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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基金投資人行為之研究

黃國瑞, HUANG,GUO-R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之經濟情況,在民國七十六年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國內游資充斥,已有投資經濟 時代之條件。 對於投資人行為之研究可以就財務的及行銷的兩種角度來研究,財務觀點的投資人行 為研究重點在於價格、操作、以及績效的問題,另一由行銷觀點的研究,重點則在於 投資人的證券選擇行為上本論文係由行銷的觀點來研究投資人行為。 證券投資信託發展與資本市場發展息息相關,在社會資金充裕,資本市場高度成長的 環境下,投資資金的供給與投資機會的需求急遽成長,於是對於聚集游資以投入資本 市場的證券投資信託功能提供了發展的良好條件,而國內之共同基金尚屬於新引入之 金融商品,對於投資人而言仍相當陌生,共同基金在各種理財工具中的佔有有率相當 低,因此在推行共同基金的同時,必需對投資人的特性、知覺、及對理財工具之偏好 等進一步研究,以為更進一步推廣之依據。 本研究參考EKB 模式,採用描述性統計學的方法,因素分析法集群分析法,區別分析 法分析投資人評估工具的標準,對於各投資工具之知覺及偏好,各投資工具投資人的 知覺及偏好差異,共同基金投資者與非投資者,及不同態度者之間的差異。投資人對 各種投資工具知覺及選擇標準為本論文第一個子研究,投資人對於共同基金的經驗, 態度及選擇標準等資料處理結果為本論文的第二個子研究。 結果發現不同投資之投資人行為特性上多所差異,而一般投資人認為共同基金的特性 與股票較為相近,而對於共同基金並無特別之偏好,但投資人對此一投資工具的瞭解 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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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信託法制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制於資產管理領域應用之研究

黃文彥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係探討我國信託法制與投信投顧法制在於規範資產管理業務所產生之特性與主要差異,期能從中歸納、尋找出二者共通之處,以避免管理機制之疊床架屋,扭曲社會資源之分配,促進信託業與投信投顧業者二業者業務發展的均衡之道,以期真正落實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之宗旨。 本文經研究歸納分析探討結果,發現我國現行資產管理法制存在以下可能問題: 一、法律規範架構與實務發展現況之不對稱。 二、契約法(私法)與監理法(公法)合併或分立訂定架構不一致,與金管會成立與組織立法宗旨統一金融市場監理目標相違背。 三、相關人法律責任規範不一致,處罰輕重不一致。 四、整體法律體系架構不明,條文規定相互引用下,體系錯綜交叉,無層次感,亦產生循環論證與競合問題。 五、各相關法規所規定之主管機關不一致,易生理解疑慮與管理上可能產生權責不清之問題。 六、相關管理法規上部分屬於法律位階與部分屬於行政命令,位階不一致問題。 針對以上探討之問題,本文嘗試提出以下解決處理建議: 一、採模組化、矩陣式之系統化管理法律架構,條理分明化整體資產管理法律。 二、考慮引進SOA概念,應用於相關資產管理法律架構。 三、立法上應與相關稅法、遺贈法相配合。 四、將法制修改列為重要議題,金管會下成立專責法規擬訂機構,計畫性逐步研擬統合修訂現行各種體系、管理、條文架構不一致之所有相關金融監理法規,俾利市場健全、自由均衡發展,增進市場效率。 五、隨世界新近國家趨勢、國家內環境變遷,隨時調整、訂定適合性法規,建構、維持最佳、最有效率之資產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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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共同基金績效持續性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開放影響之研究 / The Study on Consistency of Mutual Fund's Performance and on Impact of Security Investment Trust Open to Public (Taiwan)

