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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省縣自治權與自治監督之研究

地方自治是我國推行民主政治,落實憲政體制的重要制度。我國雖自民國三十九年開始於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惟至民國八十三年才逐步完成法制化,然中央與地方對於地方自治並未建立共識,對於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權內涵、自治監督權行使之範圍以及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等問題,各有主張,爭議不斷。因此,如何建立符合當前國家特殊環境的地方自治制度,使自治之真義得以呈現,是今日政府之要務。本文試圖從地方自治權的保障切入,研究我國省、縣地方制度在自治權的設計與保障,以及地方自治監督對地方自治造成的影響,用以剖析我國地方自治之策略及走向,以建立符合當前時代、社會環境之自治體制。本文凡六章計二十節,各章研究之重點如下:
第一章諸論,計分三節,分別闡明本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內容、研究方法及架構。
第二章地方自治權與自治監督之基本概念,計分四節。首揭地方自治之意涵為本文研究之基本思考,並就地方自治本質論,分析我國地方自治體制之設計特點。再則說自治權限由憲法、法律及命令的幾個不同來源,瞭解其保障之程度差異,續以地方權限分配之態樣、分配之基礎,探求我國目前地方權限分配之基礎等相關問題。最後以自治監督與自治權之關係,簡述自治監督之概念及設計基礎。
第三章省縣自治權之內涵,計分四節。先就地方自治權內涵的二個層面為綜合性說明,再分別就省縣之自治立法權、自治行政權及地方自主財政權予以闡述。在省縣自治立法權方面,先就我國憲法規定由省、縣民代表大會制定自治法之立法權,及由省、縣議會行使之省、縣立法權加以說明,復就自治法規及委辦法規之區別、地方立法權之限制與檢討進行分析。省縣自治行政權則分別以業務執行權、組織權、人事權及計畫權探討我國之現狀。地方自主財政權則以財政自主要件、自治財源收入、政府支出幾個面項來歸結我國地方自主財政所應努力的方向。
第四章省縣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劃分研究,亦分四節。先就地方自治團體任務之定位探討,確立我國地方自治團體負有辦理自治事項與執行上級委辦事項二種任務。再而探討憲法條文所指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內涵,復試圖在現行憲法架構中從省縣自治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區分二種權限之項目及內容,並發展二者區分之具體作法。末節並試圖跳脫憲法架構,以建立建立多元性的解決途徑。
第五章自治監督與自治權之保障,計分三節。分別以落實地方自治並保障地方自治權之觀點,分析我國自治監督之制度。先從我國自治監督之體系,探討自治監督在現行法律中存在的問題,再就自治監督機關行使監督權之分際,檢討未來自治法應改進之方向。另因積極性之「代行處理」措施,所涉及問題遠比消極性之監督對地方自治權的侵越性大,爰就自治法之相關設計進行探討,期以設想我國未來執行相關措施應改進之作法。
第六章結論,分二節。就本文以上各章節研究結果提出筆者之研究發現,分別以現行憲法架構下與未來重新建構地方制度提出幾項思考,再則針對落實我國地方自治應行改進之處,提出建議,以為我國推動地方自治改進參考。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2212
Creators林清淇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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