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研究之重點,主要是探討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上之權利。而該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乃源於憲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對未成年子女受教權之保護。而憲法第二十一條所謂之國民教育,是指國家依法律規定所應提供給國民之普遍、免費、強迫性質而言。至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中,所謂「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應為:除大學生之學習自由與人民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另以憲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為特別規定外,其他接受國民教育階段以外之教育,亦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但其依據並非憲法第二十一條,而是包括在憲法第二十二條「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之範圍內。因此,本文所欲研究之重點範圍,乃在於國民教育之學校事務。
本文在結構上共分為六章:
第一章 緒論
本章主要為研究動機,並說明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第二章 國民教育憲法基本原則及其規範
本章首先介紹憲法上有關國民教育之規定,其次再分別從憲法之基本原則及功能,推論出國民教育之基本原則及主客觀之功能。
第三章 家長參與教育之法理及其規範
就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國民教育基本權利言,學生是其基本權利主體。教育基本法第二條也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因此,學生作為教育基本權的主體,家長、教師及國家只是因為學生在尚未具完全成熟之理性時,成為保障教育基本權利實現的參與者,有關家長的教育權或教師的專業主權,之所以受到保障,其主要目的乃在於實現學生教育基本權。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親權為基本權,但可以認為憲法第二十二條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包含親權。本章先從探討教育權之本質為起點,再探討教育權之主體-國民教育權與國家教育權之分際,而後接續探究家長的親權及參與教育權。
第四章 家長參與教育之內容
因應各種「教育基本法」、「國民教育法」的制訂與修正,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內容與方式,均較以往不同,本章從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參與方式、範圍與救濟等,來探討家長參與教育權。
第五章 地方自治團體對家長參與地方教育之保障
本章從憲法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對教育制度之影響及地方制度法之訂定角度,探討地方教育自主權之保障及各地方政府針對家長教育參與事項之保障事項。
第六章 結論
本章簡單歸納本文內容,並指出雖應立法保障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但參與教育事務之權限與分際,仍需明文規範,以免家長過度參與,反而妨礙國家、校長、教師專業自主權。此外,學校與家長夥伴關係之建立與維持,是近來發展之趨勢,以增進對子女受教權之保障。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9651050 |
Creators | 李晉梅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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