徐嘉慶, Hsu,Chia 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引用學理上有關共同基金的績效評估模式,對投資 於國內證券市場的共同基金,分別在多頭與空頭市場下,進行績效評估, 並檢定有關的假說。其中,檢定這些共同基金在不同時期的績效表現是否 具有持續的性質,乃本研究最主要的假說檢定。此外,證管會決定開放新 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設立,新的競爭者加入經營,其對投信事業以及整個 證券市場在不久的將來所造成的衝擊,也是本研究欲嘗試加以窺探的主題 。本研究得到以下的結論:一?共同基金的績效表現,會隨著評估期間與 績效指標的不同而異。在多頭時期,以福爾摩莎與福元基金表現最好,國 民與中華基金表現最差;在空頭時期,以台灣與福元基金表現最好,光華 與鴻運基金則表現最差。二?績效指標的選擇,可用Sharpe及M.C.V.績效 指標評估共基金整體績效;以Fama模式的淨選擇能力及分散能力評基金的 分散能力和選股能力。三?國內基金的平均報酬率未優於市場投資組合平 均報酬率。四?開放型基金與封閉型基金的績效差異不顯著。五?四家舊 投信的投資績效差異不顯著。六?國內共同基金的績效表現,經由統計檢 定發現,在本研的前後期不具顯著的持續性。七?國內原有四家投信的投 資績效,經由統計檢定發現,前期不具顯著的持續性。八?新投信依照股 權結構區分為專業經營型?證券商主導型財團主導型。各種類型的新投信 有其優缺點,而各家投在專業人才?基金管理?促銷及投資策略上或有異 同。九?主管機關對開放投信設立採取自由競爭的態度。十?新投信開放 設立後將對證券市場及現有投信造成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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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保險人」或「所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違反法律上義務請求損害賠償問題研究 / Study on regulation of variable life insurance

陳易聰, Chen, Yi Ts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自2001年開放投資型保險之銷售以來,已經過10年的時間,期間文獻上對於投資型保險之探討甚多,惟多集中於監理法則之分析,少有論著對於投資型保險中要保人、保險人以及所連結的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間之法律關係加以定性,並進一步分析此三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無可否認的,投資型保險本質上亦為民事契約,因此在契約法上也有甚多可研究之處,是否應完全倚靠監理法來規制此種保險之銷售、運作,值得深思!若在契約法上能為投資型保險建立一套完整的遊戲規則,參與此一「賽局」的諸方均能依此規則而行,並在其違背規則時由他方予以懲罰,則無待政府公權力之介入,此有助於解決我國行政機關組織過度膨脹、權力過大的不當情況,且能助益於一個效率、自由的社會的建立。筆者在本論文中主要是藉由分析目前市面上之投資型保單條款,試圖為此一保險中各方關係加以定性,並從中探討各方權利義務關係,雖嫌疏漏,但望提供一個研究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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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之績效評比

陳添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將過去五年各ETFs基金之資料,針對Sharpe Ratio、Information Ratio、Omega Ratio、Sortino Ratio及Gain-Loss Ratio等衡量指標當作績效評比依據。 首先,分別從個別平均報酬及本利和的角度,進行ANOVA 之F檢定分析,檢視各績效指標在以一個月或三個月為衡量期間,最好(Winner)和最差(Loser)ETFs之次月(季) 平均報酬及本利和,是否存在顯著差異性。 再來,單獨利用Sharpe Ratio、Information Ratio、Omega Ratio、Sortino Ratio及Gain-Loss Ratio等指標,排序挑選每月(季)之前七檔(Winner) ETFs,除一個月為投資前間之Sharpe Ratio外,其餘各指標在次月(季)的投資績效似乎都不明顯。然而績效指標可預先發出警訊,當指標與下一個衡量期間之報酬率背離時,可當成空頭來臨前的警示燈號。 此時在研究中,思考可擬定投資策略,分別同時做多(long)其最好之七檔ETFs,及做空(short)最差之七檔ETFs,即使是經歷金融海嘯的過程,依此策略Sharpe ratio、Omega ratio、Sortino ratio或Gain-Loss ratio在絕大部分時間裡都是正報酬。 最後,迴歸分析結果顯示,要找出適合解釋ETFs報酬率能力的績效指標並不容易。並未有單一績效衡量指標具有對不同ETF皆有很好的預測能力,可見在金融市場裡,想單靠幾個績效指標來解釋ETFs基金的報酬率並不易達成。同時在研究基金績效是否具有持續性上,結論也發現以各績效衡量指標過去一個月的績效,並沒有能力去預測ETFs基金未來的價格,沒有証據可支持ETFs基金績效具有持續性。符合”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建議機構或個別投資人買賣ETFs基金應著重於研究產經未來趨勢,而非過去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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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於全權委託業務之風險管理 / A Study on Risk Management of Discretionary Investment Business of Taiwan

