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一年 J.A. Mirrless發表最適所得稅理論以來,學者對於最適所得稅的理論探討,如雨後春筍,其主要意旨乃在於尋求解決所得稅中公平與效率間衝突的問題,其能於經濟社會之公平與效率相調和下,解出最適稅率,以作為高度累進所得稅率之理論依據。本文的主要目的在整理各學者的理論模型,進而探討各模型中所應用之公正觀念,其能有系統地介紹近年所發展之最適所得稅理論與觀念。
於闡述四種經濟公正的理論之後,本文在第三章中介紹利用前兩種公正準則的理論模式,並分別檢討各模型所得出的稅率結果,發現:利用「功利主義公正準則」的勞動模型,其稅率之累進程度不足,可能猶具累退的現象;相反地,利用Rawls之「最不利者之最大利益公正準則」的教育模型,其結果則較具高度累進意義。
然而「教育模型」究竟缺乏數字計算,只能引證Athinson的資料而已,為彌補此一缺陷,並實際瞭解將「最不利者之最大利益準則」參入最適所得稅模型之稅率結果,本文乃於第四章中利用各學者模型中的假設,構成一個簡易的理論模型,計算一個最適稅率,結果為58.6%,此一結果雖與Athinson之計算結果相近(60%),但由於模型中所有之假設多不切實際,且模型中考慮所得分配之主要因素僅為「工作能力」(n)與「工作時間」(y),故本文於第五章中,除了考慮勞動供給與工資率兩要素外,更詳細討論資本存量與政府支出對最適稅率的影響效果,發現在模型中加入資本存量或政府支出等實際因素後,最適所得稅率將因而升高,此說明,在較實際的社會中,最適所得稅稅率將更為提高。
此外,在第五章中利用M. Feldstein模型,將第三章之勞動模型與教育模型所應用之兩個公正觀察,以及第二章中所述之公正理論融合起來,結果仍然表現:依功利主義公正準則而設計之所得稅模型,其稅率較不具累進性,而依Rawls最不利者之最大利益準則而設計之模型,其稅率則較具累進性質。
因此,我們可以斷言,倘若一國財政政策之主要目標在於所得分配,則於其所得稅制中,以Rawls的準則,作為經濟公正之標準,應屬無誤。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8172 |
Creators | 施富士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Page generated in 0.002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