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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企業課稅個案研析魏心悦, Wei, Shin-Y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發現,關係企業界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進行利益輸送,使企業不能反映真實經營狀況與納稅能力,影響所及不但有損從數公司少數股權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更造成政府稅收損失及違反租稅公平之精神。故本文就關係企業之定義、形成原因、發展現況、現行法令及目前關係企業規避稅賦之實例,來探討關係企業課稅問題。
茲將本文主要研究心得分述如下:
一、關係企業之定義:
(一)外國法例上對關係企業之定義:目前世界各隊關係企業之定義上難期一致,而其中規定較完備者,以美國內地稅法第四八二條及其施行細則,以及西德股份法之規定最為詳盡。其對關係企業之定義,注重於企業間具有實質控制力及統一管理之關係。
(二)我國對關係企業之定義:現行稅法暨相關規定對關係企業尚乏明確及一致性定義,其有關規定散見於:
1.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
2.關稅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項。
3.財務會計準則公扱第六號。
4.公平交易法第六條。
5.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
6.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一。
7.公司法關係企業專章草案。
二、關係企業形成原因:
關係企業的經營型態,能成為企業經營型態之主流,其主要原因,可概分為租稅面、財務面、生產面、行銷面、人事面及其他方面原因。而非租稅面原因之影響,可能甚於租稅面原因之影響。
三、台灣關係企業發展現況:
據中華徵信所民國八十三年/八十四年版的「台灣地區集團企業研究」一書所作之調查,台灣一百零一個最大關係企業,包括分子公司九百一十八家,約戰全國公司總家數千分之二;僱用員工總數約占台灣就業人孔的百分之五˙○五。
關係企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上,已佔有舉足輕之地位。
四、現行法令及稅務行政之改進措施:
(一)修訂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一,並增訂施行細則。
1.明定關係人定義,擴大適用範圍。
2.界定常規價格,明定其調整方法。
3.取消事先向財政部報備核准之規定。
(二)於稅捐稽徵法中增訂實質課稅原則。其可參酌:
1.德國租稅通則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2.日本所得稅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3.美國實質勝於形式原則之判例。
(三)租稅減免優惠措施之重新考量。
(四)提高稅務行政效率,其中包括:
1.對逃稅者即幫助逃稅者,依有關稅法送罰。
2.建立關係企業課稅資料檔案。
3.加強查核技術之訓練。
五、關係企業規避稅負之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關係企業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擴大書面審核制度,分散營業額,降低有效稅率,逃避查緝。
(二)案例二:關係企業於七十七年度,利用非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公司,買賣即將上試未上司公司股票,藉以規避證券交易所得稅。
(三)案例三:建設公司於七十七年,向關係人高價購地,抬高土地成本,藉以降低為分配盈餘,規避股東盈餘分配。另若土地交易所得稅恢復課徵,則此電膏土地成本,將可降低出售土地交易所得額,規避土地交易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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