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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方法專利適格性研究:從美國Alice v. CLS Bank及其後續出發 / From Alice v. CLS Bank to Patent Eligibility: Trend and Development

在資訊科技與知識經濟緊密結合的新時代,網際網路發達與電子商務普及使得「電子化」當道的商業方法發明成為專利申請的新趨勢。尤其是美國在1990年代末期正式承認商業方法是可專利標的之後,原本就是資訊科技龍頭與全球貿易大國的美國,也因此成為商業方法專利的「新樂園」。 電子商務業者紛紛搶進,積極申請並取得美國的商業方法專利。相較於歐洲直接排除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美國是公認對商業方法專利審查寬鬆的國家。然而,這樣的專利政策也使得美國商業方法專利的品質良莠不齊,進而引發許多專利爭議的訴訟案件。2014年的Alice案可謂美國商業方法專利的分水嶺,美國最高法院藉此宣告商業方法專利寬鬆政策的終結,並將專利適格性作為嚴格審查可專利性的首要門檻。

為深入了解美國商業方法專利的來龍去脈與未來趨勢,本論文首先回顧美國歷年具有指標性的商業方法專利案件,接著探討Alice案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對專利適格性的法律見解。藉由檢視美國專利商標局頒佈的最新審查基準,以及分析美國發明法針對商業方法專利施行的新措施,本研究發現:一、雖然商業方法仍是美國法定可專利標的,但這個資格認定只是取得進入專利審查的入場券,還必須進一步檢視其專利適格性,才能確定系爭商業方法是法定專利適格標的。二、最高法院在Alice案立下的「兩步驟分析架構」是專利適格性的最高判斷標準。這個標準不但提高專利審查門檻,更將判斷核心聚焦在「科技技術」。三、美國專利商標局據此修改最新審查基準,使得行政審查的判斷準則與司法齊步,將「兩部分析方法」當作可專利性審查的第一道防線。四、發明法案推行「涵蓋商業方法專利複查程序」,是快速有效篩選品質不良之商業方法專利的最佳訴訟途徑。

如今美國已形成立法、司法與行政三方同步嚴格把關商業方法專利的態勢。審視此次美國專利政策的轉變,不但將商業方法專利的審查門檻提高,也順勢讓專利政策回歸專利追求實用技術的立法初衷。有鑒於此,對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為產業升級的臺灣,無論是產業界或是政府相關單位來說,都有必要關注並積極跟上這次全球專利政策風向的轉變!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1961020
Creators郭彥君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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