張耀文, Chang,Yao 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民國89年7月19日總統頒布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3,正式給予投信投顧業者從事全權委託業務一個正式的法源依據。之後,主管機關於民國89年10月9日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施行,將全權委託業務的法源依據自「證券交易法」改訂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這在資產管理業務上具有相當重大的意義。截至民國99年3月止,國內全權委託契約數(含委任關係及信託關係)達1,161件、有效契約總額達新台幣6,602億元整,對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及證券市場未來的成長及影響具有重大的意義。 本研究從經營全權委託的產業現況及運作流程,以分析全權委託之經營概況,並以法規規範為出發點,探討經營全權委託業務資格條件、從事全權委託業務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應具備資格條件及管理規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有關委任投資金額限制相關規定、業務人員禁止行為、應有報告或通知義務等議題,為本文之研究架構。另外,為使雙方簽訂契約有效執行,本研究同時討論從事全委業務投資(委任)人和全權委託業者簽定全權委託契約時之應注意事項、全委契約管理費用收取及全權委託業務之建議。 除既定法規及契約約定外,本研究將以投資(委任)人對全權委託業者的選任標準及應注意事項、委任投資(委任)人可能面臨之風險,如投資與風險偏好及風險承受力、投資績效表現、代理問題、業界常見全權委託業務之缺失樣態等進行探討。歸納結論,(1)基金公司應執行風險控管以保障委任人權益,定期績效檢核與客觀的績效評比機制、投資風險控管機制、避免越權交易的發生、交易資訊控管、利益衝突防範、有效的投資決策流程,同時(2)投資人交易之申報與控管及專責部門的建立以處理全委投資行政業務等,以建全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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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境外基金法制規範之衡平性 / The comparision between the laws of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s and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朱清松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已是國人重要的理財主要工具之一。回顧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展的歷史,從早期為吸引外資投資我國而開放設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接著也成為我國投資人重要之投資工具,到後來開放境外基金得以在國內顧問,境外商品就此開始深受國人喜愛;直至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通過,主管機關依授權訂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後,國人得投資經由總代理人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在我國境內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也開啟了境外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於國內銷售既競爭又合作之關係。 境外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於國內銷售之競爭合作的關係,不僅在產品創新及銷售金額等方面,本文所關切的是,在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公佈實施後,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法規發生了什麼變化?有無任何規定是因為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實施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法規不得不隨之調整者?還有,有無任何境外基金的規範進而影響我國既有之規定?當然,是否也有境外基金業者因為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的實施,必須調整其基金的運作與內控制度,以符合我國之法令規定?甚至,有無任何境外基金註冊地,為配合我國市場及法制環境,而更改其法令者? 本文之研究係以比較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規範,與境外基金管理辦法暨我國境外基金主要註冊地之法源,尋找彼此規範不同處,了解其為何規範不同的理由與背景,探討規範不同點之存在理由合理否,進而探詢彼此間之衡平性,以作為提供我國基金產業法律發展之參考資料。 最後結論除回覆前述問題並舉例說明外,並嘗試歸納本文之研究結果,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境外基金之法制規範差異性比較,採見解扼要衡平重申外,並期對我國基金產業之整體發展提供建言。 /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financial investment vehicles in Taiwan. Looking back on the history of Taiwan fund industry development, from the early days of fund launch to attract foreign investments to these modern days that funds become important investment tools for the investors. Soon later the offshore funds were open to the domestic consultants, they began to be a favored investment product for many investors. After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and Consulting Act takes effect, the regulator prescribed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The local investors may invest in the offshore funds that have obtained authorizations from the regulator, which contribute to not only the competition but also cooperation by and between the offshore funds and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s in Taiwan. The competition/cooperation between the offshore funds and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s can be seen at not only the product innovation or domestic sales. More importantly, this thesis concerns more on what are the regulatory initiatives that have been taken for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s due to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Are there any requirements of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s that will need adjustments or amendments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Also, what are the impacts on the curr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after the birth of offshore fund regulations? Of course, will the offshore funds managers need to adjust their operation and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to be in compli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aiwan? Will any offshore funds domicile jurisdiction change their respective laws in order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set fort by the market and legal environment in Taiwan? This thesis us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related laws of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s and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Offshore Funds as well as the directives of UCITS, the original law of most of the offshore funds. To realize what is the specification of their difference and to explore the rationality of their difference. Moreover, to seek the balance of inquires among them, so as to contribute to the fund industry in Taiwan as the reference for legal development. Finally, the thesis tries to summarize the results of this study in addition to replying to the above questions with some examples. After the comparison of the legal systems between the related laws of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s and that of offshore funds, this thesis briefly reiterates the opinion of the balancing and provides concrete and workable suggestions to furthe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und industry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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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國內基金治理監督機制之研究

