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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保險經紀人公司之監理- 自2012年保險法修訂後之裁罰案觀察 / 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Regulations for Insurance Brokers in Taiwan:A View from the Penalties after 2012郭姿君, Kuo, Tzu 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公司家數及市場占有率逐漸上升,並且因為監理政策調整,保經代公司越來越朝向大型化發展。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已成為保險行銷、仲介極重要之通路,其招攬之話術、資訊之揭露、適合度之評估等對於消費者權益影響重大。立法者、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基於保護消費者權益,對於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等保險輔助人之規範政策及管理態度,從過往寬鬆,皆轉向積極立法、緊縮監理,且嚴加查核,近期做出之裁罰案甚至超過過去數十年之總和。
由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於2011年2月25日修正發布全文49條條文,12月29日再修正11條條文、新增3條條文並刪除1條條文,修正幅度接近三分之一,對保險經紀人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本文遂以2012年為界,蒐集自2012年來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保險經紀人公司之裁罰案,分析其裁罰原因、理由;並類型化成三種主要之裁罰類型,包含:一、未落實保險經紀人簽署制度;二、違反禁止策略聯盟、轉單掛件制度;三、所使用之廣告、文宣用品未經保險業同意;逐一詳細探討其適法性,並提出修正本文看法。
由於探討上開三類裁罰案類型之法律依據的適法性,與學說、實務上對保險經紀人之定位、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要保人間之契約關係屬性,甚至是現行我國對保險經紀人之管理制度等,皆密切關連。故本文開頭,先詳細介紹我國保險經紀人管理制度,並參考歐盟保險仲介指令、紐約州保險法第二十一章、以及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所頒佈之保險核心原則第十八點,有關保險經紀人之監理規範,定位我國保險經紀人之地位後,才進入本文重點,探討常見裁罰案背後規範的妥適性。
希冀藉由本文分析能稍釐清取我國保險經紀人之定位,並且取得主管機關所欲達成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及業者經營保險經紀人公司成本之平衡,提升保險經紀人之專業及信賴性,創造整體社會最大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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