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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政治菁英流動之研究(1991-1996年)

許峻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篇論文主要是探討從一九九一年到一九九六年俄羅斯政治菁英變動的情況。俄羅斯菁英的變動主要是根基於兩個主要的因素,一為戈巴契夫的改革,另一則為九一年的蘇聯解體。本篇文章主要是利用兩個面向去探討俄羅斯菁英變動的情形,一為菁英結構的分化,另一則為菁英政治態度的凝結度。同時我們認為利用職官名錄身份來測量新菁英是否為重製的標準是不妥當的。我們認為職官名錄應視為一政治階層,而非菁英團體。本篇論文研究的結果顯示,現今俄羅斯菁英的組成已經與過去蘇聯時期的菁英有所不同,尤其是新進角色—專業人員的加入更是重要。由此,可以得知俄羅斯菁英已經產生循環的現象。 / In this thesis we want to find out the situation of the change of the Russian political elite from 1991 to 1996. The change of Russian elite is influenced by two causes: one is the Gorbachev’s reform, the other is the collapse of the Sovit Union in 91’. In this thesis we use two dimensions, the differentiation of elite’s structure and the unity of elite’s political attitude, to find out in Russia the circulation of elite happens or not, and meanwhile we also argue the nomenklatura is used to be as a standard to measure the level of reproduction of elite is not appropriate. We think the nomenklatura is a political stratification, not a political elite group. The result of the study shows that the proportion of the Russian elite has been changed, is different from that of the Sovit Union. The character of New Comer, has been joined in the Russian elite group is the evident of the circulation of Russian elite has happe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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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重製權侵害之理論與實務 / Theories and Practice of Reproduction Right infringement

朱家毅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司法實務上著作權侵害的類型中,以「重製權」之侵害為最大宗;而就著作財產權侵害之基本類型-「抄襲」,應區分其概念與訴訟上之證明。就概念而言,「抄襲」係指「被告有合理之機會閱讀或聽聞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且被告作品與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實質相似」。至就訴訟上之證明,則應分就原告與被告說明:首先原告須依序舉證證明:一、創作事實;二、被告有合理之機會閱讀或聽聞原告之作品(即「接觸」);三、被告作品中存有與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實質相似之部分(即「實質相似」)。而待原告就上開事實盡其舉證責任後,被告方有為舉證之必要,即被告可就推認其「未有合理之機會閱讀或聽聞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此一事實之間接事實負舉證責任,然其僅須動搖法院已形成之「有合理之機會閱讀或聽聞原告作品中受保護之成分」之心證,即為已足。而上開說明即為本文所採之「抄襲」認定流程,本文即係以上開見解為骨幹,說明「侵害重製權」之過程中所涉及之基礎理論、司法實務見解以及本文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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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語文著作之研究

