在討論眾多行銷通路中之間接行銷通路—人身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未來發展之趨勢,本研究中從過去文獻中蒐集各項統計之數據,必瞭解現今人身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之經營狀況,及先進保險國家之經驗,並據此建立本研究之架構,透過問卷設計,對國內29家壽險公司之業務系統主管發出問卷,從回收之資料利用SPSS統計套裝軟體進行分析。
在本研究中可瞭解目前壽險公司針對採行或不願採行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制度之主要考量原因,及選擇合作之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所須之條件,以及不同屬性之公司在開放上經紀代理業務之差異點。
綜合本研究之結果,因市場之開放,未來執業之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將持續增加,加上壽險公司經營成本之提高,在保險經紀代理業務成本較低之狀況下,將有其發展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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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產物保險輔助人之功能與法律地位黎曉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之研究重點包括:
一、保險實務上各種產物保險輔助人之功能與角色。
二、各種產物保險輔助人對保險市場及投保大眾所產生之影響。
三、產物保險運作上保險輔助人如何輔助保險契約之運作。
四、保險輔助人之法律地位。
五、保險輔助人之執業義務與專業責任探討。
六、分析我國保險法對於保險輔助人之規定及修改之方向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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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保險經紀人之自律規範與法令遵循 / Study On Code Of Conduct and legal compliance of insurance brokers林媗琪, Lin,Hsuan-c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加入WTO後,保險市場加速開放,保險行銷亦走向多元化,而保險經紀人屬於保險行銷之一環,因此如何健全保險經紀市場以維護保險業之正常運作,並兼顧消費者權益,實係監理機關之一大課題。
2004年10月14日,美國紐約州檢察官史匹哲(Eliot Spitzer)正式起訴國際保險經紀人,此起訴案為保險經紀業界投入震撼彈,引發保險經紀人之利益衝突等問題。而我國亦隨之檢討保險經紀人於保險交易中,雙重代理及保單條件與再保條件不一致之問題。因此如何避免保險經紀人之利益衝突,並尋求解決之道,無疑係現階段各國監理機關之重要課題。
而本文以「論保險經紀人之自律規範與法令遵循」為題,嘗試先就保險經紀人之利益衝突之態樣、國內外案例及解決方法做一探討;其次再就美國、歐洲、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及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等之法令遵循計畫做介紹,嘗試為我國保險經紀人之法令遵循制度勾勒完整之藍圖;再其次針對英國金融服務管理局、保險監理官協會、紐約州之保險經紀人自律規範為介紹,引導出我國保險經紀人自律規範之立法走向;最後做一評析與建議。 / Since the entrance into WTO, the market of insurance is opened speedily and the marketing of insurance also trends to diversify in Taiwan. To be a part of insurance marketing, it is essential for the regulatory to enhance the operation of market of insurance brokers regularly and protect the rights of consumers.
In 14 Oct,2004, the New York Attorney General Spitzer filed a civil suit in State Supreme Court in Manhattan, bringing charges of fraud and antitrust violations against leading insurance broker Marsh & McLennan Cos. (MMC). This case shocked the industry of insurance brokers and emerged the scandals of conflict of interest. Therefore the fierce debate on dual brokerage and difference in condition during the process of insurance mediation was going on in Taiwan. So undoubtedly the most important task of the regulatory all over the world right now is to avoid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 of insurance brokers and solve it .
