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電視、聽廣播,是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從事的活動項目,由於電視及廣播節目之內容包含有戲劇、音樂、錄音、舞蹈、語文等多種不同著作,也因此使得著作權與每個人產生密不可分的關聯。
一般在家中看電視、聽廣播並不會構成公開利用著作之行為,但於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客運車、遊覽車等提供販售商品或服務之公共場所,提供廣播、電視節目予顧客或大眾欣賞,由於可能涉及公開利用著作之行為,且近十多年來,陸續因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向旅館、餐廳、醫療院所、客運等公共場所提供收看電視或收聽廣播之業者,要求向其取得授權、收取授權費用,因此,使得此議題不論於著作權法適用上及授權實務上,爭議不斷。
本論文除就公共場所播放電視、廣播節目涉及我國著作權法之相關規範進行分析,並參酌國際公約、國外相關立法例加以探討,釐清相關法律適用及檢討有無需要修法之處外,同時,由於實務上此類爭議,絕大多數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於市場上執行業務所引發,故本論文特就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中有關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等相關問題一併加以探討。進而提出政策面、法制面與執行面之建議。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5961237 |
Creators | 陸淑華, Lu,Shu Hua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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