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頒布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3,正式給予投信投顧業者從事全權委託業務一個正式的法源依據。之後,主管機關於民國89年10月9日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施行,將全權委託業務的法源依據自「證券交易法」改訂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這在資產管理業務上具有相當重大的意義。截至民國99年3月止,國內全權委託契約數(含委任關係及信託關係)達1,161件、有效契約總額達新台幣6,602億元整,對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及證券市場未來的成長及影響具有重大的意義。
本研究從經營全權委託的產業現況及運作流程,以分析全權委託之經營概況,並以法規規範為出發點,探討經營全權委託業務資格條件、從事全權委託業務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應具備資格條件及管理規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有關委任投資金額限制相關規定、業務人員禁止行為、應有報告或通知義務等議題,為本文之研究架構。另外,為使雙方簽訂契約有效執行,本研究同時討論從事全委業務投資(委任)人和全權委託業者簽定全權委託契約時之應注意事項、全委契約管理費用收取及全權委託業務之建議。
除既定法規及契約約定外,本研究將以投資(委任)人對全權委託業者的選任標準及應注意事項、委任投資(委任)人可能面臨之風險,如投資與風險偏好及風險承受力、投資績效表現、代理問題、業界常見全權委託業務之缺失樣態等進行探討。歸納結論,(1)基金公司應執行風險控管以保障委任人權益,定期績效檢核與客觀的績效評比機制、投資風險控管機制、避免越權交易的發生、交易資訊控管、利益衝突防範、有效的投資決策流程,同時(2)投資人交易之申報與控管及專責部門的建立以處理全委投資行政業務等,以建全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執行。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6932250 |
Creators | 張耀文, Chang,Yao wen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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