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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國際石化業在企業社會責任落實之差異-以臺灣中油為例

林明億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社會責任從1980年開始就已經在西方國家廣為討論,隨著經濟自由化與全球化,加上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的推動,國際間越來越多的企業也開始把企業社會責任結合公司營運策略運行。台灣從2000年起由政府、企業、民間組織提倡CSR宣導,讓企業除了經營行為之外,也在公司治理、環境保護、企業承諾、社會保護各方面推動企業社會責任。 石化產業是發展國家經濟最重要的產業,對社會責任中的環境與社會保護面影響最大。如何在面對企業社會責任落實,同時做好石化業永續經營,提升企業價值,是這些國際大型石油公司一直以來所努力的目標。 在本次研究中,我們可以觀察到,企業的發展和企業社會責任是非常密切的,企業唯有積極的作為,把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經營策略和目標結合,才能為企業的永續發展創造更佳的經營環境、建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最終提升企業價值。另外也發現到國際大型石油公司都把永續經營的經營理念作為企業發展策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永續發展方面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投入範圍相當全面,從企業內部的核心事業到企業外部的環境、社會、經濟等層面。 在台灣,石化業的產業特性對環境及社會的衝擊重大,以致石化業的擴大規模投資非常困難,進而影響國際競爭力。中油積極想成為世界前150大企業,可以好好借鑒國際大型石油公司對石化業的前瞻性、對企業和組織的經營管理經驗、對社會和環境的永續的投入,加快公司的經營改革、全面的企業社會責任作為。相信在不久的未來,中油邁向國際大型企業應可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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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投資之研究

謝幸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全球化變化快速的今天,企業如何達到永續經營的願景,是目前最受矚目的話題!放眼世界各國對於社會責任投資的重視與執行,自1920 年開始,至今已行之多年,但反觀台灣投資市場,社會大眾對於其概念仍非常陌生,甚至在企業社會責任的施行上尚不普遍。本文內容主要敘述社會責任投資之歷史背景、基本意涵、施行的策略以及相關平等的指標。本研究中,藉由台灣勞工退休基金師法世界各國退休基金亦欲採用社會責任投資之策略,因此,以介紹各國採行社會責任投資之退休基金為例,期從中獲得寶貴的經驗,並在實際的推動上能夠制定相關政策,使企業社會責任為台灣企業健全企業經營之首要目標,積極投入社會責任投資、為台灣地區設立標竿之實際行動,予以台灣地區、甚至是全球各地投入努力之企業,一個明確之概念與方向。 本研究除了在於提倡企業主必須以企業的社會責任為首要考量之外,政府也必須注重相關的推導以及制定良好的評等機制,除了讓社會責任投資的觀念根深蒂固的帶入台灣人民生活中,也使得台灣的勞工退休基金藉由社會責任投資位勞工帶來更多更大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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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人員行政與懲戒責任的關聯性及整合的研究