The main theme of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issue of Code Of Conduct And Legal Compliance Of Insurance Brokers. In the first place, the forms of conflict of interest of insurance brokers in Taiwan and overseas are addressed and the solutions are suggested. Second, some models of the legal compliance are examined, including U.S., Europ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And the structure of legal compliance of insurance brokers in Taiwan is established. Third, the codes of conduct of insurance brokers abroad, ex: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of UK,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and the Insurance Department of New York State are introduced. Then the guidance of code of conduct of insurance brokers in Taiwan is proposed. As possible contribution to the reform of insurance brokers in Taiwan, some conclusive remarks and suggestions are submitted in the final p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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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連鎖便利商店涉入保險相關服務之法律與監理問題之研究鄭筱璇, Cheng, Hsiao-hs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十幾年來,我國連鎖型便利商店如雨後春筍般在大街小巷中紛紛林立,漸漸取代了傳統型的柑仔店,不論在高級地段的商業區或是幽靜的住宅區都可看見它的身影,廣告台詞中常以「有7-11真好!」、「全家就是你家」「Hi!Life總有新鮮事」等宣傳話語,把便利商店塑造成我們生活中的好鄰居,而為了更符合、貼近消費者的日常所需,便利商店不僅販售日用商品,更進一步積極發展鮮食產品(如:便當、飯糰和麵包等等),提供影印傳真、ATM金融服務、代收費用、宅配貨物、設置多媒體機器,讓消費者可以線上購買交通運輸票券或藝文活動票券,而在這五花八門的服務項目中,是否可以就對於人身及財產安全具有相當重要性的保險商品,進一步納入便利商店的服務範圍,此乃本論文之研究動機。
另一方面,傳統上,保險銷售通路係以業務員面對面此種招攬方式為主,常使得民眾背負著不少人情壓力,然隨著生活型態改變,科技日新月異發展,電腦、電視等電子設備成為家家戶戶必備的生活用品,演變出許多新型態的銷售通路,如直效行銷(Direct Mail Marketing, DM)、電話行銷(Telemarketing)、電子商務(E-Commerce)、電視行銷等等,相較於傳統人力部隊的高成本,這些新型態的行銷偏向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從不同的管道傳遞保險資訊,開發不同層級的客戶群來購買保險,台灣保險的滲透度高居世界第一,換言之,台灣消費者購買保險的頻率很高,如何利用民眾進出便利商店高頻率之行為模式,將超商打造成新型態的保險通路,提供民眾多元的投保管道,亦可作為社區的保險資訊平台,推廣保險知識。本論文之研究目的主要乃探討以便利商店作為新型態的保險通路,其設立與運作過程中會面臨哪些法律問題與相關監理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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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資料採礦於人身保險顧客關係管理之研究─以T保險經紀人公司為例 / The application of data mining in the study of 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ment in life insurance ─ using t assurance broker company as an example黃翠蓮, Huang, Tsui Li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保險經紀人產業蓬勃發展,保險業行銷通路多元化,其相關產業競爭環境更顯嚴苛險峻,而以「人」為本的人身保險產業更須著重良好顧客關係的維持,並滿足顧客之需求,以提升企業之形象與價值。因此能否有效應用資料採礦技術於顧客關係管理,精確地區別顧客族群並瞭解各自之需求所在,以整合各項通路資源進行目標市場行銷,並歸納出未續繳保費可能性較高之族群特性,作為顧客留置之用,減少新客源開發之成本,已然成為保險經紀人產業重視的課題。
本研究以T保險經紀人公司為例,說明如何應用資料採礦技術萃取出有利於個案公司顧客關係管理的知識,期間藉由個案公司提供的2005年至2010年保單資料作為實證分析之用。於分析過程中,使用敘述性統計以瞭解此六年期間新契約保單之概況;透過交叉分析知曉險種與被保險人、保單特性之關聯;利用被保險人和保單特性進行二階段集群分析,藉由分群結果作為市場區隔之用;最後使用被保險人、保單和業務員特性進行C&R Tree決策樹分析,以歸納出未續繳保費之分類規則。
根據本研究之發現,可將顧客分為理財退休規劃型、避險儲蓄需求型、人生風險規劃型和防癌醫療保障型四大顧客族群,可藉由目標市場族群特徵計畫行銷方案,以開發新客源創造利收;而利用C&R Tree決策樹分析可歸納出未續繳保費可能性較高的三項規則,藉此針對可能流失之顧客族群擬訂對應策略,以鞏固既有客戶提升續繳率;此外,於研究過程中亦發現個案公司資料庫缺在些許問題,應落實資料庫管理之正確性、即時性、完整性,以有效運用資料創造商業價值。期能達到目標市場行銷效益最大化、提升顧客留置策略有效性、改善當前資料庫管理之詬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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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下之市場競爭研究 / A staudy of under deregulation, market competition of Taiwan non-life insurance廖士傑, Jeff Li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在2002年正式成為WTO 之成員,為開放保險市場與國際金融保險市場接軌,同年我國開始實施三階段的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
然而,費率自由化實施,市場競爭更甚以往,時有所聞產險業者的惡性價格競爭與保險經紀人影響商業保險市場價格。
而本文以「台灣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下之市場競爭研究」為題,試圖瞭解我國產險公司在市場激烈競爭下卻未如國外市場(例如日本)大規模進行同業合併以降低營運成本,壯大經營規模以增加競爭力的原因,並分析保險經紀人如何影響市場價格造成市場競爭加劇的原因與實務上保險經紀人對商業保險安排承保能量架構的費率操作說明;最後就現行相關監理法條之可行改進方案做一建議與結論,希望對國內產險業有所助益。 / In 2002, Taiwan became a member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In keeping with the spirit of this organization the government has devoted itself to building an open financial and insurance market which implemented deregulation of non-life insurance rates by three phases in the same year.
Under deregulation, the rates reduction of Non-life insurance creates more competition within the industry; we often hear that non-life insurers do destructive competition and non-life insurance brokers influence commercial insurance market price deeply.