陳麗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共同基金因具匯集投資大眾資金,委由專業投資機構管理的特色,目前已成為世界各國投資大眾的重要理財工具。由於共同基金係交由專業投資機構管理,共同基金的投資人無從參與基金的日常運作,故共同基金的管理具有公益性,且因基金規模相當龐大,亦與金融秩序與經濟發展息息相關。因此,對於共同基金的管理,主管機關除給予嚴格的行政監督外,亦藉由基金治理制度的建立,使基金受到最佳管理,及投資人權益受到良好的保護,以使基金之發展長久運行,並成為投資大眾所樂於接受與運用之主要投資工具。 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給予基金治理之定義,係為尋求確保基金是以基金投資人的利益,所組織及運作的架構。基金治理之首要原則,為獨立監督(independent review and oversight)基金管理機構之忠實義務,包括大部分的利益衝突防範,而發展獨立監督功能,即應委由獨立機構(independent entity or entities)負責監督基金管理機構及基金的活動。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基金治理制度,係以基金保管機構為獨立監督機構,規範基金保管機構應獨立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即基金管理機構),監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基金應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及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此基金治理制度與共同基金型態主要以契約型基金為主之其他國家一致,且符合IOSCO所結論之基金治理核心原則。 然因現行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係以基金銷售功能為導向來選取基金保管機構,導致投信公司為所管理基金選任基金保管機構呈現非單一且極為分散現象;另各基金保管機構不論其所保管基金檔數多寡,亦呈現含括多家投信公司所經理基金之分散情形。由於每家投信公司管理基金所使用之資訊系統並不相同,各基金保管機構如要建置系統以執行其監督職責,不僅系統建置之成本相當高,實際執行上實有其困難度。因此,現行基金保管機構執行監督功能尚未能自行建置管控系統,仍需由投信公司提供必要資料,供基金保管機構執行其監督職責。 為研究改善國內基金保管機構監督功能不彰之方案,本研究爰以美國(開放式基金之發源國及基金規模最大之國家)、英國(投資基金的發源國)、盧森堡(歐盟主要基金註冊國)及採混合型治理架構之加拿大、澳洲等國之基金治理制度進行研究,以作為探討強化我國共同基金治理監督架構之參考。 本論文研究結果認為,就改善基金治理之監督功能、運作成本及法規修訂之複雜度等方面來考量,參考澳洲混合型之基金治理架構,規範基金管理機構應設置一獨立之遵循委員會,負責監控基金管理機構遵行基金遵循計畫,以達到確保基金管理機構之營運行為能符合法令的要求,將有助於強化國內基金治理之獨立監督功能,且亦有助於國內投信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提高法令遵循之執行強度。 本研究最後提出相關建議,主要包括獨立遵循委員會之設置、遵循委員會之職責及遵循委員會成員之義務、提供遵循委員會為執行監督功能之協助、訂定基金遵循計畫及定期由會計師對基金遵循計劃進行遵循查核等,以供未來主管機關未來進行改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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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日立法例探討我國之私募制度

