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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語文著作之研究

黃珍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探討著作權法上語文著作類型在網路上所生之相關法律問題。本文共分七章,首先於第一章對於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級研究方法作一描述。第二章首先就網路語文著作之意義,及其與一般語文著作之異同作一比較,並分析著作之保護要件,以適用於網路語文著作上,確認網路語文著作如欲受著作權之保護,所應具備之要件為何;再者,就網路語文著作之內容觀之,依其與一般語文著作內容上之異同,將其區分為固有內容與特殊內容二者,所謂網路上語文著作之固有內容,係指其內容自一般語文著作即已存在者,其與一般語文著作相較,僅在於數位形式之不同,究其內容,實與一般語文著作內容並無不同,因而其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判斷,仍應回歸一般語文著作固有內容上之探究,而語文著作內容甚多,為各著作類型之冠,生活中接觸最多者,亦為語文著作之各種內容,基此,本文將網路語文著作之固有內容,依其著作內容性質上之不同,於第三章作較為詳細之探討。本文所謂網路上語文著作之特殊內容,主要可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網路興起後所生之特殊著作內容,其乃指,由於網路興起後,產生許多一般語文著作所無之著作內容,其與一般語文著作相較,除數位化之不同外,其內容亦非於一般語文著作即有所見者,此著作內容之出現,乃是電腦與網路發展下之產物,因而與網路語文著作之固有內容有所不同,則在其保護方面,是否仍得依語文著作類型保護,抑或其並不受保護,抑或其應以獨立著作類型或是其他著作類型予以保護,本文於第四章乃首先就此特殊著作內容之保護予以討論。其中就電子書部分,由於其同時涉及印刷出版與數位出版之授權爭議問題,本文於此亦一併探討網路上語文著作授權之問題。第二部分為翻譯著作之問題,綜觀網路上語文著作之內容,不論是固有內容或是特殊內容之網路語文著作,均將涉及翻譯之問題,尤其就目前網路語文著作觀之,許多著作內容均為翻譯自外文著作而來,因此,本文乃以獨立一節探討之。其三,不同著作類型彼此之間,可能有結合之情形產生,網路語文著作亦可能與其他著作類型結合,因此,本文於第四章中,亦就網路語文著作與其他著作類型之結合作一探究。 再者,網路之出現對於網路語文著作之著作人產生影響最大者,莫過於對於著作之重製與散布概念之衝擊,而重製權對於著作財產權人而言,乃屬最重要之權利,因此,本文乃於第五章,探討網路語文著作之重製權之適用,並論及暫時性儲存之問題,以對於重製權本身重新有一整體之概念。此外,國際上與各國之立法例,對於網路傳輸之利用方式,已逐漸有公開傳輸之概念產生,並建立起公開傳輸權權利制度,網路語文著作之利用既涉及網路上之傳輸,甚至其主要利用方式即為網路傳輸,本文於第六章,即就此公開傳輸權之內容有所論述,並將之與公開播送權作一比較分析;另,散布概念之釐清與散布權權利制度之建立,對於網路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亦屬重要,而其究竟與公開傳輸權有何不同,與我國著作權法中之出租權關係又為何,本文亦於第六章一併討論。最後,本文於第七章,對前述之內容作一總結,並提出相關建議,以期收拋磚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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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播放電視、廣播節目之著作權爭議問題研究 / A study on copyright disputes of the public broadcast in public places

陸淑華, Lu,Shu Hu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看電視、聽廣播,是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從事的活動項目,由於電視及廣播節目之內容包含有戲劇、音樂、錄音、舞蹈、語文等多種不同著作,也因此使得著作權與每個人產生密不可分的關聯。 一般在家中看電視、聽廣播並不會構成公開利用著作之行為,但於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客運車、遊覽車等提供販售商品或服務之公共場所,提供廣播、電視節目予顧客或大眾欣賞,由於可能涉及公開利用著作之行為,且近十多年來,陸續因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向旅館、餐廳、醫療院所、客運等公共場所提供收看電視或收聽廣播之業者,要求向其取得授權、收取授權費用,因此,使得此議題不論於著作權法適用上及授權實務上,爭議不斷。 本論文除就公共場所播放電視、廣播節目涉及我國著作權法之相關規範進行分析,並參酌國際公約、國外相關立法例加以探討,釐清相關法律適用及檢討有無需要修法之處外,同時,由於實務上此類爭議,絕大多數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於市場上執行業務所引發,故本論文特就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中有關集體管理團體使用報酬等相關問題一併加以探討。進而提出政策面、法制面與執行面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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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時代下圖書館經營與著作權法

