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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支援における人権保護―責任アプローチの概念と実施可能性― /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Humanitarian Assistance: Theory and Feasibility of Responsibility Approach

夫津木, 廣大 23 March 2023 (has links)
学位プログラム名: 京都大学大学院思修館 /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総合学術) / 甲第24763号 / 総総博第28号 / 新制||総総||5(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総合生存学館総合生存学専攻 / (主査)准教授 関山 健, 教授 長山 浩章, 教授 中西 寛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Philosophy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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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不實之民事責任--以董事責任為中心

吳啟順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公司財報不實之案件屢見不鮮,如美國的安隆(Enron)、世界通訊(WorldCom)、全錄(Xerox)、默克藥廠(Merck)等一連串公司爆發財報不實之情形,二○○四年日本的西武鐵道、日本テレビ放送網公司也傳出財務報表虛偽記載的消息,而我國從早期的丸億案到近期引起軒然大波的博達案,也都涉及到虛飾財務報表以掩飾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的問題。鑑於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228條為財報之編製主體,其能否善盡其職責攸關財報之正確性與否。復考量到相較於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之成立與否與廣大投資人求償的可能性較具關連,故本文限縮研究重心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就財報不實應負之民事責任。 由於我國證交法或公司法上關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財報不實之民事責任規定,多係參考美國法或日本法之規定,故本文於架構上於第二章及第三章部分先行探討美國法、日本法上董事財報不實之民事責任規定,最後再藉比較法觀點,於第四章部分檢討我國現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財報不實之民事責任規定。 本文以為我國法上公開發行公司財報不實董事之民事責任,可分為第三人責任與對公司責任兩個面向予以觀察。就對於第三人責任,主要規範於證交法第20條第1項證券詐欺規定、同條第2項資訊不實規定,以及第32條公開說明書不實規定。惟此等規定賠償義務人範圍、主觀要件、請求權人、適用範圍,甚至是請求賠償時之因果關係證明及損害賠償範圍,學說及實務判決上常有不同看法,應有確立該等規定構成要件內涵之必要性。另外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公司負責人之侵權行為責任、民法第28條法人之侵權行為責任規定,亦涉及董事於財報不實時對第三人之責任。 董事於財報不實時對公司之責任方面,主要檢討董事有無違反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此外,關於美國、日本法上之董事責任減免機制,我國法上僅有公司法第231條股東會承認會計表冊規定及董事責任保險制度較為相關。惟本文以為在現行股東代位訴訟制度尚未修正前,並無引進與其配套之董事責任減免機制之必要。 至於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責任應否區分?本文考量到獨立董事依公司法規定仍為執行業務者,且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現實運作上難以劃定責任區分之標準,認為於我國現行法下,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就財報不實所負之民事責任並無區分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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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刑事責任 / Corporate Criminal Liability

魏平政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法人為民法所創造之主體,故對於權利義務及行為能力有其侷限性,在刑事不法領域中,更因為罪責原則的要求,法人能否成為刑事犯罪的主體,學理上具有爭議。有學者堅持刑事法學原理而排斥之;亦有學者以務實的說理過程肯定之,因而出現了學理上對於法人犯罪能力之有無的兩方見解。據此,本文擬以肯定見解及否定見解的文獻歸納中,觀察我國學者對於法人犯罪能力的討論有何變化及研究重心有何不同,作為本研究之基石。 本文先介紹法人的起源與功能及意涵,另就法人犯罪之原因與類型(法人領導階層的個人犯罪行為或者透過法人整體的犯罪)一併探討。並從犯罪學角度切入,找出發生法人犯罪的原因,再利用法人犯罪的成因,檢討對法人的制裁是否真的能夠有效消除法人犯罪。其次,整理學說關於法人犯罪能力肯否兩說之論點,進一步瞭解重要爭點之所在,然後討論對於法人之處罰方式,以刑罰來威嚇一個沒有反省能力的組織,是否可達到一般預防之預期目標,處罰法人雖然是有目的,但是否存有實益?法人處罰無法用傳統生命刑與自由刑,多半還是以罰金,但這樣跟傳統行政罰似乎並無不同,為何要特別藉助刑罰?基此,本文亦回顧檢視刑事制裁之歷史手段,然後討論刑事制裁手段是否真的能威懾法人犯罪?可否考慮其他制裁手段?再從法律經濟學家角度檢視刑事制裁手段是否真能抑制法人犯罪?最後,藉由我國實務見解與英、美、及大陸法系主要國家立法例之比較與實施之得失後,進而從刑法中指導性原則下觀察法人刑事責任之必要性。 綜上可知,我國目前實務對於法人之刑事責任之作法,有以下爭議問題亟待解決:一、法人與自然人有別,如何一體適用刑法?二、難以突破自己責任原則。三、附屬刑法處罰法人,恐會紊亂刑法之理論體系。本文將綜合全部論述,針對此爭議,提出一解決辦法,作為我國未來修法之參考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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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上受益人概念之研究 / A Research on beneficiaries of non-life insurance

