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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法人建制之研究

行政院為推動行政組織改造,為期能建構行政院合理職能及組織,其中推動法人化之目的,主要為提昇政府施政效率,同時確保公共任務之妥善實施,亦即將原本由政府組織負責之公共服務自政府部門移出,以公法人來專責辦理之經驗,創設一個新的行政組織型態,即行政法人制度。行政法人制度之內涵,是藉由鬆綁現行人事、會計等法令之限制,由行政法人訂定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相關規章據以實施,並透過內部、外部適當監督機制及績效評鑑制度之建立,以達專業化及提升效能等目的。另一方面,行政法人亦參採企業化經營理念,提昇經營績效,另透過制度之設計,使政府對於行政法人之補助、行政法人財產之管理及舉借債務,能正當化、制度化及透明化。此外,對於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時,其現職公務人員之權益保障,採「保留身分、權益不變」方向規劃,期以「溫和漸進」方式達到改制之目的。
日本法上獨立行政法人可資為我國建立行政法人時之參考對象。日本行政改革過程與相關改革會議結論所導入之獨立行政法人制度,亦是師法英國行政改革建立政署之經驗,所不同者乃日本政府參酌其本身特有之政經情況與改革需求,使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已相當具有日本自己之特色,此點值得我國在引介國外制度時加以重視。在日本特有之組織發展背景與歷史脈絡中所應運而生之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其特色為一具有獨立法人格之團體,雖然二次戰後日本揚棄公法與私法二元論之區分方式,對其於概念上是否劃歸公法人之概念範疇並不拘泥,但是獨立行政法人終究為一履行「公共」任務之團體,以及受國家(公)法律之拘束。
我國行政法人制度,雖可參酌日本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建制,但在內涵上仍有許多差異。行政法人在我國為一新制度之建立,其未來發展相當具有彈性,其對於「組織瘦身」、「行政減量」與「效率提升」當有其相當之成效。鑑於國人及行政機關對於此制度之陌生不解,在制度建立初期仍在摸索當中,未來當選擇已經具備條件之機關試行,以累積國人及行政機關人員對其之認識,然後逐步推動。今年初通過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對於該中心第一個採取行政法人之模式,其將來之發展有待觀察,對於我國行政法人制度之建立,將有相當大之幫助。惟行政法人僅為政府改造工程中之一個選項,並非政府改造之萬靈丹,參酌日本行政改革之經驗,亦以多方面進行方式進行改革,故不應僅寄望於行政法人能帶來全盤式之改革成效,而應著眼於全盤制度之建立,方有助於制度長遠之發展。




關鍵詞:行政改革、政府再造、行政法人、獨立行政法人、機關法人化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9651021
Creators洪政緯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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