The title of this paper “A study of under deregulation, market competition of Taiwan non-life insurance” is aimed to understand the reason why under deregulation, there is no series of mergers or alliances among Taiwan non-life insurance industry for reducing cost, enlarging scale to enhance competitiveness like those taking place overseas such as Japan. This thesis also analyzed how non-life insurance brokers use influence on market premium rates which caused market competition even severely and illustrated non-life insurance brokers using capacities to control commercial property insurance rates by practice experiences. Lastly, conclusive remarks and recommendations are made to the related regulation. Hopefully these suggestions would be helpful to th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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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保險需求分析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Needs Analysis of the Business Insurance連朝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係以企業保險為研究主體,企業的保險需求涵蓋產物保險及團體保險,以解決企業經營所面臨的財產、責任及人身上之風險,故本研究包含產物保險及團體保險,經由對企業投保產物保險及團體保險的分析,瞭解企業投保保險的現況,依此找出企業購買保險的需求所在,並藉此擬訂有效的行銷策略。
本研究以國內保險經紀人的目標客戶群為觀點來挑選研究對象,研究問卷之抽樣方法係採取非隨機抽樣法中的便利抽樣法,選擇之地區僅限於台北縣市、基隆市之企業。因考量企業體與一般消費者不同,主要決策者業務繁忙,訪問不易,故先以電話詢問有無接受問卷調查之意願,電話詢問的企業家數約有550家,其中表示有意願接受問卷調查的有285家,有意願者再利用E-mail、傳真、郵寄,或直接在電話線上接受訪談,願意接受問卷調查的285家中,回收141份問卷,回收率49%,其中2份為無效問卷,有效問卷為139份。
研究結果顯示:企業會選擇目前保險公司投保,及續保時「更換過保險公司」的原因,無論產險或團體保險,「保費較低」均佔所有原因之冠,可見價格仍是企業選擇保險公司最關鍵的考慮因素。
120家有投保團體保險的企業,有97.5%的企業有投保團體意外險,有45%的企業有投保團體定期險,顯示有超過一半的企業僅投保團體意外險而沒有投保團體定期險,目前產險公司所銷售之傷害保險較壽險公司便宜許多,在費率上有絕對競爭優勢,因此,對產險業及保險經紀人而言,團體傷害保險商機仍大。
本研究顯示,近七成的企業直接找產險公司投保,有三成是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保險,資本額越大者,透過保險經紀人投保的比率有越高的趨勢,資本額5000萬以下的企業有27.6%係透過保險經紀人投保,資本額20億以上的企業有63.6%係透過保險經紀人投保,可見大企業業委由保險經紀人投保者較普遍,而中小企業仍習慣直接找保險公司投保。另外,企業會選擇目前保險公司投保的最重要原因中,資本額5000萬以下的企業,無論產險或是團體保險,以選取「與業務員有認識」的比率最高,產險為31%,團險為39.1%;而資本額20億以上的企業,無論產險或是團體保險,以選取「保費較低」的比率最高,產險為54.5%,團險為36.7%,可見大企業選擇保險公司以保費高低為最主要考量,而中小企業則是人情掛帥,所以經營中小企業應保持跟客戶有良好的互動,培養良好的人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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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保險經紀人公司之監理- 自2012年保險法修訂後之裁罰案觀察 /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Regulations for Insurance Brokers in Taiwan:A View from the Penalties after 2012郭姿君, Kuo, Tzu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家數及市場占有率逐漸上升,並且因為監理政策調整,保經代公司越來越朝向大型化發展。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已成為保險行銷、仲介極重要之通路,其招攬之話術、資訊之揭露、適合度之評估等對於消費者權益影響重大。立法者、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對於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等保險輔助人之規範政策及管理態度,從過往寬鬆,皆轉向積極立法、緊縮監理,且嚴加查核,近期做出之裁罰案甚至超過過去數十年之總和。