朱政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關於我國保險契約法上財產保險究竟有無受益人概念適用之餘地,傳統學說上一直以來存有爭議,但產險實務上似乎卻從未質疑過而予一體適用。本文擬先就我國保險契約法上對於保險契約當事人及關係人之定位予以重新釐清,並綜合英美與大陸法系契約當事人之優缺點,提出以財產權之所有人、權利人或自己之生命、身體者為被保險人,並以之為契約當事人,享受負擔保險契約上一切權利與義務;如欲利益第三人時,自不妨另行指定保險受益人。如此作法可避免長期以來允許以他人之財產權或生命、身體來投保所產生之各項爭議。 其次,本文針對現行產險的兩大分類:一般財產損失險與責任保險,分別探究其有無受益人概念之適用以及產險受益人之法律性質定位。依本文研究發現,一般財產損失險仍有指定受益人之可能與必要,惟因礙於損失填補原則,其性質於保險法上應解為僅屬被保險人之保險金代理受領人,該受益人必須另依與被保險人間其他法律關係以決定其保險金之最終受領權。至於責任保險,則應無指定保險受益人之可能與必要。 最後,針對以特殊立法方式所形成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由於其雖以責任保險之形式立法,但其承保之標的與一般責任保險不同,而係由立法者所特別創設的一「法定限額無過失賠償責任」,其賠償對象及方式亦由立法者另行規範,致成為被保險人對於「特定對象」(法定之請求權人)須負一「定額」或「限額」的無過失賠償責任,故其賠償方式亦「傷害險化」;惟本文以為,該法所定之特定「請求權人」,仍非屬保險法上的保險受益人,而仍屬特別立法下的特殊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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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狀態責任之研究──以建築法為例 / The concept of state liability in administrative law

賴怡雯, Lai, Yi 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行政機關為達到特定行政目的,得採多元管制手段,為達成維護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行政任務,有時得要求人民負擔責任,但人民並非國家遂行任務之工具,立法者關於責任主體之設定,應具備正當性。 基於責任人與「危險源」之關係,行政法上責任可以區分為行為責任與狀態責任。行為責任係指因「人的行為」肇致公共秩序與公共安全之危害的責任。狀態責任則取決於「物」本身的危險,其法理思維是,對物享有支配權之人既享有權利,即應同時承擔該物所造成的不利益,以「物之事實上或法律上支配力」作為責任的連結因素,以「排除危害的可能性」為重要考量,與因果關係問題無涉,亦與責任人有無故意過失無必然關聯。 學者有自行政罰論狀態責任的觀點,但本文認為行政罰重點在對過去違反義務者的處罰,因行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成為責任人者,尚須具備責任能力、責任條件,並應遵循處罰法定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等,裁罰目的在制裁行為人之不法、預防未來再犯。行政罰法係針對「行為」而為設計,難以直接適用於狀態責任人,行政罰之裁罰目的亦無法藉狀態責任之課加達成。 建築法為達到全面性建築管理,避免公共安全之危害,除在「建築實施」階段,針對實施建築之相關人的「行為」加以規範外,為維護「建築物本身」安全狀態,令「所有權人、使用人」等負應「依核定使用類組使用建築物」與「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之狀態責任,填補行為責任對危險防禦之不足。 行政法院狀態責任相關判決,以建築法為案由部分,在狀態責任的認定、狀態責任的界限、複數責任人的選擇、狀態責任人變動…等問題,尚未(有機會)充分表示意見,但就狀態責任的意義、對物事實上管領力的判斷、狀態責任與行政罰之關係…等,已有正確理解。關於「狀態責任界限」,本文認為狀態責任人為排除危險而支出財產,應有一定限制;在「複數狀態責任人之選擇」上,物之所有權人與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者或複數對物有事實上管領力人間,行政機關基於有效性,應選定對物掌有「實際的支配力」之人作為採取措施之對象;若發生狀態責任之物為多數人共有,行政機關應以「共有人全體」為處分對象;行為責任人與狀態責任人併存時,原則上應優先選擇行為責任人為採取措施之對象。「狀態責任人變動」時,行政機關雖可以對新的狀態責任人採取措施,但在行政機關已對前手作成具體行政處分的情形,義務繼受的問題值得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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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締結過程における行為を理由とする損害賠償の帰責原理からの再考

