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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EL II之銀行企金實務 - 以財簽資料為例

2007年,台灣將實施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在舊版協定的最低資本要求之外,更擴展成了三大支柱(Pillar):最低資本適足、監理審查程序以及市場紀律(公開揭露)之標準,並且引入了風險評等的觀念來計算法定資本,即信用評等方法,使得銀行能夠自行採用銀行內部自有系統評估風險暴險,並據以計提所需資本,以彌補傳統標準法的不足。
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引入了內部評等法(internal rating based approach,簡稱IRB),其又區分為基礎內部評等法(Foundation IRB Approach)與進階內部評等法(Adavanced IRB Approach),此改革欲提升金融機構的信用風險測量能力,並建立自有之信用評等系統,使銀行能夠自行評估信用風險,資本協定並詳述了內部評等法的內涵與規範,例如風險成份、暴險類型、最低要求等等,使銀行在採用內部評等法時能有所依據。
本研究之目的在以台灣之銀行實例,針對內部評等法(IRB)中的企業型暴險,根據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與金管會的準則,建立信用評等模型,來推估風險成份中的違約機率(PD)。本研究利用羅吉斯迴歸建構評分模型,顯著之解釋變數包括產業變數、六項財務比率變數、以及二項授信交易資訊,其中財務變數包括一項獲力能力指標、二項經營效率指標、三項償債能力指標。本模型亦完成了新資本協定所規範之七項評等模型測試中的五項,顯示評等模型在正確性、穩定度、區隔能力等各方面均有良好的表現。這些測試包括:預測力測試、標竿化比較、評等同質性測試、評等穩定性測試、壓力測試。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4358016
Creators黃俊瑋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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