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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時效取得制度與財產權保障之研究

財產權為憲法明定應予保障,而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得對財產權加以限制,此乃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惟國家所採限制措施應符合必要性,並以法律明文定之,避免財產權遭受不當之侵害。時效取得制度乃國家為實現公共利益,透過立法行為重新調整所有權人及占有人間之財產權關係,其採取剝奪財產權之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有無違背憲法保障財產權之精神,殊值研究。又制度設計之良莠,除攸關政策目的能否實現、制度功能得否發揮外,亦決定制度存在之價值。在肯認時效取得制度之存在價值下,如何促其更合理完備,達到增進社會公共利益之目標,同時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精神,為本文所欲探討之課題。

為探究我國時效取得制度與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保障間之關係,本文首先就時效取得制度在公益目的之追求下,是否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保障進行探討,並以比例原則作為分析工具,檢視制度內容之合理性。其次,就實務上相關課題進行論述,藉由問題之釐清,尋求合理之解決方式,提供未來修法方向之參考,促使時效取得制度內容更臻合理完善。期使在公益目標達成下,尚能合理保障個人財產權,以減少紛爭,維持社會秩序之和諧,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本研究發現,為建立合理之時效取得制度,首應檢討並釐清制度追求之公益目的為何,始得決定其採行之手段及其他構成要件。當涉及人民權益之侵害時,必須以比例原則作為公益與私益之衡平標準,俾進一步確認「目的與手段間之適當性」、「採取手段之必要性」及「所實現公益與所侵害私益間之合比例性」,避免造成人民財產權之不合理侵害。目前實務上之作法,除允許已登記土地得適用時效取得地上權,與時效取得制度兼顧土地登記制度公信力之最初立法意旨不符外,餘如採取限縮時效取得所有權及地上權適用客體之作法、占有人是否符合「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為占有」要件之審核等,大都採取對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之判斷,使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免於不當之侵害,殊值肯定。惟應儘速檢討及修訂相關法律規定,以符法律保留原則。



關鍵詞:時效取得、財產權、地上權、比例原則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8257024
Creators李寶卿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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