黃珍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探討著作權法上語文著作類型在網路上所生之相關法律問題。本文共分七章,首先於第一章對於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級研究方法作一描述。第二章首先就網路語文著作之意義,及其與一般語文著作之異同作一比較,並分析著作之保護要件,以適用於網路語文著作上,確認網路語文著作如欲受著作權之保護,所應具備之要件為何;再者,就網路語文著作之內容觀之,依其與一般語文著作內容上之異同,將其區分為固有內容與特殊內容二者,所謂網路上語文著作之固有內容,係指其內容自一般語文著作即已存在者,其與一般語文著作相較,僅在於數位形式之不同,究其內容,實與一般語文著作內容並無不同,因而其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判斷,仍應回歸一般語文著作固有內容上之探究,而語文著作內容甚多,為各著作類型之冠,生活中接觸最多者,亦為語文著作之各種內容,基此,本文將網路語文著作之固有內容,依其著作內容性質上之不同,於第三章作較為詳細之探討。本文所謂網路上語文著作之特殊內容,主要可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網路興起後所生之特殊著作內容,其乃指,由於網路興起後,產生許多一般語文著作所無之著作內容,其與一般語文著作相較,除數位化之不同外,其內容亦非於一般語文著作即有所見者,此著作內容之出現,乃是電腦與網路發展下之產物,因而與網路語文著作之固有內容有所不同,則在其保護方面,是否仍得依語文著作類型保護,抑或其並不受保護,抑或其應以獨立著作類型或是其他著作類型予以保護,本文於第四章乃首先就此特殊著作內容之保護予以討論。其中就電子書部分,由於其同時涉及印刷出版與數位出版之授權爭議問題,本文於此亦一併探討網路上語文著作授權之問題。第二部分為翻譯著作之問題,綜觀網路上語文著作之內容,不論是固有內容或是特殊內容之網路語文著作,均將涉及翻譯之問題,尤其就目前網路語文著作觀之,許多著作內容均為翻譯自外文著作而來,因此,本文乃以獨立一節探討之。其三,不同著作類型彼此之間,可能有結合之情形產生,網路語文著作亦可能與其他著作類型結合,因此,本文於第四章中,亦就網路語文著作與其他著作類型之結合作一探究。 再者,網路之出現對於網路語文著作之著作人產生影響最大者,莫過於對於著作之重製與散布概念之衝擊,而重製權對於著作財產權人而言,乃屬最重要之權利,因此,本文乃於第五章,探討網路語文著作之重製權之適用,並論及暫時性儲存之問題,以對於重製權本身重新有一整體之概念。此外,國際上與各國之立法例,對於網路傳輸之利用方式,已逐漸有公開傳輸之概念產生,並建立起公開傳輸權權利制度,網路語文著作之利用既涉及網路上之傳輸,甚至其主要利用方式即為網路傳輸,本文於第六章,即就此公開傳輸權之內容有所論述,並將之與公開播送權作一比較分析;另,散布概念之釐清與散布權權利制度之建立,對於網路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亦屬重要,而其究竟與公開傳輸權有何不同,與我國著作權法中之出租權關係又為何,本文亦於第六章一併討論。最後,本文於第七章,對前述之內容作一總結,並提出相關建議,以期收拋磚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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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刑事責任之研究 / 以重製權與散布權為中心

馮達發, Feng,Da-F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首先簡介我國著作權法之現行制度以及司法審判實務之見解。開場者,係我國目前正進行中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及相關討論。接著,為便於後續著作權刑罰必要性之檢討,乃說明我國著作權法關於著作權內容之必要。在此部份中首要說明的是,依我國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著作」須符合那些要件,方屬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從而著作人享有該「著作權」?一般認為,「著作」應符合原創性、客觀化、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以及非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著作。 在說明著作權要件後,接著要介紹者是著作權之內容。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等兩個派生權利。就著作人格權而言,內涵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以及同一性保持權。而著作財產權則包含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等。其中,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改作、公開發表等之定義,明文於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諸款。 於著作權要件及內容之後,本文簡介著作權法中之刑罰規定。此部份主要是體系化介紹關於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刑罰規定,並檢討我國審判實務之見解。此部份主要是配合後續關於著作權侵害行為之態樣之探討,進而討論我國現行著作權侵害刑罰之刑度是否妥適?另外,此部份亦將對於著作權合理使用之做一簡介。依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諸如行為人「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即不構成侵害著作權等。 在說明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以及司法審判實務見解之後,本文進行檢討前述我國著作權法司法審判實務之見解,探討我國司法審判實務在論斷著作權侵害犯罪時,是否亦嚴格貫徹刑事體系相關原則,例如罪刑法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等等。 接著檢討我國著作權法刑罰規定,此討論將以著作權侵害之刑罰為核心,其餘部份非本文之範圍。首先討論的是,著作權之侵害行為,究有無科以刑罰之必要?按我國法律體系下,行為人責任可為三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而依一般見解認為,責任之輕重者,以刑事責任為最重,民事責任為最輕,行政責任則居其間。在我國此種法律責任體系下,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惡性有達科以刑罰之必要嗎?