吉内, 佑実 23 March 2022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3652号 / 法博第272号 / 新制||法||174(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潮見 佳男, 教授 横山 美夏, 教授 橋本 佳幸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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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之社會責任及其會計處理之研究

李素凡, LI, SU-F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社會、政治、經濟、以及國際環境之變遷,企業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愈來愈重 要,企業不僅是經濟機構,同時也是社會機構,因此,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已日益受 到社會各界的關切和重視,一方面大眾要求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呼聲日益高漲,另方 面要求企業提供和報導有關社會影響的資訊愈迫切,有鑒於此,作者乃有從事撰寫本 文之動機。 本論文共分為六章十九節,其內容概要如下: 第一章緒論:敘述研究動機、目的、範圍、方法及架構。第二章闡明企業社會責任的 意義,以及此等觀念產生的時代背景及其演變趨勢。第三章探討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 ,並對影響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相關因素加以分析。第四章介紹企業社會會計的目的 及若干基本概念。第五章說明企業社會會計的衡量的方法、報告準則及報告方法,最 後並舉例探討。第六章為全文之總結,並提出改進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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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風格分析法分析社會責任型共同基金之報酬率

黃民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各大企業與民眾對於企業社會責任(CSR)之態度愈見積極,社會責任投資(SRI)亦於歐美市場上蓬勃發展,尤其以社會責任共同基金成長最為迅速。本文除了對社會責任投資之發展、策略做一敘述外,亦以Sharpe所提出之報酬率風格分析方法(Return-based Style Analysis),分析社會責任共同基金與一般型共同基金報酬率受各資產風格影響之差異。我們除了檢驗傳統的大型、小型股與成長、價值型股風格外,還引入了兩種社會責任投資指數代表社會責任投資風格。結果發現,社會責任投資共同基金和一般型基金相比下,社會責任基金之報酬似乎更偏重於受大型股報酬影響;但社會責任共同基金之報酬率受傳統資產分類風格之影響情形,在統計上並不顯著異於一般型共同基金;而就超額報酬 而言,社會責任基金之 較一般型基金來得高,然而兩者間之差距並不顯著且均為負值。然而我們發現,除了傳統的資產分類外,社會責任基金之報酬確實受社會投資風格顯著地影響,此外,BMS(KLD Broad Market Social Index)較DJSI(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United States Index)為一更全面性、亦更能鑑別社會責任基金報酬率風格之社會投資指數。 / For seeing that corporations and consumers are getting serious about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and 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ing (SRI) is gaining its popularity in Europe and United States, this dissertation focuses on this subject, especially SRI mutual funds. In the paper we describe the development and strategies of SRI, and we also apply William F. Sharpe's method of return-based style analysis to assess SRI and regular fund performances. Apart from traditional capitalization and growth/value-oriented style indices used in style analysis, we also use two SRI indices to represent the style of SRI. We found that SRI fund returns seem to be more affected by large-cap stock returns than conventional fund returns, and SRI funds also have bigger alpha than conventional ones, but there is no significant different between style configurations of two type of funds either. However, we are confident that SRI mutual funds do have a special investing style that explained best by SRI indices. And we found that KLD Broad Market Social Index is a better index of indicating the SRI style than 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United States 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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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及其解決對策之研究

