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DNA所具有獨一無二與終生不變之特性,DNA 早已被視為現今打擊犯罪不可或缺之利器。然而,也正因DNA所得透露之資訊實際上遠超過人別辨識所需之資訊,因此,國家究竟可否為了所謂「犯罪偵查」之目的建立國家刑事DNA資料庫以「保存」個人DNA資料,以及若可,在何種限度內之保存始具有正當性,即是本文主要探討的問題。
而為期能為我國在DNA資料之保存議題上提供一符合國際性之基準,本文主要係以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私人生活受尊重權」為討論中心,並於第二章中,詳細介紹私人生活受尊重權之內涵及其限制要件。而後再於第三章部分,針對DNA資料之保存措施是否已對私人生活受尊重權造成干預進行討論。在肯定保存具有干預性的前提下,於第四章再針對本文的主要重點,亦即「在何種限度內」之保存始具正當性,分別依保存對象之不同加以探討。最後,再藉由上述的討論,回頭檢視我國現行相關保存規範之合憲性,並說明我國現行法可能不足之處。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5651042 |
Creators | 林宛怡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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