再者,科予行為人刑罰所表彰者,乃行為人之反社會性,然在著作權侵害之情形,特別是在我國民情下,行為人有表彰反社會性嗎?從而,應科予行為人刑罰? 依學者通說認為,著作權屬於財產權之一種,但此種財產權與一般財產權最大之不同,係在於一般財產權之客體往往為所有人所「獨有」,然而,就著作權而言,著作人之著作內容往往僅某小部份為其所「獨有」,從而著作權,特別是著作財產權,是否須與一般財產權作相同程度之保護? 從著作權立法政策觀之,著作權之現實目標在於保障著作權人之經濟利益,於此種前提下,有效遏止一般人為著作權侵害之行為,當係首要目標,至於是否科予刑罰恐非主要目標,而科以刑罰應僅在希望達成恫嚇之效果。準此以言,取締、處罰之有效性以及訴追之便利性方屬著作權法立法政策所追求者。 在有效性而言,透過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科以行政罰實屬上策。至於被懲處之行為人,則可透過行政爭訟予以救濟。在便利性而言,所涉者往往為著作權侵害之舉證問題。因而,關於著作權之侵害,只要能解決有效性及便利性,似無科以重刑之必要。 最後,本文提出對我國著作權制度之建言,並重新審視三二六行政院版。末了,將以對我國著作權制度應有之立法政策提出建言,以代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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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時代下圖書館經營與著作權法

林培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圖書館除典藏當代文化外,亦負有發展教育、傳播文化、提供資 訊等功能(公共圖書館宣言)。隨著科技的進步,人類文明不斷向前推 展,尤以電腦科技的日益精進,網際網路的使用者快速成長,圖書館 無論是在資料蒐集、整理、資訊的提供等功能上,都面臨數位化的需 求。 關於數位化圖書館所涉及之著作權法問題,可分為二大部分探討: 一、紙本館藏數位化重製,及數位化後透過網路提供圖書館服務之著 作權法問題。 二、圖書館直接從市面上購置數位著作,其取得與利用之問題。 壹、圖書館數位化涉及之著作權法問題 一、重製概念是否包含「數位化重製」 貳、圖書館網路服務涉及公開傳輸權 一、新法對於線上文獻傳遞服務之影響 二、圖書館內部網路使用與公開傳輸權 三、線上列印之合理使用審查 參、可否經由網路出借數位館藏 肆、圖書館取得數位著作授權之困境 一、數位著作取得、利用之限制 二、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欠缺 四、解決機制 (一)相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 (二)利用著作的送存制度 (三)電子資料庫市場的擴大 伍、修法方向 一、明文賦予圖書館數位化重製權 為了順應數位時代下圖書館數位化之時代潮流,並得以有效地保 存館藏著作,著作權法應於第四十八條明文賦予圖書館得將館藏著作 數位化之權限,為合理使用之部分。至於數位化之館藏,無須區分已 公開或未公開發行之著作,蓋即使未公開之著作,亦有以數位化重製 保存以及提供利用之必要。不過,對於數位化重製仍須有一定之限 制,亦即,若在市面上已有相關之數位化著作存在,則不得再就館藏 數位化,而應付費取得使用之權限。 二、限制圖書館數位化服務之範圍 基於數位著作保護技術措施尚未成熟,若直接賦予圖書館就數位 重製後之著作,可透過網路或類似管道提供公眾利用,將造成著作權 人之嚴重損害。因此,數位化後之館藏,在館內使用時,僅限於數位 化資料之檢索用途、全文內容閱覽,若讀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要求圖 書館重製著作,則僅能提供紙本的版本,不得將全文內容之數位化檔 案交與讀者利用;又就實體館外之使用者,圖書館僅得提供線上目錄 檢索,但不得提供線上資料全文內容閱覽及線上列印。若有此需求, 仍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三、增訂法定授權制度給予著作權人補償 在賦予圖書館數位化重製權利的同時,應採取前述的法定授權制 度或其他類似著作權補償制度,對於著作權人經濟之不利益加以適當 補償,以衡平雙方利益。圖書館依法進行數位重製,須向著作權人給 付主管機關所制訂公布之使用報酬。 四、學術論文資料庫之建置 本文認為,為了促進學術交流與進步,或可賦予圖書館建立論文 數位化全文之資料庫,以提供檢索、網路傳輸及線上列印。為避免影 響層面太廣,其範圍應限於依照「學位授予法」取得學位之本國博碩 士論文。不過此種利用將對論文之著作權人造成影響,應增訂法定授 權制度,給予著作權人一定之補償,才不致於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法 定利益。 五、圖書館共同營運準則之制訂 本文建議,為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仿照美 國之CONTU(National Commission on New Technogical Uses Cppyrighted Works),制訂供圖書館營運遵守的準則,以使圖書館在 進行重製或其他圖書館服務時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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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空的權利—從法律多重製圖觀點看日月潭邵族原住民族土地同意權的實踐 / The Hollow Rights: The Practice of Thao’s Indigenous Land Rights in Taiwa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ulti-Layered Mapping of Law"

