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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訴訟制度之研究 / The research of collective party suits

過去在農業社會,訴訟往往發生在一對一的個人之中,但是近年來因科技進步、工商業發達,隨之而來的各種公害現象及大量生產銷售方法而產生之消費、產品問題,一旦發生紛爭,即可能有成千上萬的受害人,以往一對一之消費模式所產生之消費爭議,已漸漸為集團性之紛爭所取代。同一原因事實,可能只是對一個人造成損害;也可能對多數人產生侵害。而一對一之消費爭議,雖然可以循傳統之民事爭訟程序來解決紛爭,但若屬集團性之爭議,以傳統之民事訴訟來解決紛爭,功能上即稍顯不足。
我國雖先後修正公布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 至第44條之3,及消費者保護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等訴訟制度,以期解決小額多數人之糾紛類型,然制度良意雖佳,卻也面臨設計上不盡周全、欠缺誘發機制及使用率低之困境,相較於美國集團訴訟的案件量以及對社會、政策之影響力,顯然我國相關集體訴訟制度仍有改進之空間。有鑑於此,本文即以我國私法上所規定之集體訴訟型態為範團,以文獻分析之方法,蒐集國內有關集體訴訟之相關文獻,並參酌美國有關集體訴訟制度規定、發展之立法例,以瞭解我國集體訴訟之法理基礎;並從我國民事訴訟法之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法之團體訴訟及投保法之團體訴訟等制度出發,探討多數人紛爭事件之解決所依循之訴訟法理何在,並從中瞭解多數紛爭當事人之權利救濟,如何在兼顧保障當事人訴訟權保障之前提下,能獲致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要求。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4651005
Creators余銘軒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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