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因撤銷違法授益之行政處分,導致原來依據該違法授益行政處分而受有的利益形成無法律上原因之財產損益,即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情形。又法律為了平衡利益,制定一利益衡平制度,賦予利益受有損害之一方請求權,稱為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又稱公法上之返還義務;權利受有損害之一方,得向受益之他方行使返還請求權,而他方具有返還義務。
實務上常見案例如核課稅額有誤、行政機關誤發給與或薪資核給錯誤等情形,態樣多元不一,且因行政機關須遵循依法行政原則及法治國原則,須依法進行追繳,以符法治,導致實務上常見諸多爭議案件。
至於該違法授益行政處分得否撤銷?授益行政處分撤銷並涉及除斥期間等因素;以及撤銷後失其效力之日期是否溯及既往?抑或撤銷機關得另訂失效日期?而撤銷授益行政處分後形成公法上不當得利所生之請求權,其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效力、時效、範圍為何?學說及實務上亦有爭議,請求權人若為行政機關且他方若為人民者,人民是否得主張信賴保護之適用,其亦影響執行機關之行政作為,本文將研議近年實務與學說相關法律問題並嘗試予以釐清。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4961063 |
Creators | 吳美儀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Page generated in 0.0018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