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快速發展,為鼓勵發明人多加研發,並公開其研發成果,以促進產業發展,專利權之保護日漸重要,以賦予發明人研發之誘因。然並非所有研發成果均得以取得專利權之保障,各國均設有專利要件,由專利專責機關就是否核准專利予以審查,惟審查過程中難免有些疏失,而造成原本不應核准專利之研發成果受到專利權之保護,此乃公眾審查制度之重要性,公眾得以向專利機關提出相關證據,請求撤銷專利權,藉由公眾之力量過濾出本不應取得專利之研發成果,以提供專利品質。
本文旨在探討歐洲、美國及台灣專利核准後之公眾審查制度,有鑑於美國及台灣於2011年均對專利法有所修正,於公眾審查制度方面有大幅變動,舉例而言,美國新增核准後複審制度、廢除雙方再審查制度,改以雙方複審制度取代之、我國舉發制度由全案審定改採逐項審定等,對公眾審查制度之變革影響重大。且由於美國本次修法新增之核准後複審制度乃參考歐洲異議制度之精神而制定,二者間雖有相似之處,然並非整個制度直接移植,因而二者間仍有差異性,有鑑於此,本文乃於探討美國公眾審查制度前一併先對歐洲異議制度作一探討。職是,本文章節編排順序乃先為歐洲異議制度,其次為美國公眾審查制度,最後為我國舉發制度,以便藉由比較歐洲和美國制度,檢視我國舉發制度有無可資借鏡之處,期使我國舉發制度得以更臻健全。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0652004 |
Creators | 劉冠妤, Liu, Kuan Yu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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