戴紹章, Tai, Shaw-J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故公務員違法時應負法律上之責任,包含懲戒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另外,公務人員考績法又有公務人員平時考核「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第十二條)、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年終考績考列丁等免職(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是為其懲處責任(或稱考績責任)。前述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學者常以「狹義的法律責任」稱之,至於懲戒責任及懲處責任則以「行政責任」稱之,本文所稱之行政責任則採狹義觀點,專指懲處責任而言。我國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頗多有待檢討改進之處,不論懲戒對象、機關、事由、種類、程序、救濟等問題,盡源於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之基本架構問題,此一問題來自於兩方面:一、彈劾與懲戒本係兩種制度,我國將之互為銜接;二、懲戒權於行政法理言之,理應為行政權之內涵,由於憲法的規定,乃歸屬於司法權,並引致討論公務員懲戒制度之學者多有主張懲戒權一元化之論者。因此,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的問題,實際上即前述兩個基本架構的問題。本文就此架構討論並尋求改進之道。 本研究全文約七萬字,共分為七章,可摘要敘述如下: 第一章 緒論:首先釐清公務人員行政與懲戒責任的概念,其次,指出本文的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接著,說明本文的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最後則是剖析整部論文的研究架構。 第二章 我國公務人員懲處與懲戒制度的概況:分別就懲處制度的沿革與發展、懲戒制度的沿革與發展作一扼要介紹,並且就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現存的若干問題作初步探討。 第三章 世界各主要國家公務員懲戒制度概況:本章選擇英國、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五個主要先進國家之公務員懲戒制度,就懲戒對象、機關、事由、種類、程序、救濟及刑懲關係等有關規定作一扼要介紹,藉以明瞭不同法律體系及文化背景演繹下之文官懲戒制度。 第四章 我國公務人員行政責任的探討:就我國公務人員之行政責任,以公務人員考績法(包含懲處機關與懲處對象、懲處事由與懲處種類、懲處的程序與救濟途徑)相關規定及現存問題加以探討,俾便作為兩制關聯與整合可行性之分析與建議改進的基礎。 第五章 我國公務人員懲戒責任的探討:就我國公務人員之懲戒責任,以公務員懲戒法(包含懲戒對象與懲戒機關、懲戒事由與懲戒種類、懲戒程序與刑懲關係以及懲戒處分的救濟)相關規定及現存問題加以探討,俾便作為兩制關聯與整合可行性之分析與建議改進的基礎。 第六章 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制度的綜合比較:為便於研究與分析,本章除就兩種制度相異之所在、兩種制度的關聯性與整合的可行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九八號解釋涵義的分析加以論述外,並就公務人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有關規定予以探討。 第七章 建議與結語:就本文研究發現,對我國現行公務員懲戒制度,在變動最小,可行性最高之原則下,整合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重新設計公務員懲戒制度。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公務人員行政與懲戒責任的概念……………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限制………………………… 4 第四節 研究架構………………………….…………. 5 第二章 我國公務人員懲處與懲戒制度的概況……….… 10 第一節 懲處制度的沿革與發展……………………… 10 第二節 懲戒制度的沿革與發展……………………… 16 第三節 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現存的若干問題……… 25 第三章 世界各主要國家公務員懲戒制度的概況……… 43 第一節 英國…………………………………………… 43 第二節 美國…………………………………………… 46 第三節 法國…………………………………………… 52 第四節 德國…………………………………………… 56 第五節 日本…………………………………………… 62 第四章 我國公務人員行政責任的探討………………… 71 第一節 懲處機關與懲處對象………………………… 71 第二節 懲處事由與懲處種類………………………… 74 第三節 懲處的程序與救濟途徑……………………… 78 第四節 行政懲處問題的檢討………………………… 80 第五章 我國公務人員懲戒責任的探討………………… 85 第一節 懲戒機關與懲戒對象………………………… 85 第二節 懲戒的事由與懲戒的種類…………………… 90 第三節 懲戒程序與刑懲關係………………………… 93 第四節 懲戒處分的救濟途徑………………………… 96 第五節 懲戒制度問題的檢討………………………… 99 第六章 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制度的綜合比較………… 118 第一節 兩種制度相異之所在………………………… 118 第二節 兩種制度的關聯性與整合的可行性………… 121 第三節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九八號解釋涵義的分析 123 第四節 公務人員懲戒法修正草案有關規定的探討… 129 第七章 建議與結論……………………………………… 140 第一節 建議…………………………………………… 140 第二節 結論…………………………………………… 149 參考資料…………………………………………………… 152 圖1-1 本文研究進行程序………………….…………… 7 圖1-2 研究架構…………………………….…………… 8 圖7-1 公務員懲戒及救濟程序流程圖………………… 146 表1-1 公務人員的責任區分…………………………… 3 表1-2 本文研究之思考構想………………..………… 6 表7-1 公務人員懲戒處分標準研議表…………………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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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之醫師民事責任之探討 / A Study on the Civil Responsibility of Doctor in Malpractice Disputes