吳雪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環境損害侵權事件與一般民事侵權事件之性質不同,其具有間接性、持續性、廣泛性與複雜性,因此常發生侵權行為人不明、因果關係難以認定、罹於時效無法追訴、或是造成損害之程度與範圍無法確定,故環境損害事件依據傳統之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常遭遇困境;又或者環境損害賠償金額通常相當龐大,企業往往落入破產或潛逃之結果,不僅造成社會經濟之動盪,受害者及自然環境均得不到合理之賠償及救濟。 故為有效解決環境損害事件適用傳統民事訴訟時之困境,應建構專一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法制以茲因應。包含建立「限額無過失責任」為基礎之損害賠償法,並配合以「環境責任保險」以及「環境損害特別補償基金」,形成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之金三角。 首先以限額無過失責任作為環境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基礎;在此基礎上利用環境責任保險制度達到分散風險的目的,避免環境損害賠償數額鉅大而污染者無力承擔的情況;最後透過環境損害特別補償基金,對於污染行為人不明等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和環境責任保險的不足處加以彌補,以形成一個完整的環境損害賠償體系,使得受害者及自然環境的權益得到實質的保護,同時也達到污染者為其侵權行為負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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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企業社會責任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鄭棋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經濟全球化的結果,對勞工權益造成諸多不利,也引發了世界上對於經貿與勞動人權的廣泛爭論,近年來高漲的勞動人權意識不斷與國際經貿產生衝突,每每在各種國際貿易會議場所外引發大規模的抗爭。不過,也因為如此,近年來在國際勞動人權與經貿全球化之間似乎也產生了新的發展走向。 在全球化的過程中,國際貿易活動迅速發展並不令人意外,但在此過程中,要如何調和勞工權益,一直都是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所難以定調之處。自從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於一九九四年成立之後,雖對於環境保護議題逐漸取得共識,但對於勞動人權保障之問題,尤其對於應否建構國際勞動基準的連結問題,自一九九六年新加坡部長會議正式浮出檯面之後,至今仍無法進一步取得共識。 世界上對於勞動人權與國際貿易連結的討論,主要以國際勞工組織與世界貿易組織為中心,一連串的討論在近年來沒有停止過,近十年來歐美已開發國家的消費者,開始關注跨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他們透過抵制消費來要求企業需承擔社會責任,改善海外工廠的勞工問題,勞工團體及大眾媒體,也透過遊行示威等活動,抵制企業銷售剝削勞工而成的產品,迫使企業制定了各自的社會責任標準,很多行業別、區域性及全球性的政府及非政府組織,也都分別制定了不同的標準。 然而,這些標準尚欠缺有效的統整而導致了各種標準紛亂之情勢,讓企業不僅要推動公司內的社會責任標準,同時也要遵行各界不同的標準,以因應不同團體的需求,甚至有些企業整天忙於相關檢驗,可說是不堪其擾,甚至投入大量資源在相關檢驗卻沒有得到應得的效果。那些相關的標準可能有不同的定義、不同的流程,這樣的紛亂造成了相關標準公信力大失的後果。不可否認的,不少企業將社會責任視為一種公共關係,甚至是一種廣告效果,並利用企業社會責任作為其短期利益獲取之工具。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廣義而言是企業在獲取營利的同時也要兼顧社會各層面的道德責任。然而,從古至今,會自動自發肩負起社會責任的企業少之又少。因此,透過國際組織與國家政府的規範加以監督是無法避免的。在這場遊戲中,國際組織、國家與企業,原則上都可以認同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然而各自卻都打著如意算盤,運用各種力量,試圖將企業社會責任帶向對己方有利的局面。 由研究中可得知,從消極的遵守規範到積極的合作模式,這似乎是近十年來企業社會責任的大方向,雖然期間經歷許多問題與爭論,但可以確定的是,大方向並無改變,至於如何在正確的方向中公平公正地實踐跨國企業社會責任,國際勞工組織在此方面已經做出了良好示範,至於跟進與否,相當值得各界進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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