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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係當事人在訴訟上為證據提出之責任。我國舊刑事訴訟法之訴訟制度,採澈底的職權主義,當事人之提出證據,係以協助法院發現實體的真實為目的,究其性質,為基於當事人之權利性。新刑事訴訟法兼採當事人主義之精神,規定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並認當事人得為證據之提出。此規定之真義如何?性質如何?效果如何?皆為待解決之問題。本論文係就我國刑事訴訟法所採之基本訴訟制度加以分析,注重當事人舉證責任性質之探討,參酌英美法、日本法及其學說而為比較研究,以期就諸問題得一正確之解答。
本論文計分六章。
第一章「緒論」。本章重在觀念之澄清,先就舉證責任之理論背景扼要敘述;次就舉證責任與法院審理義務二者加以區分,藉澈底職權主義下舉證責任問題之探討,以避免二者之混淆;最后就各種不同刑事訟訴制度下舉證責任之作用,加以論述。
第二章「主張責任」。言舉證,必先有主張,離主張,無所謂舉證。主張責任係當事人提出訴訟上爭點事實之責任;舉證係以經主張之事實為對象。是以本章就主張責任之概念、性質、內容及分配諸問題,一一詳加說明。並就主張責任與舉證責任二者之關係,加以探討,進而分析因法院職權之介入,對二者關係所產生之影響。
第三章「舉證責任」。舉證現任之意義,因各國刑事訴訟所採制度之不同而異。本章由刑事訴訟之基本制度加以分析,藉之推敲舉證責任之真義。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則依據被告無罪推定之基本法則而為推論。基此法則,原則上被告並不負無罪之舉證責任,而應責成訴追者就被告之犯罪加以證明。於例外情形,為遏止某種犯罪所為立法技術之運用,因使被告負舉證責任,則為舉證責任分配之例外。對於舉證之程度、轉換、及效果諸問題,亦本各種訴訟制度之特質,一一加以解決,以免生附會之論。
第四章「提出證據責任」。在本章,由性質之探究,將提出證據責任與舉證責任加以區別;從性質之區分,以避免學者用語差異所產生之混淆。再本提出證據責任之性質及在訴訟上之作用,討論提出證據責任之分配、程度及效果諸問題。基於性質之不同,可明瞭提出證據現任與舉證責任,在訴訟上具有不同之效果與功能。
第五章「舉證責任之免除」。將無庸舉證之事實,分節討論。公知事實,因係一般人所周知,是以無舉證之必要,此為各國所同,於第一節敘述之。裁判顯著之事實及職務上已知之事實,是否得免除舉證責任,學者意見不一。在第二節中就各不同主張加以論列。英美法有裁判上認知之制度,其範圍如何?另以一節討論之。至於推定法則,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因該法則之運用,而免除舉證責任。於第四節中說明法律上之推定,係因法律之規定,而為專斷之演繹。事實上之推定,係論理的且歸納的推理作用。強調事實上之推定,應不可欠缺蓋然性,或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第六章,「結論」。綜論各種訴訟制度下,舉證責任問題之理解。強調被告無罪推定之原則,以期人權之保障。本文認為,舉證責任規定之運用,應注重舉證責任之效果,方能發揮其功能。至當事人亦應善盡其提出證據責任,協力於訴訟之進行,方可達到刑事訴訟發現實體真實之目的。
本論文承蒙陳師樸生教授指導,關於大綱之擬定,寫作之重點及疑難之問題,均一一加以指示或解答,耳提面命,嘉惠良多。陳師於百忙之中,數度閱稿,備極辛勞,謹致誠摯之謝意。又承所主任李元族教授之關切鼓勵,予以許多寶貴之指示,獲益非淺,尤為感激。曹師鴻蘭及楊師敦和惠示珍貴資料,亦併此致謝。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9234
Creators張昌邦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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