周天給, Tian-jii,Jo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從事醫療工作人員面臨醫療事故時,因為社會民情之關係,病家往往動輒以刑逼民,或抬棺抗議等劇烈手段,甚至濫用媒體直接或間接引發不正確的公眾輿論壓力,利用媒體審判醫療工作人員,試圖將醫師即斷定成為有過失的罪犯,其目的無非大多為要求醫療機構付出相當高額金錢做為賠償。然而,無罪推定已是為人身權力的一種保障 ,在未釐清責任之前即由媒體未審先判醫師有過失,這對不願造成醫療事故而竟然發生在己身的醫療工作人員,無非是強加另一種莫大的精神折磨與沉重壓力。當然,在醫療糾紛訴訟過程中,所耗費之時間、精力、及金錢,也已足夠讓醫師精疲力盡與頹喪。因此,尋求一個合理、適法之終止醫療紛爭方法,能夠兼顧法律上之安定性,又能符合個案正義之處理方案,正是我們要建立之要點。但是,要選擇有效以及合理之醫療糾紛解決方法,首先正是要瞭解醫療糾紛發生時,醫師所應負有之民事責任範圍。所以,本文探討醫療糾紛之醫師民事責任,就是要釐清當發生醫療事故時,醫療機構應負擔那些醫療責任,其中包括保護當事人利益之契約責任,以及法律規定不能侵害他人之侵權責任等。藉由讓醫師認知其在實行醫療業務中,應念茲在茲地要求自己履行的注意義務,以避免造成病人的傷害而發生醫療糾紛;而當面臨醫療事故時,醫師認知其所應負擔之民事責任,並做好應有之醫療責任保險,以承擔可能面臨之醫療風險,而能給予受害之病家合理之民事補償。 另外,在醫療過程中,原告通常處於不知醫療行為如何進行之情狀。不過,醫師對於醫療行為無法保證其結果成功,有些醫療事故也有可能係因活體組織之不可預測性而例外地僅能歸諸於命運。就此,如在醫療結果失敗之風險上,使醫師承擔過高之責任,則可能造成「防禦性醫療」,而阻礙醫學之進步。因此,由於醫師民事責任涉及醫師職業風險,及病人為憲法所保障之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及訴訟權等基本權之平衡問題,自然會有不同之價值衡量角度及討論結果。因此,在遵循憲法平等原則下,我們對處理醫師民事責任程序之問題做一番探討,並建構一個大家共同期盼之適合法理基礎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 首先我們先瞭解醫療行為的定義及類型,並探究醫療行為的諸多特性,例如醫療行為具有多樣性、侵權性、協力性、專屬性與從屬性、專業性與裁量性、有限性與不確定性、及信賴性等特性。藉探討醫療行為之事實特性及限制,用來釐清當醫療糾紛時,在考量醫師與病患間的特殊信賴關係,固然法律要求醫師應需負有更多的注意義務;但是,我們也要考慮醫療行為具不確定與專業裁量等特性,因此在論斷醫療作為義務之有無與注意義務之程度時,應有依個案之具體情形而為區辨的必要。換句話說,了解醫療行為的諸多特性,當有助於阻卻違法、因果關係等方面的探討;進而,可以適當建構醫師注意義務的程度與範圍,而對醫師民事責任的範圍做一個合理的規範。 其次,我們以醫療法明確規定的醫師民事責任應適用過失責任主義為原則,來探究醫療行為適切的法律責任。接下來,我們探究目前醫療糾紛的現況,就醫療糾紛的成因及增加的理由加以分析,並尋求解決之道。 實務上如同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057號判決,上訴人朱○○因新○醫院因檢驗之疏失,致其未施行人工流產生下重度殘障之男嬰,侵害其權利。新○醫院就其債務履行輔助人給付方法之瑕疵,導致給付內容不符合債務之本旨,致朱○○受有損害,應負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因新○醫院等人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致損害朱○○自由選擇之權利,產下非其所預期而患有唐氏症等多重重度障礙之男嬰張○○,使其現在及將來必須支出之費用損害,朱○○請求賠償者積極損害,而非消極損害,而有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請求權競和之適用。由實務上的判決,醫院與病患間成立具委任性質之醫療契約,若可歸責任於醫院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致病患受損害,應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負不完全給付債務不履行責任。另依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依此,受僱人之行為若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成立侵權責任,則僱用人應依第184條第1項負侵權責任之損害賠償。因此,為了尋求合理的解決醫療糾紛,我們更進一步釐清醫療本身的契約性質,及可能造成的侵權行為性質,對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及相關的舉證責任分配,將一一提出說明。 最後,在論及醫療糾紛的醫師之民事責任時,不應忽略醫師之最終目的是在救人,如果醫師因怕負擔過高之注意義務而不敢做為,非但危及病人,亦可能阻礙醫學的進步。因此,對醫療事故之責任承擔與可容許之醫療風險應做合理的界定,方能兼顧病人的權益與醫學之發展,故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上,值得我們的學界與法界共同慎重思量,本論文第六章即朝此方向提出了結論與建議,俾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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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醫院醫療服務之民事責任 / The civil liability of hospital

