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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課徵消費稅問題之研究

晚近對於應否將金融服務納入消費稅基,及其稅率如何訂定的相關討論,大都從“金融服務為非最終消費”的角度出發,然而這樣觀點並不適用於所有種類之金融服務;將全部的金融服務視為一體來探討此一課題並不恰當,其結果也可能有所偏頗。

此外,以消費者的個人效用極大化問題來討論將金融服務納入消費稅基雖為正確作法,但卻忽略了政府在經濟體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及消費者行為可能對社會福利造成的影響。Rousslang(2002)認為,由於政府也是金融服務的使用者之一,而所面對的使用成本卻可能與消費者不同,在此種模型下,個人追求效用極大的行為會經由不同的租稅政策而產生不同的社會成本。

本文以Rousslang(2002)為基礎,將金融服務的性質分為最終消費與非最終消費兩種,研究發現,在金融課稅採總額型下,金融服務應否課稅及其稅率高低,與政府使用金融服務的成本,以及非最終消費性質之金融服務佔整體服務之比例息息相關。

此外,不同的課稅方式可能會對私人選擇及社會成本有不同的影響
,進而影響最適租稅政策。吾人試圖將模型延伸,將金融課稅改為加值型,並與總額型之結果作一比較,結果發現:當政府與私人面對相同的金融服務使用成本時,兩者最適稅率之訂定相同,而當政府使用金融服務不需付費時,加值稅制下最適稅率之訂定會受金融機構本身生產成本及報酬的影響。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12550191
Creators李梓毓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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