劉孟哲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私募制度是在「便利企業籌資」跟「投資人保護」間取得平衡的制度。本論文分為四大部分針對此議題加以探討。第一部份是比較法的介紹,以美國跟日本的立法例為主,分別在第二章跟第三章中討論;第二部分是我國法制的檢討,在第四章中說明;第三部分則是我國私募實證狀況的介紹,配置在第五章前半段;最後第五章的後半段,則用來說明對我國私募制度的展望。 □ 美國私募制度是以三三年證券法第四條第二項為起點,再透過章則D、RULE 144、RULE 144A、以及章則S等行政命令加以規範,由於其發展久遠,架構健全,因此屢為各國私募立法之參考對象。日本立法例則是以日本證券取引法第二條第三項為基礎,區分為「專業私募」與「少人數私募」G部分分別發展,再透L證券取引法施行令、還有關於第二條的定義府令加以補充。 □ 我國私募法制之架構係於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到第四十三條之八訂有最基礎之私募規範。另包括公司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及民國九十三年六月才通過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對於私募制度也都針對個別法律的特性有所規範。而主管機關亦透過大量之行政命令對技術性、細節性之事項加以補充。對此,本文分別作解釋論之探討與立法論之分析。 □ 歸結我國實證狀況,可發現辦理私募的公司可分為財務艱困公司、組織調整公司以及亟需龐大資金公司三大類。且私募制度關於籌資時程的縮短以及成本的降低,均有一定助益。然我國較特殊之的情形乃,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最多,機構投資人反而極少。此或與辦理私募的企業多為財務狀況不佳的公司,無法吸引機構投資人的興趣有關。 □ 最後,關於私募制度展望部分,本文探討私募與網際網路運用的配合,以及私募與海外籌資的關連。對私募制度而言,網際網路運用上的最大問題就是利用網路的優點卻剛好是私募法規的瓶頸,因網路之優點即可以無遠弗屆的接近各層面使用者,但私募制度卻禁止一般性廣告跟公開勸誘,故如何調配二者間的衝突,便有研究必要。而海外籌資是企業資金來源的延伸,在企業國際化與全球化的的趨勢下,將會越來越重要。私募也是海外籌資的一種手段。目e財政部已經以行政命令開放海外私募,但是海外私募還必須兼顧國外私募法規,故此亦為我國私募制度之發展可注意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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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投信產業國際化競爭策略之研究 / THE COMPETITVE STRATEGY OF INTERNATIONAL ON INVESTMENT TRUST INDUSTRY IN TAIWAN

王睦舜, Wang, Ruff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券投資信託產業自民國八十一年開放信投信產業以來,由於每年之新基金設立數增加急速,致造成此市場之競爭更為激烈,又共同基金本身即具備國際化經營之特質,故思考在國際化環境下證券投信產業之競爭策略,並以司徒達賢之策略矩陣分析法作為分析之工具;同時以深度訪談之方式瞭解其國際化發展因素和成功關鍵因素。本研究發現其國際化之重要因素以獲取國外資源,提昇經營技術,和發揮綜效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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