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設計審議制度實施了近二十年,對都市景觀產生了許多影響,政府機關、空間規劃人員、土地開發者也慢慢摸索出一套逐漸標準化的操作模式,反對的聲浪不再如此強烈了,然而,對於這樣一套完全移植自西方的制度,其正反雙方的論戰卻從未休止,有人視之為都市天際線的救星,也有人認為是一種無效率、繁瑣及充滿個人偏見的行政枷鎖。
事實上,種種對於都市設計提出質疑的原因其來有自。都市設計審議制度的發源地-美國,雖然從六○年代末期自都市設計得到不少成功經驗,然而也在九○年代引起諸多批評及質疑。最重要的關鍵在於,許多的設計規範過於模糊,充斥著大量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行政裁量被過於放大,專業似乎漸趨退位;而且審議制度與人民的財產權息息相關,對於個人財產權產生侵害,不無疑問。同樣的,移植到我國之後的問題似乎更多,如都市設計的法律依據為何?審議的範圍及界限何在?都市設計審議的行政行為該如何定性?而種種都市設計制度的基本問題,實有重新加以詮釋的必要。
本文即嘗試從法的觀點來探討都市設計之缺失。亦即著重在於都市設計實施之法律依據、正當程序、審議委員會之組成等問題加以探討,嘗試藉由行政法學之角度,以建構一個合理之審議制度,同時,藉由「環境基本權」之法理,演繹出都市設計之核心精神。另外,亦從比較我國與美國實施都市設計之優缺點中,或可為我國之都市設計制度找到一條可行之道路。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9651049 |
Creators | 吳政聰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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