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先由地方自治意義與功能談起,藉以探討地方自治獲先進國家重視
的原因,並對於地方自治理論如何影響地方自治制度之演進加以說明。再
者,將地方自治與地方政府作一區別,釐清兩者之間的差異,以避免「有
地方政府等於實施地方自治」之錯誤觀念。我國憲法中明文保障地方自治
,但觀諸臺灣地區實施地方自治四十多年,或受限於政治因素,屢以行政
命令作為實施依據。由於行政命令可隨中央或上級政府之意更改,因而使
得地方自治權限屢受侵剝,論者每以「中央集權又集錢」來形容。是以健
全地方自治,完成地方自治法制化及確實改進地方自治制度的呼聲四起,
本文將檢討因地方自治未落實而產生的之各種問題,並對地方自治法制化
問題做一歸納,以暸解省縣自治法產生之背景。省縣自治法的誕生,使臺
灣地區的地方自治邁入了新的里程碑,但此法公布施行後,除了完成法制
化以及「省長民選」之顯而易見的效果之外,似乎並未能完全解決以前地
方自治的種種問題,以及使地方自治發揮應有的功能。本文將探究其中有
礙地方自治功能發揮之處,並嘗試提出建議,以期健全地方自治法制,使
地方自治功能發揚光大,進而帶動國家整體的進步。本文研究建議,1.
關於自治事權的劃分,應以事權之性質、種類加以劃分,而非以地域來區
分。2.關於自治組織方面,由於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準則皆由
省政府所擬定,省政府在擬定此二規程準則時,應做彈性的規定,使地方
可依當地環境靈活運用。3.在自治財政方面,地方自有財源比例並未明定
,為保障地方財政自主性,將來應在省縣自治法中明定地方自有財源比例
。再者,為避免中央以補助之名而行干預地方之實,補助與統籌分配制度
應儘速制度化。4.在自治監督方面,似乎可考慮將自治監督之章名改為「
中央與地方之關係」, 因為中央與地方之關係,隨著時代潮流與社經環
境之變遷,不再只是單純的監督關係。中央對地方還有諮詢、服務等關係
,若僅以監督來看待中央與地方之關係則不僅過於狹隘,且容易因為過於
強調監督反而形成過分干預。5.省縣自治法對於地方人民權利的規定,與
以前相比,顯見充實。但是,相關的法律如創制複決法、資訊公開法等,
均尚未問世。是以中央政府應加速立自治法的規定形同具文。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3146 |
Creators | 楊景斌, Yang,Ching Ping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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