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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之發行論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改進與缺失戴慧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根據ISDA研究,合成型證券化商品之發行量已突破傳統型證券化商品,顯見合成型證券化商品對於金融機構經營策略之運用、投資市場的多元性以及風險管理工具的發展,均占一席之地。我國由「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授權主管機關擴充「外國證券化債券」得為證券化資產種類中,即包含外國「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該產品特徵在於證券發行機構無須實質持有資產,投資人係透過發行機構承作信用衍生性商品以承擔標的資產之風險,並以該信用衍生性商品之「風險貼水」作為證券收益來源。
「合成型擔保債權憑證」架構特質,異於國內金融業者依據「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明文規範,得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然「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對於得證券化資產,授權主管機關得視國際潮流而另行擴充的立法方式,目的在調整立法彈性以適應國際趨勢,並提高競爭力;但目前條例尚未允許業者發行合成型證券化商品的情勢下,「外國證券化債券」得為資產池資產,反而更彰顯「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未跟隨國際證券化市場之發展而調整的事實。
本論文參考美國SEC發佈之Regulation AB之公開原則為主軸,針對發行人、創始機構、發起人、存託人等參與者的責任,檢討國內條例就證券化市場所規範之公開原則、民事責任的賠償主體是否完善。接著探討合成型證券化商品的發行,對於「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的基本架構應有的修正。期望可健全並多元證券化市場,同時亦促進金融機構風險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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