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初期因認為不應限制人民財產權,並無禁止價購委託書規範,直到價購委託書成為有心人士不當取得經營權的工具,在爆發高雄企銀事件成為社會事件,造成存款流失,影響營運安全,引起社會大眾的高度關注後,主管機關才趁勢毅然決然的硬性規定禁止價購股東會委託書。制訂規則的理由為表決權屬共益權性質、支出與鼓勵不對等,先進國家多採禁止價購委託書等,另外,主管機關亦認為外部股東易在入主公司後惡意進行掏空行為,但如此的判斷似乎過於片面及武斷。
本研究以文獻探討及經濟分析方法進一步探討以下幾個問題:
一、股東會紀念品的發放由公司派決定品項、規格及價格,是否為另類的委託書價購?禁止股東委託書價購,卻同意公司派的股東利用公司資金「合法價購」,是否造成不公平競爭現象?
二、主管機關對於禁止股東會委託書價購的相關措施是否已經達到妥善管理的境界?
三、針對股東會委託書價購是否有更好管理措施?
而推導出的結論為股東會委託書並非洪水猛獸,但"掌握委託書等於掌握股東會主導權",因此本研究認為股東會委託書的管理如同大禹治水,有效且規畫的疏導遠勝於短視的築堤防堵,一味的防堵,只是讓這個必須存在的供需市場轉移至檯面下運作。雖先進國家目前未有全面開放委託書之先例,但每個國家的資本市場結構不同,也造就了不同的投資民族性,我國的證券主管機關若能找出妥善管理的方式修改法令,或許也是讓我國成為其他國家學習典範的契機。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103961009 |
Creators | 吳昆泰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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