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制度最大的特色,在於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可選擇領取「抵價地」補償,而抵價地之計算,主要係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辦理;即先決定總抵價地面積,再由個別被徵收人按其申領抵價地之徵收補償地價與全部申領抵價地之徵收補償地價總額所佔比率,以抵價地總地價求算其應領之抵價地權利價值;故各筆土地之補償地價高低與被徵收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多寡存有直接關係,並直接影響購買者之購地風險。
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前之徵收地價補償係以公告土地現值(加成)為補償基準,而區段徵收範圍內購地者,在以申領抵價地為前提下,公告土地現值即成為其願付價格之參考點。政府於101年9月1日施行土地徵收市價補償制度,徵收補償新制所評估之價格係屬個別宗地價格,此與舊法忽略個別宗地差異而查估之地價不同。從理性行為理論觀之,一位理性購買者,在遵循趨利避害原則並追求效用極大化下,是否意識到新舊徵收補償制度相異之處,而轉換其舊有的購地行為模式,以降低可能造成的購地風險;其購地決策是否存在慣性;以及跨區購買者是否存在溢價購買的情形?值得深入探討。
本研究以「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之區段徵收範圍內農業用地為研究對象,探討徵收補償制度改變對購地行為之影響,以及不同購買者之購地行為模式與溢價購買情形。實證結果顯示,徵收補償制度改變會影響購地者之決策行為,符合有限理性理論假設;而購地者之決策,仍依賴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價格參考點,推論其購地行為存在慣性;另外,在地購買者之決策行為較偏向農地農用之慣性,而跨區購買者相對於在地購買者有存在溢價購買情形;最後,跨區購買者之影響農地價格因素與現行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之評價因素較接近,因此,推論跨區購買者之決策行為較易受政府政策影響。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0923016 |
Creators | 黃勃舜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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