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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商與客戶間法律關係之研究 /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 and Customers蔡惠如, Tsai, Huei J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期貨交易之集中市場自一八四八年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hicago Board of Trade,CBOT)成立以來,不論交易商品種類及合約成交量均日漸成長,並提供避險者及投機者規避價格變動風險及賺取價差之機會。學說與實務不斷地發展與研究,於法律規範與經濟分析之面向亦臻成熟圓融之境界。反觀國內,此套精密設計的交易制度並未導入正軌,而淪為體制外交易,地下期貨公司濫設,假期貨交易之名行之多年,加以國人不成熟之投機心態,整個期貨市場上瀰漫賭博之氣氛,與國外期貨契約市場相差甚鉅,單憑數簡陋之行政規則實無法收取任何成效,如何導正此不正常現象,實乃當務之急。幸而,立法院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十日三讀通過「國外期貨交易法」,始賦予期貨交易合法之法律上地位;至八十三年四月,許多期貨經紀商正式營運,樹立我國期貨交易制度嶄新的里程碑。本論文共分五章,茲簡述各章內容:第一章「緒論」,述及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主要是有鑑於國外期貨交易法之公布,提供國人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準據,擬探討期貨經紀商與客戶間之法律關係。第二章「期貨交易制度之簡介」,介紹期貨交易之沿革、意義、流程、法律性質與當事人,期能就期貨交易制度有概括之輪廓。第三章「期貨經紀商」,主要針對期貨經紀商之意義、期貨經紀商與客戶間之法律關係與期貨仲裁制度,配合美國法之相關規定,斟酌國外期貨交易法之各項問題。第四章「期貨經紀商之民事法律責任」,以損害賠償責任為對象,比較我國法(包括國外期貨交易法及民法)與美國法之差異。第五章「結論」,綜合歸納上述四章之見解,扼要地整理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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