由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於2011年2月25日修正發布全文49條條文,12月29日再修正11條條文、新增3條條文並刪除1條條文,修正幅度接近三分之一,對保險經紀人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本文遂以2012年為界,蒐集自2012年來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保險經紀人公司之裁罰案,分析其裁罰原因、理由;並類型化成三種主要之裁罰類型,包含:一、未落實保險經紀人簽署制度;二、違反禁止策略聯盟、轉單掛件制度;三、所使用之廣告、文宣用品未經保險業同意;逐一詳細探討其適法性,並提出修正本文看法。
由於探討上開三類裁罰案類型之法律依據的適法性,與學說、實務上對保險經紀人之定位、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要保人間之契約關係屬性,甚至是現行我國對保險經紀人之管理制度等,皆密切關連。故本文開頭,先詳細介紹我國保險經紀人管理制度,並參考歐盟保險仲介指令、紐約州保險法第二十一章、以及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所頒佈之保險核心原則第十八點,有關保險經紀人之監理規範,定位我國保險經紀人之地位後,才進入本文重點,探討常見裁罰案背後規範的妥適性。
希冀藉由本文分析能稍釐清取我國保險經紀人之定位,並且取得主管機關所欲達成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及業者經營保險經紀人公司成本之平衡,提升保險經紀人之專業及信賴性,創造整體社會最大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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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之法律地位與境外保單制度研究 / The Study of Insurance Broker's Legal Position and The Provision of Off-shore Insurance Legislation黎曉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保險法令對於市場中分屬不同業務性質之保險經紀人,於監理規範上並無太大之區別。而於實際之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之經紀業務中,其間實具有相當大之差異性存在。再就保險之需求者而言,企業型之被保險人與消費型之被保險人,本屬相當不同之市場族群,這也正說明近年關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即係著眼於金融消費者市場保護措施的建立。惟對於企業型之被保險人市場,於保險法相關之規範上,則相應缺少一些差異性之規範設計。
我國保險法令關於直接保險業務與再保險業務並未依國內市場之業務與國際市場之業務而區分,自然造成我國保險經紀人之業務類別僅分為「直接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二分法之現象。而保險經紀人執行此等「前衛業務」時,事實上其所應負責任之對象為該等原始被保險人,而非被再保險人〈即原保險人〉。但相較於國內保險法規上之分類類別,也只能將其視為「再保險」之一類別,此時該等執行此類「前衛業務」之保險經紀人依此法令上之二分法類別設計,將同時具備執行「直接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之情形,雖然於我國法令規範上,經紀人公司得經營保險經紀人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但同時也衍生於法規上如何處理利益衝突之問題。但於此等「前衛業務」,保險經紀人事實上所應負責任之對象應僅指該等原始被保險人,而非被再保險人〈即原保險人〉,此時若又將其同視為兼具執行「再保險經紀業務」,則自然發生法令規範與事實關係不符之謬誤。
本文對於保險經紀人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與再保險經紀業務之問題,於根本上探討保險經紀人於實務作業之具體情形,並分析其法律地位與相關之義務與責任,希望對於保險法相關規範之發展上,能對於不同業務屬性之保險經紀業務行為,發展出一套不同之思路與設計,藉以消彌監理與實務間之鴻溝。並期待法規應引領國內保險公司,能真正專注於實質保險本業之經營,對於大型企業體之財產保險需求,能真正作為承接實質風險之保險人,而非甘於僅處於前衛業務所安排之出單公司,以類似於保險中介人收取服務費用之模式經營。如此,對於被保險人而言,則可相對免除國內出單費用之成本;對於保險經紀人而言,亦可達到為被保險人最大利益考量之執業職責。
基於目前法規對於跨國保險、境外保險及剩餘保險等問題呈現法規缺漏之現象,本文亦延伸探討目前相關法令對於境外保單議題之處理方式。目前之保險法167-1條未將企業等非消費者被保險人購買境外保單之情形排除於外,實無益於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應予排除。另鑑於境外保單交易多具跨國性質,基於罪刑法定主義之明確性原則,立法者應將「代理、經紀、招攬保險業務」定義清楚,避免嗣後爭議。
本論文以產物保險為主軸,於第二章中介紹保險相關的輔助人,保險係人類創造新文明之過程中損失分擔之機制,這個機制則需要許多人之努力方得以運轉,保險契約之締結,除了契約當事人以外,尚需要有許多相關人士的輔助,才得以使保險機制能更有效的運作,此等保險相關的輔助人各司其職,目的均在使得保險制度之運作更為流暢與正當。第三章及第四章分別論述保險經紀人之市場功能與法律地位、保險經紀人之行為規範與專業責任及義務,以及我國保險法令關於保險經紀人之相關規範。第五章至第七章深入探討保險經紀人處理境外保單之相關問題、P&I制度、國際金融業務境外保險之議題,並檢討現行法制對於保險經紀人處理境外保單之法律問題。並於第八章文末提出修法建議與結論。
本論文以現代經濟社會對保險制度之期待為標的,以保險服務業對整體經濟社會發展所產生之影響及其願景為研究背景,期待藉由保險實務工作者與政府主管機關、法律學界與實務界之共同努力,能使保險實務之運作更趨於完善,並使國內保險事業與國際保險市場之發展密切接軌,形成一套保險從業人員得所依循之「執業典範」,以為日後相關保險從業人員及主管機關得以遵循及評鑑的共同指標,使投保大眾對於保險制度之運作更具有信賴與安全感,給予全體社會一個穩健、安全又合諧的經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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