沈世祐, Shen, Shih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原住民族基本法》於2005年通過,是台灣原住民族運動努力多年的成果,但是近年來原住民族仍持續面對各種壓迫。在土地權利方面,該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進行開發利用時,需事先諮詢當地原住民族之同意或參與(簡稱「同意權」),然而在許多案件中,原住民族主張此條文表達反對時,經常未能得到行政部門正面回應。本研究以日月潭邵族反對向山旅館開發案為例,理解「同意權」如何變成「落空的權利」。 許多文獻討論,將原住民族權利與實踐的落差歸因於「個人權」(individual right)與「集體權」(collective right)兩種概念的差異及行政部門本位主義因素。本研究則想更進一步釐清,又有哪些其他因素也影響原住民族權利的落實? 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同意權」的規範運作又產生了何種實際效用? 本研究將從「法律多重製圖」之觀點回答上述問題,首先將探究「同意權」概念在國際法、國內法與行政實踐中的規範生產與運作,分析在不同的場域下,場域內的參與者如何對「同意權」進行法律製圖。本文主張,法律生產過程中對權利概念的意義內涵轉換、法律生產與運作場域的邏輯結構,皆影響原住民族權利的實踐。同時,本研究進一步以日月潭邵族的案例,說明原住民族土地權中「自由與事先知情同意原則」或「同意權」規範,理想上是以原住民族的「參與」並實現自決權為目標,但在邵族的案例中,實際運作卻是不斷「排除」原住民族的過程,法律成為排除原住民族權利的合理化機制,更避開各種議題對立面的討論。 權利的落空一方面指權利主張不被理解與正視,更進一步指原住民族社會愈遠離「集體」的過程,因而我們需對原住民族同意權或各種集體權的運作有更多的反省,並持續探詢屬於每個部落或族群中所謂「好生活」(good life)的意義。本文最後藉用「草根後現代主義」(grassroots post-modernism)之概念,介紹原住民族在追求「好生活」的道路上,如何藉著在地思考、找回與族群內部的連結,以此對抗全球化、新自由主義趨勢下對原住民族權利的影響與侷限。 / Though its enactment in 2005 can be regarded as an achievement of Indigenous movement in Taiwan, The Indigenous Peoples Basic Law does not work as it promises. The indigenous people are still struggling for the fulfillment of rights. With respect to land rights, Article 21 of the Law requires the participation and consent of local indigenous people before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the indigenous land. However, the article is often neglected by the government in many cases. This case study then focuses on Thao people (邵族)who live around Sun-Moon Lake (日月潭)and their opposition to a Hotel program located in Xiangshan(向山), which is regarded as the traditional territory of Thao. By adopting the perspective of “Multi-Layered Mapping of Law”, I hope to analyze the enactment process and the effect of law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 of Free, Prior and Informed Consent as well as land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 and try to describe how the “right to consent” becomes a “hollow right” in practice. The study depicts the right as “hollow” for two meanings. On the one hand, it shows the situation for indigenous people facing the gap between the law’s promise and law’s practice in the complex process of law making and law enforcement. On the other hand, it further describes the more distance from collectiveness within indigenous society. The study suggests that more dialogue and more reflection is needed when claiming rights. The last part of the study then introduces the idea of “grassroots post-modernism” which discuss the way to “Good Life" and the way of resistance against globalization and neoliberalism. Although the issues need further discussion in future studies, the idea can be a guidance for indigenous people as they pursue the fulfillment of land rights, autonomy and self-deter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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