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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住宅火災保險市場之研究 / Research of Dwelling Insurance Market

李淑敏, SHU-MIN LE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針對住宅使用人為對象之火災保險市場作一研究,期能使住宅火災 保險市場順利採用顧客需求導向之觀念。 @ 在研究方法上,以經濟上 的供給面和需求面區分,探討問題。 在供給面,著重文獻探討,對住 宅火災保險市場潛在問題及未來發展方向作一探討。在需求面,以實證研 究方式進行。利用EKB消費者購買行為模型為骨幹,透過該模型,對社會 大眾火災保險消費者的需求進行瞭解。藉由住宅火災保險市場需求面和供 給面探討,尋求消費者的真正需求後,提出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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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保險最適自留額釐訂之研究

張玉美, ZHANG, YU-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保險是個非常專門的行業,它所包括的範圍很廣,而再保險又為保險之保險,其經營猶是難上加難,再保險計劃中,最困難的即為自留額的釐訂,而自留額的多寡,不僅直接影響公司營運的結果,甚至波及被保險人的權益,社會的安定。因此當公司決定自留額時應慎加考慮。影響自留額的因素很多,以往自留額的釐訂是靠人為的直覺判斷,而今由於數學與統計的發展,將其應用在保險上,希望經由可依據的資料,用數理的方法發展出合理可信的自留額模式,以輔佐主觀的缺失。 本文中所使用的資料為火險臨分,依承保範圍分為普通火險和火險附加險兩部份。在決定損失函數時我們所採用的方法有蒙第卡羅模擬法,及為統計方法中之最適測試法,其中蒙第卡羅法是由歷史的資料中整理出可用的資訊,再由電腦模擬的方法,估算出在各種可能情形下的平均 總理賠金額的分配。最適測試法是利用危險理論的觀念推算平均總理賠金額。希望經由這兩種;一為實驗,一為理論所求得的結果,互相補助,找出在假設情況下之最適自留額。 將理論與實務結合起來分析,保險公司對於已結案的歷史保單來討論,若採取上述方法所得超額賠款再保險之最適自留額是否的確比當初傳統經驗法則所訂之自留額產生之淨賠款額度低。本文即舉一例,得知險別的特性,對於再保險的方式影響很大,當該險適用超額賠款再保險時,由科學依據所發展出的自留額模式的確較人為判斷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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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中斷保險法律問題之研究

蔡依沛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天災人禍橫行,企業因而被迫中斷營業,造成極大的營業損失,若能由保險分散此些風險,將卸下企業的重擔。 但我國營業中斷保險並不發達,研究文獻甚為缺乏,本文以美國判決為觀察對象,試圖解構營業中斷保險可能發生的法律問題。 本文簡略介紹營業中斷保險歷史背景後,先就當事人、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保險利益、有形損害、營業中斷的意義等議題探討。再就因果關係、承保範圍以及損害防阻行為等爭議分析論述。 本文亦介紹國外一些特別之營業中斷保險保險單,期有助於未來新型保險單的引進與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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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列舉式保險單之舉證責任-以火災保險單為例 / The Burden of Proof in Disputes Incurred from Specific Risk Insurance Policies-A Case Study of Fire Insurance Policy.

金昌義, Chin, Chang Yi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保險事故發生後,針對事故之原因,特別是火災保險,往往欠缺再現性,無法完整還原事故原貌。只可透過後續災因調查,嘗試建構出火災可能發生之原因。也因為火災保險上述之特性,事故發生之後,被保險人以及保險人針對該事故是否係屬保單承保範圍或該系爭事故究應由何造負擔其舉證責任,產生極大的爭議。此外,倘若依照傳統民事訴訟法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尤其在「列舉式保險單」之保險爭議方面,恐對保險人有失公平。因此,本文擬從火災保險之觀點出發,透過「保險舉證責任之三階段判斷流程」,探討列舉式保險單之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首先,在第一階段審查方面,透過合理期待原則之概念,列舉式保險單原則上由被保險人負擔舉證責任。 其次,在第二階段審查方面,尚需考量兩造之經濟能力、社會地位以及專業能力加以綜合判斷。亦即,被保險人係屬「法人」,特別是資力足夠、社經地位高以及專業能力強的「大型法人」,無庸特別保護,由被保險人負擔其舉證責任;惟被保險人為「個人」或是資力不足、社經地位偏低以及專業能力較弱的「小型法人」,縱使為列舉式保險單亦應該再課予保險人額外之舉證責任,而進入第三階段之審查。 再者,在第三階段審查方面,基於對價平衡原則,倘保險人能舉證系爭事故原因,已於保險費計算時明確扣除。此時,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事故係屬列舉式保險單承保範圍時,必須先行負擔舉證責任。 最後,透過上述三階段判斷流程,可明確區分「列舉保險」舉證責任之歸屬,以避免舉證責任之不利益過度偏向保險人,而造成危險共同團體之整體利益受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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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保險需求分析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Needs Analysis of the Business Insurance