黃宥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因國人健康意識改變,就醫動機除了疾病之診斷治療之外,亦要求醫療活動之安全與品質。現行醫療訴訟實務,無論採用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為請求權基礎,多以醫事人員是否有過失行為為主要爭點;然而,造成醫療損害的原因包括管理過失及人為過失,而醫療錯誤常發生在人與物的介面之中,此種訴訟方式將使醫療錯誤隱藏於醫事人員過失背後,無法呈現出醫療損害發生原因之全貌,亦無法對醫療品質改善及病人安全提升有所助益。本文以維護病人安全及提升醫療品質為目標,以醫院病人關係為基礎,重新定義醫院醫療服務及其內容,並建構醫院醫療服務之民事責任。 醫院之醫療服務係指「病人就醫過程中,醫院為診治病人所提供之一切專業醫療服務。」此定義涵括病人就醫過程中,所有需要專門醫事人員執行之醫療行為,及相關輔助之醫療軟硬體。 在醫院病人之醫療契約方面,病人締約目的為「以『專業』『安全』之醫療照護體系,達到控制或降低疾病可能風險的目標」,醫院依債務本旨應以「『專業』『安全』之醫療照護體系」為給付。醫院若違反其契約上給付義務,致病人受損害者,將可構成債務不履行責任。 在醫院醫療服務之侵權責任方面,無論僱用人侵權責任採推定過失或無過失責任模式,於醫療實務之適用上皆有許多缺點,而且無法對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有所助益,我國應參考德國組織義務理論及美國醫院組織責任,建立醫院本身義務之理論基礎與具體內容,使醫院因醫療錯誤造成病人損害時,能獨立負起侵權責任。而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因涉及法律認定之解釋問題、法律體系混淆及法律經濟因素,於醫療服務之適用仍有待研究。 醫院醫療服務是否能適用危險責任,應依立法目的、服務本質、分散風險可能性、舉證困難等因素,決定其適用可能性。鑑於侵權行為之個人責任原則無法提升醫療品質,病人亦無法得到實質賠償,美國學界開始提倡醫療企業責任,以醫院作為醫療錯誤的唯一賠償責任人,使醫院致力於醫療錯誤之防免,達到維護病人安全及提升醫療品質之效果。考量我國目前醫療環境,在醫院企業化經營下,無過失責任於醫院醫療服務之適用應有重新審視之空間,以充實我國醫療糾紛民事損害賠償法制。實務應思考何謂「醫療服務提供欠缺安全性」的概念,以促進病人安全與提升醫療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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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私協力行為之國家擔保責任-以促參法為中心

游璧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因沉重的國家任務負擔和龐大的財政支出,國家對公共任務不再親力親為,而是將焦點置於公共任務順遂履行的擔保。國家角色搖身一變,從「提供者」(providing)轉而成為「使實現者」(enabling);國家此時退居二線,由私人活動者提供服務,以公私協力的形式,一同為實現公益做努力,國家並負起擔保公益實現之責任。 這種擔保國家模型,以責任分擔和責任階層兩要素作為核心;前者係指國家與私人參與履行公共任務之角色分配,後者則係層級化後之國家責任。擔保國家毋寧標誌著國家責任的位移:從自行從事公共任務履行之「履行責任」逐漸轉移至積極實現公益之「擔保責任」與備位之「網羅責任」。 是故,本文乃聚焦於我國發生之BOT案件中,發生經營不善之案例,試圖探討採行BOT模式後,國家應扮演何種角色?我國法令對營運發生困難的案例是否已有完善的規畫或回應?又應採用何種手段始能確保公益的履行?試圖為我國遭遇之諸多實例提出解決的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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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性の意識の可能性に対する考察

趙, 楚文 24 March 2014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18029号 / 法博第162号 / 新制||法||147(附属図書館) / 30887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髙山 佳奈子, 教授 塩見 淳, 教授 安田 拓人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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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

