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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公民? 我國婚姻移民女性政治賦權之發展脈絡 / Becoming Citizens: The Political Empowerment of Marriage Migrants in Taiwan

移民浪潮隨著全球化的深化成為普遍的現象。臺灣社會逐年增加的婚姻移民人數意味著社會已有一群相似處境的群體逐漸成形,成為我們政治共同體的一部份。然而,台灣的婚姻移民政策依舊帶著管制思維,移民政策反映了國家對社群成員的想像,國家透過階層化的公民權政策限制了國家不想要的成員,而東南亞配偶和大陸配偶往往處於階層化底端。當國家仍將公民身分視為公民權利的前提下,剝奪了婚姻移民諸多的基本生存權利,使其陷入身份與處境連結的困境,即使取得公民身份,也不保證婚姻移民能獲得實質的公民權利。
面對這些管制結構,本研究焦點在這些婚姻移民女性如何透過社團參與成為公民的政治賦權歷程。政治賦權是一種讓社會不利者察覺到本身的處境、進而發展出相信自己有資格也有能力參與這個政治社群的意識化,以及採取政治參與的權力轉變過程,也是成為公民的過程。以往公民的概念是在國家的框架下被規範設定的,國家透過各種制度限制及資源配置等方式來界定公民的身份與權利。而我國婚姻移民女性做為弱勢的外來者,將透過社團參與來界定移民和國家的關係,也和國家重新協商公民內涵。在這個過程中,她們對公民身份的認知以及行動實踐的過程,呈現政治賦權與否,及呈現的賦權型態必然受到所屬的社團類型,以及社團和國家兩者之間的內外遠近關係所影響。個人會受團體的立場與詮釋的影響,解讀自己和政治體系的關係。而團體的立場又往往受到它和國家的互動關係而形成,使得處於不同團體中的人們,從意識到行動的政治賦權過程,都可能產生不同的發展型態。故,本研究將從國家的政策、作為中介角色的社會團體,這兩者的互動關係如何影響個人意識化和政治行動的過程,來探究我國婚姻移民女性的政治賦權發展。
首先,本研究發現國家透過制度、資源到社會形象控制的面向,針對不同婚姻移民身份建構了兩套管控體系。當婚姻移民來到台灣便進入了這些結構之中,在移民階層化下,大陸配偶傾向處於制度直接排斥的「制度弱勢」結構,而東南亞配偶雖然可以享有部分公民權,但相對而言傾向處於「社會弱勢」的結構。不同管制體系下,影響了社團組成(如陸籍社團需由台灣人代言)及不同婚姻移民者可能採取個人或集體式的行動策略。再者,扮演中介角色的社團,一方面社團能為成員提供更多的資訊網絡與資源,另一方面也在篩選資訊和型塑價值給社團成員。因此社團類型以及它和國家的互動關係是「倡議型」抑或「代言型」,將影響成員的政治認知詮釋與行動,形成不同的政治賦權差異。除了國家管控結構的差異、社團和國家互動關係的類型影響著婚姻移民女性的政治賦權情況外,大陸配偶相較外籍配偶所擁有的個人條件優勢,也影響著她們發展出個人式的意識和行動,但較高的個人政治賦權反而阻礙了集體政治賦權的發展,使得即使都是參與倡議型社團的大陸配偶和外籍配偶,也出現政治賦權型態的差異。
在不同國家管控體制、社團和國家互動關係下,東南亞配偶及大陸配偶透過社團參與各自發展出不同的政治意識和行動。本研究歸納出四種政治賦權型態,分別為:集體型公民、個體型公民、臣屬型公民、困境型公民。政治賦權發展包含了個人賦權和集體賦權兩種層面。個人賦權涉及到的是個人能力和政治效能感的提升,而集體賦權則是涉及了個人對社群的認同及集體行動的可能,透過集體行動來打破孤立性,改變原先不利的權力結構。在這個過程中,倡議型的外籍社團和大陸社團分別產生了集體型和個體型的公民。有意識且積極參與集體行動的集體型公民和個人政治賦權高的個體型公民重新詮釋了公民和國家的關係。而國家代理型的外籍社團和大陸社團則分別出現了臣屬型公民和困境型公民,強化了國家的權力結構。臣屬型公民無法將婚姻移民的處境提升為結構性問題,而是支持現有主從關係的權力結構,並將權利視為國家恩惠,而困境型公民雖然意識到不利的結構處境,但認為個人無法改變權力結構,反而產生行動困境。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5252503
Creators張雅雯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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