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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列舉式保險單之舉證責任-以火災保險單為例 / The Burden of Proof in Disputes Incurred from Specific Risk Insurance Policies-A Case Study of Fire Insurance Policy.金昌義, Chin, Chang Yi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保險事故發生後,針對事故之原因,特別是火災保險,往往欠缺再現性,無法完整還原事故原貌。只可透過後續災因調查,嘗試建構出火災可能發生之原因。也因為火災保險上述之特性,事故發生之後,被保險人以及保險人針對該事故是否係屬保單承保範圍或該系爭事故究應由何造負擔其舉證責任,產生極大的爭議。此外,倘若依照傳統民事訴訟法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尤其在「列舉式保險單」之保險爭議方面,恐對保險人有失公平。因此,本文擬從火災保險之觀點出發,透過「保險舉證責任之三階段判斷流程」,探討列舉式保險單之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首先,在第一階段審查方面,透過合理期待原則之概念,列舉式保險單原則上由被保險人負擔舉證責任。
其次,在第二階段審查方面,尚需考量兩造之經濟能力、社會地位以及專業能力加以綜合判斷。亦即,被保險人係屬「法人」,特別是資力足夠、社經地位高以及專業能力強的「大型法人」,無庸特別保護,由被保險人負擔其舉證責任;惟被保險人為「個人」或是資力不足、社經地位偏低以及專業能力較弱的「小型法人」,縱使為列舉式保險單亦應該再課予保險人額外之舉證責任,而進入第三階段之審查。
再者,在第三階段審查方面,基於對價平衡原則,倘保險人能舉證系爭事故原因,已於保險費計算時明確扣除。此時,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事故係屬列舉式保險單承保範圍時,必須先行負擔舉證責任。
最後,透過上述三階段判斷流程,可明確區分「列舉保險」舉證責任之歸屬,以避免舉證責任之不利益過度偏向保險人,而造成危險共同團體之整體利益受到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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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解釋 / The interpretation of insurance policy coverage廖蕙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保險契約承保範圍條款是契約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主要依據,而契約條款的解釋會左右雙方的權利義務,故而保險契約承保範圍的解釋,影響當事人權利甚鉅,本文即是討論保險約承保範圍的解釋方法。
第一章 表明研究動機、目的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 討論保險契約的法律特性,並以保險契約具有最大善意契約的特性,進而討論被保險人有過失行為時,保險人可否主張抗辯。及保險契約是附合契約,並而討論保險契約有無消保法適用。
第三章 以一般保險契約解釋方法,諸如特別規定優先普通規定、探求當事人真意及對價平衡原則的解釋方法,在法律規定及法院實務的運用情形。
第四章 則討論承保範圍之因果關係,在相當因果關係與主力近因原則間,我國法院實務的適用情形。
第五章 是研究保險法有關解釋保險契約的規定,即保險法第54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54條之一的規定,與民法、消保法的規定有何異同。
第六章 即介紹美國保險法學說「合理期待原則」,該「合理期待原則」與我國法律的比較,及其在法院判決適用情形。
第七章 結論則提出保險法第54條第二項修法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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