張昌邦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舉證責任係當事人在訴訟上為證據提出之責任。我國舊刑事訴訟法之訴訟制度,採澈底的職權主義,當事人之提出證據,係以協助法院發現實體的真實為目的,究其性質,為基於當事人之權利性。新刑事訴訟法兼採當事人主義之精神,規定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並認當事人得為證據之提出。此規定之真義如何?性質如何?效果如何?皆為待解決之問題。本論文係就我國刑事訴訟法所採之基本訴訟制度加以分析,注重當事人舉證責任性質之探討,參酌英美法、日本法及其學說而為比較研究,以期就諸問題得一正確之解答。 本論文計分六章。 第一章「緒論」。本章重在觀念之澄清,先就舉證責任之理論背景扼要敘述;次就舉證責任與法院審理義務二者加以區分,藉澈底職權主義下舉證責任問題之探討,以避免二者之混淆;最后就各種不同刑事訟訴制度下舉證責任之作用,加以論述。 第二章「主張責任」。言舉證,必先有主張,離主張,無所謂舉證。主張責任係當事人提出訴訟上爭點事實之責任;舉證係以經主張之事實為對象。是以本章就主張責任之概念、性質、內容及分配諸問題,一一詳加說明。並就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二者之關係,加以探討,進而分析因法院職權之介入,對二者關係所產生之影響。 第三章「舉證責任」。舉證現任之意義,因各國刑事訴訟所採制度之不同而異。本章由刑事訴訟之基本制度加以分析,藉之推敲舉證責任之真義。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則依據被告無罪推定之基本法則而為推論。基此法則,原則上被告並不負無罪之舉證責任,而應責成訴追者就被告之犯罪加以證明。於例外情形,為遏止某種犯罪所為立法技術之運用,因使被告負舉證責任,則為舉證責任分配之例外。對於舉證之程度、轉換、及效果諸問題,亦本各種訴訟制度之特質,一一加以解決,以免生附會之論。 第四章「提出證據責任」。在本章,由性質之探究,將提出證據責任與舉證責任加以區別;從性質之區分,以避免學者用語差異所產生之混淆。再本提出證據責任之性質及在訴訟上之作用,討論提出證據責任之分配、程度及效果諸問題。基於性質之不同,可明瞭提出證據現任與舉證責任,在訴訟上具有不同之效果與功能。 第五章「舉證責任之免除」。將無庸舉證之事實,分節討論。公知事實,因係一般人所周知,是以無舉證之必要,此為各國所同,於第一節敘述之。裁判顯著之事實及職務上已知之事實,是否得免除舉證責任,學者意見不一。在第二節中就各不同主張加以論列。英美法有裁判上認知之制度,其範圍如何?另以一節討論之。至於推定法則,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因該法則之運用,而免除舉證責任。於第四節中說明法律上之推定,係因法律之規定,而為專斷之演繹。事實上之推定,係論理的且歸納的推理作用。強調事實上之推定,應不可欠缺蓋然性,或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第六章,「結論」。綜論各種訴訟制度下,舉證責任問題之理解。強調被告無罪推定之原則,以期人權之保障。本文認為,舉證責任規定之運用,應注重舉證責任之效果,方能發揮其功能。至當事人亦應善盡其提出證據責任,協力於訴訟之進行,方可達到刑事訴訟發現實體真實之目的。 本論文承蒙陳師樸生教授指導,關於大綱之擬定,寫作之重點及疑難之問題,均一一加以指示或解答,耳提面命,嘉惠良多。陳師於百忙之中,數度閱稿,備極辛勞,謹致誠摯之謝意。又承所主任李元族教授之關切鼓勵,予以許多寶貴之指示,獲益非淺,尤為感激。曹師鴻蘭及楊師敦和惠示珍貴資料,亦併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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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責任語彙認知之研究

洪肇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88年第33號審計公報「財務報表查核報告」的公布在會計師間引起軒然大波,會計師們認為其中使用「保證」一詞做為英文assurance的中文翻譯,可能會增加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極不妥當,後來「保證」一詞被換成「確信」,第33號審計公報也成為我國最快修正的一號公報。 本研究所探討的問題以第33號審計公報修正時所產生的爭議為主,以會計與法律系學生為對象,透過問卷量測「語彙」、「專業」與「了解程度」這三個因子對會計師責任之認知是否有顯著影響。 本研究之結果顯示,「語彙」對會計師責任的認知影響皆為顯著。「語彙」、「專業」與「了解程度」這三個因子對「財報擔保程度」的認知皆有顯著的影響,且其間無交互作用;對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知而言,「了解程度」的影響效果並不顯著,且「語彙」與「專業」間有交互作用。 / CPAs were nervous when No.33 audit statement issued in 1999, because they thought if the Chinese phrase 「保證」was translated for the term of ‘’assurance’’ might increase their legal liability. Finally, the phrase 「保證」 was replaced to 「確信」, and the No.33 audit statement became the fastest modified statement in the series. The subject discussed in this research is focused on the controversy occurred in the process of amending No.33 auditing statement. Through the poll (which is aimed at students of law and accounting departments) the research tried to find out if the phrases “wording”, ”comprehension”, and “specialty” would influence the cognition about CPA’s duties, and if there were any cross-effects between them. The results show the factor “Wording” is significant to all cognition about CPA’s duties. The three factors are all significant to the cognition about “assured degree” and there is no cross-effects between them. But ”comprehension” is not significant to the cognition about CPA’s legal liabilities, also there are cross-effects between “wording” and “speci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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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能力的認定與精神鑑定

廖錦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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