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以「淡水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案為例,針對污水下水道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投資案進行財務分析,透過淨現值、內部報酬率、自償率、償債比率等指標,評估可行之結果。本研究發現,在民間機構負擔所有興建成本的情況下,用戶須負擔 30.78 元/度之處理費用;若有關用戶接管之成本由政府分擔,則用戶仍須負擔 26.57 元/度之處理費用,方能使整體 BOT 案具財務可行性。由於污水處理費費率相對遠高於現行自來水價,故台灣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若以 BOT 模式推動,會產生:(1) 大幅加重用戶負擔,(2) 民間機構收費不易,(3) 未將風險充分移轉至民間機構等缺失。
由於 BOT 模式應用於我國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上存有許多令人疑慮之處,因此本研究以英國之蘇格蘭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為例,介紹 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制度。從制度之比較中,本文發現利用 PFI 制度來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不但具備與 BOT 模式相同的優點,且其具績效評估功能的付費機制與導入量能原則的處理費融通方式,更能解決 BOT 投資案在執行時所遭遇到的問題。然而,因為費用融通尚無法兼顧效率面之缺失,使蘇格蘭之污水下水道 PFI 模式是否能適用於台灣,存在許多不確定性。但 PFI 制度中部分規範與精神,確實可供國內推動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重要參考及改善方向。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22550011 |
Creators | 洪世英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Page generated in 0.0019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