連朝相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係以企業保險為研究主體,企業的保險需求涵蓋產物保險及團體保險,以解決企業經營所面臨的財產、責任及人身上之風險,故本研究包含產物保險及團體保險,經由對企業投保產物保險及團體保險的分析,瞭解企業投保保險的現況,依此找出企業購買保險的需求所在,並藉此擬訂有效的行銷策略。 本研究以國內保險經紀人的目標客戶群為觀點來挑選研究對象,研究問卷之抽樣方法係採取非隨機抽樣法中的便利抽樣法,選擇之地區僅限於台北縣市、基隆市之企業。因考量企業體與一般消費者不同,主要決策者業務繁忙,訪問不易,故先以電話詢問有無接受問卷調查之意願,電話詢問的企業家數約有550家,其中表示有意願接受問卷調查的有285家,有意願者再利用E-mail、傳真、郵寄,或直接在電話線上接受訪談,願意接受問卷調查的285家中,回收141份問卷,回收率49%,其中2份為無效問卷,有效問卷為139份。 研究結果顯示:企業會選擇目前保險公司投保,及續保時「更換過保險公司」的原因,無論產險或團體保險,「保費較低」均佔所有原因之冠,可見價格仍是企業選擇保險公司最關鍵的考慮因素。 120家有投保團體保險的企業,有97.5%的企業有投保團體意外險,有45%的企業有投保團體定期險,顯示有超過一半的企業僅投保團體意外險而沒有投保團體定期險,目前產險公司所銷售之傷害保險較壽險公司便宜許多,在費率上有絕對競爭優勢,因此,對產險業及保險經紀人而言,團體傷害保險商機仍大。 本研究顯示,近七成的企業直接找產險公司投保,有三成是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保險,資本額越大者,透過保險經紀人投保的比率有越高的趨勢,資本額5000萬以下的企業有27.6%係透過保險經紀人投保,資本額20億以上的企業有63.6%係透過保險經紀人投保,可見大企業業委由保險經紀人投保者較普遍,而中小企業仍習慣直接找保險公司投保。另外,企業會選擇目前保險公司投保的最重要原因中,資本額5000萬以下的企業,無論產險或是團體保險,以選取「與業務員有認識」的比率最高,產險為31%,團險為39.1%;而資本額20億以上的企業,無論產險或是團體保險,以選取「保費較低」的比率最高,產險為54.5%,團險為36.7%,可見大企業選擇保險公司以保費高低為最主要考量,而中小企業則是人情掛帥,所以經營中小企業應保持跟客戶有良好的互動,培養良好的人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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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產物保險業之發展(1920-1963) / The development of non-life insurance in Taiwan(1920-1963)

李虹薇, Lee, Hung 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以臺灣的產物保險業作為考察對象,探究產險業自日治時期發展起來後,直至戰後歷經接收與改組後的轉變,並以此為出發點探討戰後在產險業開放與管制的過程中,政府介入的積極性問題。臺灣的產險業發展雖然始於清代,但一直到日治時期才有專門的產險公司設立,而臺灣的產險市場也是在日治時期慢慢建立起來的。但是,由日治時期臺灣產險業的發展,除了大成火災保險株式會社是唯一本店設於臺灣的產險公司外,其餘皆是日本產險公司來臺設立的分店的情形來看,可以發現當時臺灣的產險市場規模仍未完全建立起來,這樣的情形直至戰後又有了新的發展。   戰後的接收與改組,使臺灣的產險業開始能夠朝向制度化發展,並建立起屬於臺灣自己的產險市場。戰後產險業的接收,將原先日治遺留下來的12家產險公司改組為臺灣產物保險公司,雖然仍有日產估價與戰爭保險賠償等問題尚未處理完成,但該公司的成立使臺灣的產險業務能開始慢慢走向正軌,並成為臺灣產險業發展的基礎之一。隨後,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更與1949年隨政府而來的5家產險公司架構出屬於臺灣的產險業發展。   1950年政府對於產險市場的管制,減少了既存產險業的競爭性,並提供產險業相對穩定的發展空間,也因此在1950年到1960年間產險業務量得到大幅的提升。這不僅促成再保險制度的建立,以及1960年政府進行小幅度的市場開放,更使政府於1963年頒布保險法規。雖然隨後產險市場又再度進行管制,但此時臺灣的產險市場已由公營漸漸轉為民營發展,且制度與法規皆已確立,可說是完成一階段性的制度化發展。在此過程中,雖然政府以市場管制來穩定產險業之發展,並建立再保險制度與擬定保險法規,但實際上這些措施並非是政府積極規劃產險制度運作下的產物,而是受到市場與環境之影響不得不為之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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