林培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圖書館除典藏當代文化外,亦負有發展教育、傳播文化、提供資 訊等功能(公共圖書館宣言)。隨著科技的進步,人類文明不斷向前推 展,尤以電腦科技的日益精進,網際網路的使用者快速成長,圖書館 無論是在資料蒐集、整理、資訊的提供等功能上,都面臨數位化的需 求。 關於數位化圖書館所涉及之著作權法問題,可分為二大部分探討: 一、紙本館藏數位化重製,及數位化後透過網路提供圖書館服務之著 作權法問題。 二、圖書館直接從市面上購置數位著作,其取得與利用之問題。 壹、圖書館數位化涉及之著作權法問題 一、重製概念是否包含「數位化重製」 貳、圖書館網路服務涉及公開傳輸權 一、新法對於線上文獻傳遞服務之影響 二、圖書館內部網路使用與公開傳輸權 三、線上列印之合理使用審查 參、可否經由網路出借數位館藏 肆、圖書館取得數位著作授權之困境 一、數位著作取得、利用之限制 二、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欠缺 四、解決機制 (一)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 (二)利用著作的送存制度 (三)電子資料庫市場的擴大 伍、修法方向 一、明文賦予圖書館數位化重製權 為了順應數位時代下圖書館數位化之時代潮流,並得以有效地保 存館藏著作,著作權法應於第四十八條明文賦予圖書館得將館藏著作 數位化之權限,為合理使用之部分。至於數位化之館藏,無須區分已 公開或未公開發行之著作,蓋即使未公開之著作,亦有以數位化重製 保存以及提供利用之必要。不過,對於數位化重製仍須有一定之限 制,亦即,若在市面上已有相關之數位化著作存在,則不得再就館藏 數位化,而應付費取得使用之權限。 二、限制圖書館數位化服務之範圍 基於數位著作保護技術措施尚未成熟,若直接賦予圖書館就數位 重製後之著作,可透過網路或類似管道提供公眾利用,將造成著作權 人之嚴重損害。因此,數位化後之館藏,在館內使用時,僅限於數位 化資料之檢索用途、全文內容閱覽,若讀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要求圖 書館重製著作,則僅能提供紙本的版本,不得將全文內容之數位化檔 案交與讀者利用;又就實體館外之使用者,圖書館僅得提供線上目錄 檢索,但不得提供線上資料全文內容閱覽及線上列印。若有此需求, 仍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三、增訂法定授權制度給予著作權人補償 在賦予圖書館數位化重製權利的同時,應採取前述的法定授權制 度或其他類似著作權補償制度,對於著作權人經濟之不利益加以適當 補償,以衡平雙方利益。圖書館依法進行數位重製,須向著作權人給 付主管機關所制訂公布之使用報酬。 四、學術論文資料庫之建置 本文認為,為了促進學術交流與進步,或可賦予圖書館建立論文 數位化全文之資料庫,以提供檢索、網路傳輸及線上列印。為避免影 響層面太廣,其範圍應限於依照「學位授予法」取得學位之本國博碩 士論文。不過此種利用將對論文之著作權人造成影響,應增訂法定授 權制度,給予著作權人一定之補償,才不致於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法 定利益。 五、圖書館共同營運準則之制訂 本文建議,為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仿照美 國之CONTU(National Commission on New Technogical Uses Cppyrighted Works),制訂供圖書館營運遵守的準則,以使圖書館在 進行重製或其他圖書館服務時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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